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件文山州工商业联合会
文中法联发〔 2020 〕 1 号
关于印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工商 业联合会(总商会)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
流程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州法院、州工商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等会议精神,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文山州工作实际制定了《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工商业联合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6 日印发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工商业联合会
(总商会)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流程
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构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新举措,提高调解质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山州工商业联合会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利于化解纠纷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文山州工商联会员经济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是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条 文山州工商联会员经济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规范性意见,加强业务培训,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组织考核表彰等方式,具体推进文山州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
第五条 为推动商会参与诉前调解,方便纠纷处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商事纠纷调解室。州工商联应当参照本规则设立相应调解组织,或依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第六条 文山州工商联要做好材料收转移交、调解组织联络协调、案件衔接、开展调解、数据统计、卷宗归档等工作。负责对符合适用诉前调解条件的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进行调解前的案件审查、调解,在调解平台录入案件信息,开展调解、申请司法确认、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州法院立案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具体负责起诉审查、立案,引导当事人开展调解,将立案阶段信息和立案调解信息录入调解平台,建立诉前调解台账、卷宗归档等工作。
民事审判庭要做好司法确认、诉中调解、通过调解平台录入案件信息,建立诉中调解台账、统计上报、卷宗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文山州工商联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根据本辖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案件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工商联调解员的名额和人选,并在调解场所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调解流程
第八条 下列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适用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一)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
(二)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
(三)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
(四)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第九条 在纠纷发生后,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先由商会引导当事人到相应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
对于诉前未经调解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立案部门可以邀请商会组织调解员到法院开展诉前调解,也可以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引导其到商会进行调解。
对符合立案条件并已经受理的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或当事人矛盾较大不宜简单裁判的,相关民事审判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商会组织再次进行调解或邀请商会组织调解员到法院参与协助调解。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纠纷不适用诉前调解:
(一)涉嫌刑事犯罪的 ;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三)不属于民商事受案范围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引导、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向商会调解组织出具委派或委托函。
商会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直接递交或者法院转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期限内调解。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 30 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为 15 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为 7 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经商会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相应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应明确当事人信息、各方权利义务等。涉及案款的,案款统一直接汇入当事人账户。
调解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并在调解平台中结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自主选择是否申请司法确认。对当事人选择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由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到相应法院办理司法确认立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予以受理,由民事审判部门依法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复印后整理归档,在调解平台将案件转入法院办案系统,并将原件退还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案件调解应编立卷宗档案,其中调解委员会编立调解卷宗档案,法院业务部门编立司法确认卷宗档案,均要求一案一档。
商会调解组织卷宗编号,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也可直接使用调解平台系统案号。
调解卷宗档案应当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申请司法确认的,还应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卷宗档案应包含司法确认申请书、司法确认立案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七条 各调解点应当及时上报收案、调解、退案情况,每月一统计,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 9 时将该月案件情况以统一格式统计上报到文山州工商联及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开展诉前调解的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文山州工商联应建立台账、信息录入、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有效发挥行业调解优势和作用,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调解公正、中立的形象。
第十九条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建立诉前调解对接工作台账,客观反映各调解点收结案的数量、申请司法确认的数量、调解不成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数量等,并分析、研判商会组织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章 考核表彰
第二十条 各调解点、调解员应遵守本细则,不得拒绝调解、违法调解、隐瞒不报,服从文山州工商联及法院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文山州工商联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全州涉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则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文山州工商联共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发布之前,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文山州工商联发布的与本规则冲突的规定,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