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规〔 2025 〕 2 号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畴县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及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畴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及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西畴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及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 〕 2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2 〕 11 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 2022 〕 208 号)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合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等住房困难群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营运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三条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负责牵头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负责建立部门联合会审机制,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分配、退出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解决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密切协作,强化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县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级论证、立项审批、申请相关资金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住建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要素保障、简化调整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不动产登记、住房登记查询等工作。
县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兴街管委会、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对促进本地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建立部门联审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认定书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落实好建设项目的水、电、气、路、通信等审批服务工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立与税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单位的联动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和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建立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六条 做好政策衔接。对现有各类支持租赁住房的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未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人才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吸引全国优秀人才、鼓励引导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西、返西就业、创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关注度。
第三章 建设标准及建设管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筹集总套数的 70% )。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120 平方米的户型。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须符合设计、消防、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有效提升居住品质。鼓励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实施单位通过组织专题设计竞赛,收集优秀设计方案,将先进设计思想理念融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当中。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依法完成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不涉及土地性质变更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不再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和规定及时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证项目按计划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未通过联合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对新建、改建或改造的项目,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后、房源信息登记前,产权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备注“已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等字样以及认定期限。未在不动产权证附记备注的新建、改建或改造项目,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利用非居住房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一)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使用。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低效存量土地建设。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要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三)支持产业园区配建。 产业园区在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确保安全生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合格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15% ,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居住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合法批准建设的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合法批准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退出之前,不变更其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支持国有企业以购代建方式,购买产权清晰、手续完善、户型设计科学实用的商品住宅、公寓、商业商务用房等存量房源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引导房地产企业将存量商品房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新建、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 8 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除遭遇自然灾害、破产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允许提前退出。
(六)其他土地支持政策。 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 70 年,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
第十三条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70 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严禁收取规定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金融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试点。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提供发行便利,加大债券投资力度。
第十六条 简化审批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审批事项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清单动态压减,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方式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完善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州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并按照中央和省、州经费渠道,落实配套安排补助资金。县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房地产开发税收 10% 的资金要拨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用于支持纳入计划内的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争取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在防控好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房源准入管理
(一)规划与筹集。
依据城市发展规划与住房需求,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与布局。房源筹集可涵盖新建、改建、改造及盘活存量住房等多种方式。政府给予土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与供应。
(二)资格审核。
建立申请审核机制。申请人提交资料,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房源认定。
组织专业机构对房源进行验收,包括房屋质量、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方面,符合标准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平台与房源库。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主要为西畴县城镇常住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承租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线。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我县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 3 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青年人主要是指年龄 18 周岁至 45 周岁,在我县城镇稳定就业,不限户籍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城镇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等。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原则上以个人或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年满 18 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3. 未在西畴县内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安置房等。申请承租房源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的,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附件 1 );
(二)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 其他相关材料;如在西畴县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六) 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管理单位已通过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七)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审核、准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 运营管理单位收到备齐的申请材料后,将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初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
(四)审核及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库。
(五)入住手续办理。 运营管理单位为已配租的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六)存档备查。 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成电子档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租金和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单个项目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 。租金价格由运营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成本因素构成,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运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哄抬租金,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收取的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收缴全额上缴县财政。
物业管理费,由运营单位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租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信、电视等费用。
第七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般面向社会公开租赁。产业园区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园区租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人员租赁。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 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区域范围内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 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区域范围内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第二十七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中属于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伤病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无偿献血者或先进个人、育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成年孤儿、易地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户等符合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
(一)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建议使用《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 2 ),运营管理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该合同自行制定。
(二)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 年、不超过 3 年。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0日内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于3 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缴纳;在规定时限内退出确有困难的,可给予 12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赁住房租赁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 人事关系调离西畴县或长期不在西畴县工作生活的;
(二) 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 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 欠缴租金 6 个月及以上的;
