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双版纳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
西政办发〔 2024 〕 36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办发〔 2018 〕 96 号)同时废止。
2024 年 8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组织体系
2.3 县市机构
2.4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及风险隐患排查
3.2 监测
3.3 预警
4 事件分级
5 应急响应分级
6 处置措施
6.1 先期处置
6.2 信息报告
6.3 分级响应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基本生活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社会动员
7.8 治安维护
7.9 通信保障
7.10 新闻发布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8.2 社会救助
8.3 保险理赔
8.4 调查评估
8.5 恢复重建
9 监督管理
9.1 应急预案学习
9.2 宣教培训
9.3 应急演练
9.4 责任追究
9.5 奖励
10 附则
11 附件
1. 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西双版纳州燃气经营企业一览表
3. 燃气经营企业装备应急器材情况表
4.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更好地做好我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高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发生的城镇各类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燃气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事件;( 2 )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气源输送中断,燃气设施受灾、受损;( 3 )燃气输配气管网系统干管断裂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4 )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件;( 5 )恐怖活动导致燃气设施损坏,燃气供应中断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州委、州政府成立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领导全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1 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组成
总召集人由州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召集人由州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州政府新闻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地震局、州总工会、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西双版纳供电局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政府机构改革后,部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从其变化。
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成员未在州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务高低递补。
2.1.1.2 主要职责
( 1 )领导和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云南省燃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2 )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救援实施的建议;
( 3 )贯彻州委、州政府应急工作方针,组织、协调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 4 )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 5 )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 6 )其他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2.1.2 应急日常工作办事机构与职责
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燃气应急办)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2.1.2.1 州燃气应急办组成
主任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
2.1.2.2 主要职责
( 1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总召集人的指示;
( 2 )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 3 )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镇燃气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 4 )根据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的指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负责应急系统通信保障和与通讯部门的联络工作;
( 5 )组织专家工作组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当地的城镇燃气应急救援工作;
( 6 )审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情况简报并报州委、州政府。
2.1.3 应急专家工作组
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下设应急专家工作组,作为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的咨询机构。
2.1.3.1 应急专家工作组组成
应急专家工作组由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技术主管、消防、市政工程、环保、燃气经营企业等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
2.1.3.2 主要职责
( 1 )参加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 2 )应急响应时,按照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 3 )参与重大事故调查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 4 )受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2 应急组织体系
2.2.1 有关部门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 1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燃气设施的应急抢修;收集、报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燃气设施抢修情况;参与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 2 )州应急管理局:参与燃气事故现场应急、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 3 )州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 4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灾后燃气设施修复工程建设等工作。
( 5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联系通信运营商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
( 6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周边影响区域内学校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做好受影响学生的心理干预以及学校的维稳等工作。
( 7 )州公安局:负责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 8 )州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和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遗体、遗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等工作。
( 9 )州司法局:负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等工作。
( 10 )州财政局:依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匹配的原则,并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 11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作。
( 12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为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提供服务等工作。
( 13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处置等工作。
( 14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等工作。
( 15 )州商务局:负责餐饮企业等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帮助等工作。
( 16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职责内 A 级旅游景区、旅游民宿、星级酒店等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帮助等工作。
( 17 )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配合相关单位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等工作。
( 18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引起的燃气事故的应急及调查处理等工作。
( 19 )州地震局:负责发布地震监测预警,为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提供服务等工作。
( 20 )州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 21 )州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为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保障服务等工作。
( 22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灭火扑救、排除险情、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 23 )西双版纳供电局:负责燃气事故抢修、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等工作。
政府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有调整变化的,其职责由相应的部门履行。必要时,请驻州军警部队支援。
2.3 县市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组建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燃气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等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及风险隐患排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根据燃气行业特点,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3.1.1 现状
西双版纳州有天然气 LNG 站、天然气撬装站、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中压管道、液化石油气储配库、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门市等。
3.1.2 风险分析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施老化、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影响或违规操作、人为因素等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燃气突发事件往往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3.2 监测
州安委会负责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专项预警后,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要求。在高温、雷雨等天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 4 级: Ⅳ 级(一般)用蓝色表示;Ⅲ 级(较大)用黄色表示; Ⅱ 级(重大)用橙色表示; I 级(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 I 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 1 )经过核实,可能发生 I 级(特别重大)或 Ⅱ 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州委、州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省政府发布红色或橙色预警。
