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烟专规〔2024〕2号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隆烟专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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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隆阳区烟 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试行)的通知

隆烟专规〔 2024 〕 2 号

各科(室)、站(所):

现将《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4 年 11 月 29 日

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区辖区零售点布局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隆阳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市场需求、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隆阳区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 1 )。

第八条 根据区域层级,将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网格。隆阳区划分为一级单元网格,一级单元网格内按乡镇(街道)划分二级单元网格;二级单元网格内,按社区(村委会)划分三级单元网格。详见《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 2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 3 )。

第九条 隆阳区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的设置分为三类,分别为不低于 100 米、不低于 50米、不低于 30 米。详见《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 2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理布局规划中零售点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 30% 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 80% 执行。

(二)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 , 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 30% 执行。

在本辖区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 , 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 80% 执行。

(三)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及确由本人经营的残疾人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 70% 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属地烟草专卖局应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并取得许可证的,属地烟草公司应提供优质营销服务。

第十一条 属下列特定区域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量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 1 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 1 个零售点,每超过 1 千平方米可增设 1 个零售点,在同一等候区内部设置 2 个以上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50 米,最多不超过 2 个。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封闭式特殊区域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 1 个零售点。

(三)辖区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高速路服务区内,可设 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 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 ( 彩钢房 ) 、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的 ;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 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 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内的 ( 含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小区 ); 经营场所位于还没有形成商圈的集市、新开发区的。

(八)隆阳区辖区内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间距分为两类,分别为 100 米以上、 30 米以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指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详见《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 附件 2) 。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等。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 十一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可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实行“一址一证”进行布局,隆阳区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应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 2% ,规划数包含全区总规划数内。详见《云南省隆阳区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 附件 7)

第十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做店间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五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十六条 隆阳区辖区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在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间距分为两类,分别为 100 米以上、 30 米以上。参照《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 附件 2)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隆阳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 附件 4)

第十九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 附件 5) 。

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 ( 一级盲、二级盲 ); 听力残疾 ( 一级、二级 ); 言语残疾 ( 一级、二级 ) 、肢体残疾 ( 一级〈重度〉、二级〈中度〉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规划施行之日起《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隆烟专规〔 2023 〕 2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1.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

示图

4.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

态调整管理制度

5.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6. 云南省隆阳区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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