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文 山 州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文 山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文件文 山 州 民 政 局
文中法联发〔 2024 〕 1 号
中共文山州委政法委员会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离婚纠纷多元化解协作工 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县(市)政法委、法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部署,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与多元化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与诉讼衔接工作,增强离婚纠纷多元化解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了《离婚纠纷多元化解协作工作机制(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离婚纠纷多元化解协作工作机制(试行)
中共文山州委政法委员会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民政局
2024 年2 月5 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5 日印发附件
离婚纠纷多元化解协作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条 离婚纠纷多元化解协作工作应当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平、公正、高效处理矛盾纠纷,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和解、调解优先;
(三)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四)便民、高效、共赢,促进家庭稳定和谐;
(五)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第二条 建立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由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民政部门将当事人到民政办理离婚登记情况及时反馈至法院,及时有效推进工作;具备条件的县(市)可以在人民法院按规范分设离婚登记点或离婚登记室,各县(市)法院负责离婚登记室或离婚登记点的建设和挂牌工作,并为民政工作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提供办公设备及场所(含档案室)。
第三条 离婚纠纷多元化解流程:
(一)人民法院收到离婚纠纷起诉材料后,在登记立案前,立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离婚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在 7 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将案件委派至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在 3 日内接受委派, 30 日内完成调解任务;(委派调解期间为 30日,自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确认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经诉前调解和好的离婚纠纷案件由法院做好诉前调解案件登记;
(三)经诉前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告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室或离婚登记点办理离婚登记,并在法定“冷静期”届满 30 日内到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室或离婚登记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冷静期间为 30 日,自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室或离婚登记点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进行计算,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冷静期届满后 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同意到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室或离婚登记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由调解员将调解协议等相关材料推送至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室或离婚登记点,由民政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对于协议中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
(四)经诉前调解不成功的离婚案件,由调解员及时推送至法院立案,并依法转入诉讼程序。
第四条 在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工作中,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风险排查、命案防控工作,形成逐级推送机制。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告知当事人如实填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多次起诉离婚、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风险隐患,立案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自评及沟通交流情况,评估风险等级并向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给出风险隐患防范建议。
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结合当事人的自评等级及防范化解建议,通过分析案情,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当事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网格员了解等形式综合评定案件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调解化解措施。
经特邀调解员、调解组织调解离婚的案件,在向民政推送调解协议等相关材料时一并告知案件风险隐患、防控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各县(市)法院、民政局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规范收集、整理工作台账,建立跟踪回访机制,以入户回访、电话回访、视频回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家庭动态、思想状况,给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引导、咨询,对于存在的家庭矛盾进行调解或疏导,排除矛盾隐患,促进家庭和睦。
第六条 各县(市)法院、民政局应当适时对婚姻登记员、参加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和调解工作质量。
第七条 本机制由中共文山州委政法委、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机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 XX 县人民法院
离婚纠纷诉前调解告知书(原告)
()云 民诉前委调 号:
为更好地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向你方告知如下:
以下事项本人已知悉:
1 .本人同意在 与 离婚纠纷一案中,由某某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进行诉前调解或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
2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 日,诉前调解期间,法院将暂缓立案。
3.经诉前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法定“冷静期”届满后30 日内到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室或离婚登记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对于协议中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
4.调解遵守资源平等、合理合法、尊重诉权原则。
5.在诉前调解期间你方有权申请中止(终止)调解。
6.诉前调解期间不得有过激言行等不当行为。
7.诉前调解期间不得隐瞒、转移、变卖财产等。
8.本案举证期限为15 天,自签署诉前调解告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午 在本院调解室进行调解,现通知你方按时参与调解。如需申请在线调解,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9.经诉前调解不成功或冷静期届满后30 日内就调解协议反悔的,本院将正式立案审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本院将不再重复指定举证期。
联系电话:0876-XXXXXXXX
签名:
年 月 日
云南省 XX 县人民法院
离婚纠纷诉前调解告知书(被告)
()云 民诉前委调 号:
为更好地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向你方通知如下:
1 . 诉 纠纷一案,本院已开始诉前调解工作,并依据法律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诉前调解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2 .本案答辩期、举证期为15 天,均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你方之日开始计算,如对本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本院提交。
3.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午 在本院进行调解,现通知你方按时参与调解。如需申请在线调解,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4.经诉前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法定“冷静期”届满后30 日内到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室或离婚登记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对于协议中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
5.如你方未按时参加调解、诉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冷静期届满后30 日那日就调解协议反悔的,本院将正式立案审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本院将不再向你重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亦不再重复指定答辩期、举证期。
联系电话:0876-XXXXXXXX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