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 2025 〕 1 号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宁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 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宁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 年1 月8 日
宁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56)等文件精神,有效扩大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脱贫攻坚进城安置户因人口自然增长而住房困难,乡镇外来干部、新市民、新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我县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1200 套(间)左右,其中新建667 套,存量房改造376 套(间),其余按配售方式视情况完成。由县住建局组织和牵头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任务,多渠道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建立多主体供给、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有效缓解脱贫攻坚进城安置户因人口自然增长而住房困难、乡镇外来干部、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原则
(一)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县住建局按照宁蒗县城市规划及乡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数量,组织实施宁蒗林业局四大队停车场、县自然资源局背后木材加工厂、城关二小背后空闲仓库区、蝉战河乡、红桥镇、跑马坪乡、永宁坪乡、战河镇、翠玉乡、拉伯乡、永宁镇、烂泥箐乡、宁利乡、西川乡、金棉乡等16 宗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任务和存量房改造任务。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由县住建局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工作。
(二)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脱贫攻坚进城安置户因人口自然增长而住房困难、在本县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人均面积低于13㎡)的、乡镇外来干部、新就业大中专学生、新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收入不受限制。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 平方米,
70-90 平方米的户型不超过15%,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为30-45 平方米,适当建设不超过100 平方米的三居室及以上户型,以响应国家三孩政策的实施,优先满足三孩家庭的需要。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三)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报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3 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四)接受监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占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指标而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接受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严格质量精细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行业、属地监管,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品质。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适当提高,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适当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建筑面积的3%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6.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统一划拨至县住建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时,按照规划,一次性做好停车场、管理用房等相关的服务型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二室一厅、三室一厅等户型建设。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积极争取专项债券额度,在防控好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批次争取专项债券额度50%~80%实施,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及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支付。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先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签订合同,在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度任务指标后,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在合同期内,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或变现交易。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鼓励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地产)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
(四)简化审批流程
1.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房源转化投用速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积极联网省、市、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县住建局承担,并定期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要落实主体责任,把解决因人口自然增长而住房困难、在本县生产生活住房困难、乡镇外来干部、新就业大中专学生、新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科学确定筹建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意愿和建设意愿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本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人口数量及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
(三)强化部门协作。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强化市场监管;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大数据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畴;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供应主体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强化督导考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县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内容,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以督查考核倒逼工作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