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中法联发〔2019〕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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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件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文中法联发〔 2019 〕 8 号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 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州法院、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等会议精神,推进 “ 两个一站式 ” 建设,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文山州工作实际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 年 12 月 5 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前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新举措,提高调解质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利于化解纠纷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对策大队、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条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规范性意见,加强业务培训,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组织考核表彰等方式,具体推进文山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

第五条 为推动交警部门诉前调解,方便纠纷处理,州、县(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道路交通纠纷调解室。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应当参照本规则设立相应调解委员会,或依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第六条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对策大队要做好材料收转移交、调解组织联络协调、案件衔接、开展调解、数据统计、卷宗归档等工作。

各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符合适用诉前调解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前的案件审查、调解,在 “ 云解纷 ” 系统录入案件信息,开展司法确认申请、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法院立案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具体负责起诉审查、立案,引导当事人开展调解,将立案阶段信息录入 “ 云解纷 ” 系统,建立诉前调解台账、卷宗归档等工作。

民事审判庭要做好司法确认、诉中调解、通过 “ 云解纷 ” 平台录入案件信息,建立诉中调解台账、统计上报、卷宗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纠纷案件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交警部门调解员的名额和人选,并在调解场所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调解流程

第八条 下列纠纷适用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二)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理,且交通事故责任已经确定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三)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且事故各方一致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

(四)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款分割纠纷;

(五)路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六)其他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且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第九条 在纠纷发生后,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先由交警部门引导当事人到相应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

对于诉前未经调解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立案部门可以邀请交警部门调解员到法院开展诉前调解,也可以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

对符合立案条件并已经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或当事人矛盾较大不宜简单裁判的,相关民事审判部门可以视情况邀请交警部门调解员到法院参与协助调解。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纠纷不适用诉前调解。

(一)涉嫌刑事犯罪的 ;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三)被告无明确联系方式,下落不明的;

(四)涉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

(五)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按规定启动重大伤亡快处机制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引导、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向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相应调解组织出具委派或委托函。

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等相应调解组织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期限内调解。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 30 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7 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经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相应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相应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应明确当事人信息、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案款统一直接汇入当事人账户。

调解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并在 “ 云解纷 ” 系统中结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自主选择是否申请司法确认。对当事人选择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由调解员将案件报法院立案部门,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应法院办理司法确认立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予以受理,由民事审判部门依法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复印后整理归档,并将原件退还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案件调解应编立卷宗档案,其中调解委员会编立调解卷宗档案,法院业务部门编立司法确认卷宗档案,均要求一案一档。

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调解委员会卷宗编号,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调解卷宗档案参照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云公交 [2010]298 号)文件办理。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还应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卷宗档案应包含司法确认申请书、司法确认立案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七条 各调解点应当及时上报收案、调解、退案情况,每月一统计,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 9 时将该月案件情况以统一格式统计上报到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对策大队及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开展诉前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对策大队应建立台账、信息录入、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有效发挥行业调解优势和作用,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调解公正、中立的形象。

第十九条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建立交警部门诉前调解对接工作台账,客观反映各调解点收结案的数量、申请司法确认的数量、调解不成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数量等,并分析、研究交警部门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章 考核表彰

第二十条 各调解点、调解员应遵守本规则,不得拒绝调解、违法调解、隐瞒不报,服从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法院统一安排。

未遵守以上规则,情节严重的,一律报州司法局取消调解员资格,撤销调解组织,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全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则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发布之前,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与本规则冲突的规定,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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