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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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族宁洱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彝 族

宁人发〔 2025 〕 18 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 2025 年 6 月 13 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24 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 2025 年 6 月 13 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法规案和管理办法、规定、决定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满意度测评

第八章 公布和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依法履行立法、监督、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职能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半天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书面请假并获批准。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以全体会议、集中审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根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必要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一般在举行会议的七日以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根据会议要求应当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要求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乡镇人大主席或者负责人大工作的领导,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本辖区内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监察委员会有关领导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无纸化表决系统、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直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直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十七条 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及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议案人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等书面材料。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撤职案,依照《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核实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并且获得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法规案和管理办法、规定、决定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提出和审议法规案,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行条例制定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法规案自提出至公布施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法规案制定(修改)成熟后,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县委。若在审议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较大分歧,本次会议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

完成党内报批程序,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管理办法、规定、决定等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管理办法、规定、决定等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管理办法、规定、决定等草案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座谈会等,进一步征求意见。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下列报告: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

(五)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包括述职报告、述职评议调查报告、工作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等)。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除外。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县长或者委托副县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县监察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到会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由牵头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研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或者其他检查组、调研组人员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依照《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议述职评议的述职报告由述职评议对象本人到会作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工作依照《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作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由被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述职评议调查报告、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由牵头组织开展述职评议调查、工作评议调查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或者其他调查组人员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调研,也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对述职评议调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述职评议对象研究办理。有关机关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审议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由被询问机关相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和县委要求,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并提出专题询问意见。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办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提出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满意度测评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集中审议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四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逐项表决,无法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时,人事任免事项、满意度测评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其他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 表决事项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任命事项经表决通过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

第四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情况,以及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是否运用满意度测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章 公布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案、决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工作评议调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备案范围的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等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并依照《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审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 年 10 月 28 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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