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县属企业薪酬管理,规范县属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秩序,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县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助推县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迪庆州州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属企业中由县委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总支部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薪酬分配与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阶段相适应、与职业风险和岗位价值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
(三)坚持分类管理。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和经营难度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四)坚持统筹兼顾。 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 完善管理规范、约束有力、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观能动性,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年度县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 2 倍确定。计算公式:
基本年薪=平均工资 ×2
平均工资由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薪改办)发布。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评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不得超过平均工资 6 倍,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
绩效年薪 = 基本年薪×企业发展效能调节系数×考评系数 + 年度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奖励金额
(一)绩效年薪企业发展效能调节系数依据企业对县委、县政府交办任务和县国资委重点监管事项的完成质量分数确定。县国资委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及重点交办任务,制定加扣分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动态调整,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计分,已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进行专项考核的不计入加扣分情形;企业发展效能调节系数分为十档,对应系数为 0.6~1.4 , 对企业经营成果系数进行调整修正 。
企业发展效能调节系数的确定及加扣分细则详见附件。
(二)绩效年薪考评系数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
绩效年薪考评系数 =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数 /100×1.5绩效年薪考评系数最高不超过 1.5 。当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 A 级时,绩效年薪考评系数直接为 1.5 。
(三)年度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奖励金额
(四)企业在县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或党风廉政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负责人绩效年薪直接下浮5% ;县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或党风廉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负责人绩效年薪直接下浮 10% 。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相协调。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上年末同口径计算)未增长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九条 成立不满一年实施目标管理、处于司法重整或非正常经营、县国资委认为存在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其负责人绩效年薪由县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 1.5 倍以内确定;长期重大项目建设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县国资委根据县属企业绩效年薪平均水平,结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其他特殊状况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县国资委结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研究确定。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年薪总额 = 基本年薪 + 绩效年薪)的 20% 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县属企业党群口领导人员任期激励收入的考核周期与董事会、经理层领导班子成员任期考核同步进行。计算公式:
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 ×2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 1 ,分三类确定。
(一)当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 A 级、任期内县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均为“良好”及以上且至少 1 年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为 1 。
(二)当企业任期业绩考核等级为 D 级或任期内县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有 1 年及以上为“一般”时,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100 ,最高不得超过 0.6 。
(三)除(一)(二)情形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100 ,最高不超过 0.9 。
企业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 3 年亏损的,且没有减亏迹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经理层成员、党群口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按照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党群口领导人员薪酬。
第十二条 县国资委审核确定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等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标准,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按照本办法确定本企业经理层成员、党群口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方案,报县国资委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 1 。总经理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在 0.9~1 之间确定,报县国资委备案;除总经理外的其它经理层成员、党群口领导人员等其它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在 0.6~0.9 之间确定,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等正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 1 。总经理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在 0.9~1 之间确定,报县国资委备案;除总经理外的其它经理层成员、党群口领导人员等其它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由董事会、党委会在 0.6~0.9 之间确定,报县国资委备案。企业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当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B 级、 C 级时,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平均分配系数不高于 0.85 。
(二)当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时,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平均分配系数不高于 0.8 。
企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应根据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工作贡献及年度考核等次等因素确定,并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五条 当企业负责人(含正副职)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超过 0.7 。企业负责人(含正副职)年度考核等次未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考核为“不定等次”(不再补定)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得超过 0.8 。
第十六条 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和诫勉问责处理的企业负责人(含正副职),受处分当年年度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高于 0.75 。受到党纪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和停职检查问责处理的企业负责人(含正副职),受处分当年年度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高于 0.7 。受到党纪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和调整职务问责处理的企业负责人(含正副职),受处分当年年度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高于 0.65 。受到党纪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处分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企业负责人(含正副职),受处分当年年度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高于 0.6 。受到党纪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和降职问责处理的企业负责人(含正副职),受处分当年年度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不高于 0.5 。 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等处分的企业负责人(含正副职),受处分当年年度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 0 。
第三章 薪酬审核与兑现
第十七条 县国资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提出兑现方案,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企业兑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兑现情况报县薪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暂缓兑现,待保留意见事项定性后决定是否兑现;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暂不确定等次的,未兑现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暂缓兑现,待考核结果补定后决定是否兑现;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因受党纪、政务处分评定为“不定等次”(不再补定)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县薪改办发布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之前,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暂以最近一年标准为基数预发,待县薪改办发布标准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可参照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按月预付,年预付总额不得超过上年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其余部分在考核结束后扣除预付部分后兑付,多退少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年预付总额不得超过基本年薪总额 1.5 倍的 50% 。新任职的企业负责人预付绩效年薪参照企业对应级别负责人平均数确定。其他特殊状况企业负责人预付绩效年薪由县国资委结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研究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分期兑现,其中考核当年兑现 70% ,次年兑现 30% 。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和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二)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有关部门对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四)企业负责人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基本年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发,绩效年薪按照全年应分配数平均计算每月应得数,按实际工作月数兑现。
(五)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负责人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四章 福利保障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和州、县规定的标准,企业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省和州、县规定的额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和州、县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应与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且不得超过 12%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得为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一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省和县相关规定实行了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企业,负责人可依据规定的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在兑现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保险福利费和政府特殊津贴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获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工资性收入。
除国家和省、州、县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五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和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发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信息应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薪酬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考核年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按拖欠工资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拖欠工资比例 = 考核年度拖欠工资总额 ÷ (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 考核年度拖欠工资总额)
(二)考核年度发生超发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扣减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恶性群体性事件、公开市场债券违约等重大舆情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四)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或福利的、薪酬之外超范围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的、擅自领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
(五)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
(六)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时,经核实,企业绩效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对绩效年薪的影响超过 10% 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多领部分追索扣回。
(七)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按照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迪庆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试行)》(迪政办规 2 号)文件相关办法执行。
(八)企业负责人受到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县国资委,其分配系数除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外,同时参照《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期间薪酬扣减办法》(云国资分配〔 2020 〕 171 号)对其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扣减。
以上追索扣回扣减规定同样适用于已调离、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按本办法支付给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符合相关规定的福利性待遇收入、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等,企业应做好明细记录,并据实建立台账。县国资委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 15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县属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国资监管部门委托监管的县属企业负责人,由受托部门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和县属参股企业股权代表的薪酬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由企业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管理可由企业董事会参照本办法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原则,与应聘者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企业董事会要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并完善业绩目标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起日施行。
附件: 1. 县属企业重点工作加分细则
2. 县属企业重点工作扣分细则
3. 企业发展效能调节系数表附件 1
县属企业重点工作加分细则
附件 2
县属企业重点工作扣分细则
附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