( 2 )对可能发生 Ⅲ 级(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州燃气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州委、州政府,由州委、州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州委、州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 3 )对可能发生 Ⅳ 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各县(市)应急机构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由县(市)政府报州委、州政府,由州委、州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应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地公告方式。新闻、通信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3.3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 事件分级
按照《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划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级别分为: I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 级(较大)、 Ⅳ 级(一般)四级。
( 1 ) I 级(特别重大): 1 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 100 人以上燃气中毒(重伤),或危及 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 48 小时以上。
( 2 ) Ⅱ 级(重大): 1 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 10 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燃气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 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 3 万户以上 5 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 24 小时以上。
( 3 ) Ⅲ 级(较大): 1 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燃气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 1 万户以上 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 24 小时以上。
( 4 ) Ⅳ 级(一般): 1 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 1—2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2 人生命安全,或造成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燃气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00 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2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 5000 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 24小时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分为 I 级、 Ⅱ 级、 Ⅲ 级和 Ⅳ 级, I 级为最高级别。当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政府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 1 )发生 I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委、州政府及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 2 )发生 Ⅲ 级(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委、州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 3 )发生 Ⅳ 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县(市)政府启动当地预案并负责处置,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州直有关部门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6 处置措施
6.1 先期处置
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州委、州政府和州燃气应急办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 1 )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 2 )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 3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 4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 5 )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 6 )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 7 )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 Ⅳ 级(一般)供气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县(市)政府负责处置,州委、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6.2 信息报告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要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6.2.1 一旦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 110 ”或“ 119 ”报警。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6.2.2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报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半小时内口头、 1 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州燃气应急办和州委、州政府;特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6.2.3 一旦出现燃气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州行政辖区的态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托与毗邻州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州市有关部门通报。
6.2.4 报告内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6.3 分级响应措施
6.3.1 Ⅳ 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应急、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6.3.2 Ⅲ 级(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州委、州政府,应急、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6.3.3 I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调度全州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给予支援。
6.3.4 现场处置措施
( 1 )事发地县(市)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 2 )燃气经营企业和应急、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应急处置。
( 3 )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 4 )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 5 )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3.5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视情况组建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事故抢险组、医疗救助组、交通运输组、信息报送组、治安救助组、新闻宣传组、物资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调整。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7.1.1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装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以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
7.1.2 各县(市)政府应当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装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7.2 技术保障
依托质量市场监管、消防、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经营企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应对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技术力量,为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7.3 经费保障
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州委、州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4 基本生活保障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州医疗资源及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7.6 交通运输保障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7 社会动员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微信、抖音、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7.8 治安维护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
7.9 通信保障
信息、广播电视等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州内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县(市)政府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 保险理赔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要及时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 调查评估
燃气突发事件结束后,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组织对 Ⅲ 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评估,于 15 日内书面报告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8.5 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县(市)政府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需要州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政府提出请求,州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援助。
9 监督管理
9.1 应急预案学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把本预案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员工)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让广大干部职工(员工)熟知预案,掌握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基本要领。
9.2 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州燃气应急办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9.3 应急演练
州燃气应急办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本预案至少每 2 年进行 1 次演练。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9.4 责任追究
州燃气应急协调机制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及时、漏报、谎报、瞒报,在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在应急准备中未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5 奖励
对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 附则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视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评审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附件
1. 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西双版纳州燃气经营企业一览表
3. 燃气经营企业装备应急器材情况表
4.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附件 1
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 2
西双版纳州燃气经营企业一览表
附件 3
燃气经营企业装备应急器材情况表
附件 4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