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禄财〔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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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文件

禄财〔2023〕2 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属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县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

现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 年4 月20 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昆政发〔 2008 〕 82 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及收益收取管理两个办法的通知》(昆政发〔 2012 〕48 号),结合禄劝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县属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县财政,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县属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综合科负责收取,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监督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由县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县属企业在向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县财政局综合科。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经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30%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决议)上交国有股利(息)。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所得纯收益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扣除重复计算因素后,按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在收到县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收到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后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根据县财政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向县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抄送县财政局综合科;县财政局综合科依据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向缴款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县属企业依据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县财政局综合科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30 个工作日内交清。因一次性缴纳款项金额较大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由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分期缴款申请和分期缴款计划。县财政局对企业财务能力和分期缴款计划进行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应缴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应当在收到县财政局综合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缴清。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县属企业、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5 个工作日内交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县财政局综合科、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县财政局综合科、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列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县属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部门、企业、清算组(管理人)和负责企业年报审计的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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