(五) 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 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 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八) 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解除租赁合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九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运营不少于 8 年后可退出保障房序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日起计算,运营期间应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或超长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终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后未办理续期或续期审批不通过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半年内退出,并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三十七条 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序列的,应提前发布退出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应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同意退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文件,并抄送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取消其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建设监管,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规范租住行为,加强租金和押金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产权人、运营管理单位和承租人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等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收回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产业园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医院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适用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文件有调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文件执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书
2.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 1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书
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单 位: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印
说 明
一、 申请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二、 属于单位或群团组织统一团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单位或群团组织向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申请书。但是申请单位中的家庭或个人仍需如实填报本申请书作为住房保障部门重要的审核依据。
三、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 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 其他相关材料。如在西畴县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因 需要,特向贵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申请人:
时 间: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诚信承诺书
承诺书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点:
本人姓名 ,性别( 男、 女),身份证号: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提交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现本人婚姻状态为(勾选一项: 已婚 未婚 离异后未婚 丧偶后未婚)。
以上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基本情
况
房屋情
况 户型
与申请
审核意见表
经查询该户 在本
中心未查询到房产权
属登记信息。
房屋坐落: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
房产证号:房登记的审查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 同志(家庭)符合保障
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同意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
保障。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根据《西畴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及运营管
理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
件。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2
合同编号:第 号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范本)
出租方:
承租方:
房 号: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西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学 历: 性 别:户籍地: 联系电话:所在单位: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西畴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及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1 保障性租赁住房坐落于文山州西畴县 小区, 栋 单元 楼 号,户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 本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仅作为日常居住使用,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在该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1.3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县的有关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西畴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及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该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
2.1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房屋租金为¥: 元 / 月;物业管理费为¥: 元 /月; 费为¥: 元 / 月;
上述费用按每(口年 口半年 口季度 口月)支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立即支付(口年 口半年 口季度 口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人民币¥: 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 费¥: 元。此后每期费用提前 15 日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2.3 乙方首次支付租金时,应一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并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 15 日内,甲方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 5 日内将不足部分款项支付给甲方。
2.4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履行相关条款支付相关费用的,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可自行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 1 )支付欠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其他相关费用;
( 2 )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
( 3 )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设施等损坏赔付,详见《设施设备清单表》﹔基于上述原因,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扣除上述金额后乙方应在 5 日内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2.5 租期不满一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按一月计算。
2.6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月租金的 2% 支付违约金,逾期 3 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一次性缴足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2.7 租赁期内遇政策变动调整租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政策规定时间和标准调整租金,乙方拒绝调整的,合同期满自行解除合同。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 1 )甲方保证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 2 )甲方保证在交房前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 3 )甲方负责对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
( 4 )甲方负责对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维护;
( 5 )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内附属设备设施乙方应当爱护,如有故障,由甲方代为维修的,乙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乙方因使用不当致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套内设施设备毁损、丢失,乙方进行赔偿,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设施设备的收条、收据,作为赔偿的依据;
( 6 )提供其他必要的管理、配套服务。
3.2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 1 )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其他相关费用;
( 2 )合法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结构和用途,不能破坏、改变房屋现有装饰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 3 )安全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内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致使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内设施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隐患,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乙方不得利用所租的赁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一切非法活动;
( 5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所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6 )乙方不得无故空置所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6 个月以上;
( 7 )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居住,乙方亲友来访需要留宿,需向甲方报备。留宿人员在房屋内的一切安全和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未及时报备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 8 )乙方应当与邻里和睦相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 9 )甲方不对乙方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的个人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乙方对自身及同住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居住期间的行为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 10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租住管理制度;
( 11 )乙方还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
第四条 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于租赁期满前 30 日内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资格复核,经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续租。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续租履约保证金,不需另缴履约保证金。如未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合同到期后逾期退房则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房屋返还
5.1 乙方放弃续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租,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满或通知退租的 10 日内办理完毕退租手续,返还保障性租赁住房。
5.2 乙方返还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清洁、良好的状态(自然折旧除外)。经甲方查验合格,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合同终止。
5.3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5.4 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逾期 10 日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内对乙方及屋内物品进行清退,过程中对乙方财产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合同解除
6.1 因政策改变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无法租赁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退还未履行部分的乙方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余额。
6.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 )乙方不在西畴县工作、生活及从事经营活动的;
( 2 )乙方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所有权的;
( 3 )乙方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4 )乙方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5 )乙方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 6 )乙方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 7 )乙方超过 6 个月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及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相关任意一项费用的;
( 8 )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9 )乙方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10 )经核查乙方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 11 )乙方违反管理规定,经运营管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 12 )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其他事宜
7.1 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7.2 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登记,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登记工作。
7.3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 如因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须自觉履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
甲方:乙方: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各方的有效通知及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订时所列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短信、电子邮箱、联系人等为准,通知及文书可通过前述任何方式之一项或数项发出,自发出之日起 3 日内视为送达(无论是否查阅、退回、拒收)。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产生仲裁或诉讼的,上述地址亦适用于仲裁或诉讼文书送达。各方一致确认,如本合同签订时所列联系方式有变更,需要变更方向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未做变更。一方按原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向对方履行送达义务的,视为已送达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一式参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经办人: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