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尼族宁洱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彝 族
宁人办发〔 2025 〕 4 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已经 2025 年 3 月 28 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2025 年 4 月 2 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评议办法( 2025 年 3 月 28 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述职评议对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评议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经县委同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 “ 两个确立 ” 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自信 ” 、做到 “ 两个维护 ” 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履行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目标、本职工作任务和勤政廉政、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述职评议对象的提出
(一)县委建议的;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需要述职评议的;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 人以上联名建议的;
述职评议对象和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员会承办。
述职评议对象需任现职满一年以上,任满一届的,在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述职评议工作另行确认)。
第八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履职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个人履职情况,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述职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时间内报送。
第九条 述职评议采用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两种方式。
第十条 会议述职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会议述职评议对象后,组成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任组长,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等为成员的述职评议调查组。
(二)制定实施方案。述职评议实施方案由述职评议调查组负责制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在进行评议会议 2 个月前将述职评议实施方案发至述职评议对象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
(三)进行评议动员。述职评议调查组到述职评议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述职评议动员,与述职评议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班子成员统一思想。
(四)开展自查自纠。述职评议对象对照述职评议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述职报告。报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总结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述职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初稿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评议会议召开 1个月前报送述职评议调查组征求意见;正式书面述职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 3 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为评议作准备。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述职评议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个别交谈、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征求述职评议对象所在部门和单位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工作联系单位和乡镇的意见建议,了解述职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有关单位应当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评议调查工作。述职评议调查组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述职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撰写书面调查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述职评议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供对述职评议对象相关工作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议会议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述职评议对象向常委会会议作述职报告;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述职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述职评议调查组的评议调查报告进行评议;
(三)民主测评。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相关报告和评议发言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述职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 “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三个档次。获得称职票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 90 %的为 “ 称职 ” ;获得称职票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 60 %的为“ 基本称职 ” ;获得称职票和基本称职票之和低于投票人数 60 %的为 “ 不称职 ” 。
(四)当场公布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评议整改阶段主要工作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对口联系专(工)委员会对评议意见进行梳理归纳,整理形成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形成书面评议意见报县委,并送达述职评议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和单位。
(二)述职评议对象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意见,在 3 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送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并经主任会议审议,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述职评议对象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对口联系专(工)委员会要对述职评议对象的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列席、旁听述职评议会议。
第十六条 书面述职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届中未被列入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的述职评议对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要求其报送书面述职报告。
(二)书面述职评议对象由对口联系工作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通知述职评议对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述职报告,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开展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向县委报告,不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对评议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被评议为基本称职的评议对象,建议县委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八条 述职评议中反映的评议对象有关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的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