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双柏县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双林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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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件

双林规〔 2024 〕 1 号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双柏县恢复植 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县国有林场、局属各股室(中心)队:

《双柏县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试行)》修改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 年 8 月 15 日(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双柏县恢复

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

(试行)》的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双柏县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实施方案。

二、将引言修改为: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1 〕 19 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全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标准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方案的指导意见》(林办发〔 2020 〕 94 号)和《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 2021 〕 6 号)基础上,结合双柏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将适用范围内容修改为: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和的方案,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四、将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技术标准部分内容修改为: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造成水土流失,避免生态环境恶化,影响生物多样性。

造林初植密度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66-2023 )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 ; 未列入《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66-2023 )的乡土树种,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今后,如《造林技术规程》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恢复植被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 85% ;三年后的保存率不低于 80% ,且生长分布均匀。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理、地面清理、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再覆土。

五、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部分内容修改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验收;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核定,并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处罚时按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以代履行的费用标准计算,为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两项费用之和,费用标准如下:施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国家公益林地 20 元 /m2 ,省公益林地 15 元 /m2 ;商品林地、竹林地 10 元 /m2 ;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按自然保护区标准执行。

六、增加恢复植被标准执行方案部分内容:个人和单位可以在原地或者申请异地恢复植被,或者由执法部门按相关要求指定造林单位、公司在异地代履行恢复植被。不论是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还是商品林,异地恢复植被费用按 10 元 /m2 计算 ,缴纳给代履行恢复植被的造林单位或公司异地造林,异地造林地块必须在我县造林空间范围内。

七、将其他部分内容修改为: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布的双林规〔 2022 〕 1 号《双柏县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实施方案施行(执行)至国家、省、州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自行废止。

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

标准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县国有林场、局属各股室(中心)队: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1 〕 19 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全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标准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方案的指导意见》(林办发〔 2020 〕 94 号)和《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 2021 〕 6 号)基础上,结合双柏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树木补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原则

1. 涉及补种树木的,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造林。总体上,以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植被不破坏、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若在原地无法恢复的,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补种树木面积或株数;

2. 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造成水土流失,避免生态环境恶化,影响生物多样性。

(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应当具备必要的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林地清理、预整地、定植、抚育及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 根据立地条件 ( 海拔、坡向、坡度、坡位、降雨量及土层厚度等 ) 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应优先采用当地适生的乡土、乔木树种,支持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 用于造林的林木(草)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应标准;

3. 造林初植密度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 ( GB/T15766-2023 )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 ; 未列入《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66-2023 )的乡土树种,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今后,如《造林技术规程》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4. 恢复植被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 85% ;恢复植被三年后的保存率不低于 80% ,且生长分布均匀。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理、地面清理、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再覆土。

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 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层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 易滑坡、塌陷的区域,应具有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再次恶化的措施;

3. 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

(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恢复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 违法者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的所需费用依法由其承担。

2.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验收;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核定,并由违法者承担。

(二)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按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以代履行的费用标准计算,为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两项费用之和,费用标准如下:

1. 恢复植被标准执行方案

国家公益林地 20 元 /m 2 ,省公益林地 15 元 /m 2 ;商品林地、竹林地 10 元 /m 2 ;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按自然保护区标准执行。

个人和单位可以在原地或者申请异地恢复植被,或者由执法部门按相关要求指定造林单位、公司在异地代履行恢复植被。不论是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还是商品林,异地恢复植被费用按 10 元 /m 2 计算 , 缴纳给代履行恢复植被的造林单位或公司异地造林,异地造林地块必须在我县造林空间范围内。

2.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执行方案

( 1 )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的,按 10 元 /m 2 计算;

( 2 )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严重损毁,已不具备植树条件或地表已硬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房、修建道路)的按 20 元 /m 2 计算;

( 3 )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无保留土层 , 地表已严重损坏,水土流失风险较大的,如采沙、采石、采矿等经营性活动的,按 30 元 /m 2 计算;

恢复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标准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评估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上述方案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按实际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管护等工作完成后,当事人应及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乡、镇)执法部门申请初验,并报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违法者限期整改,违法者拒不整改的,将依法采取代履行方式执行。

(二)本方案规定以外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三)本方案所指恢复植被均按乔木林地标准进行恢复,林地地类认定以国土 “ 三调 ” 为准。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均参考林地使用植被恢复标准核定。

(四)本实施方案由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布的双林规〔 2022 〕 1 号《双柏县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实施方案施行(执行)至国家、省、州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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