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家事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中法联发〔2019〕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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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

文件

文中法联发〔 2019 〕 9 号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关于

印发 《家事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

的通知

州法院、州妇女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等会议精神,推进 “ 两个一站式 ” 建设,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文山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家事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家事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

家事纠纷诉调流程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事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新举措,提高调解质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山州各级妇联组织对家事纠纷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利于化解家庭纠纷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是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家事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条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规范性意见,加强业务培训,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组织考核表扬等方式,具体推进文山州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

第五条 为推动家事纠纷诉前、诉中调解,方便纠纷处理,州、县(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家事调解室,文山州、县(市)妇女联合会设立相应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若干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委托开展调解。

第六条 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材料收转移交、调解点联络协调、案件衔接、开展调解、数据统计、卷宗归档等工作。

调解员负责对符合适用家事纠纷诉前调解条件的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前的案件审查、调解,在 “ 云解纷 ” 系统录入案件信息,开展司法确认申请、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法院立案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具体负责起诉审查、立案,引导当事人开展调解,将立案阶段信息录入 “ 云解纷 ” 系统,建立诉前调解台账、卷宗归档等工作。

民事审判庭要做好司法确认、诉中调解、通过 “ 云解纷 ” 平台录入案件信息,建立诉中调解台账、统计上报、卷宗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根据本辖区家事纠纷案件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家事纠纷调解员的名额和人选,并在调解场所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调解流程

第八条 发生家事纠纷后,各级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派调解员先行进行调解,也可以联系本地妇联或妇委会(女工委)工作人员参与共同调解。

第九条 对于诉前未经调解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立案部门要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引导其进行诉前委派调解。也可以由立案庭组织开展调解。

对符合立案条件并已经受理的涉家事纠纷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或当事人矛盾较大不宜简单裁判的,相关民事审判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文山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进行调解或邀请家事纠纷调解员到法院参与协助调解。相关调解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并派员到法院开展调解。

第十条 属于我州管辖的下列纠纷一般情况下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一)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

(二)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

(三)妇女儿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妇女劳动权益纠纷;

(五)其他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纠纷。

第十一条 矛盾纠纷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调解。

(一)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 ;

(二)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四)需要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案件;

(五)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引导、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向文山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委派或委托函。

文山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直接递交或者法院转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在 “ 云解纷 ” 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期限内调解。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 30 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7 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经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文山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应明确当事人信息、调解内容等。

调解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并在 “ 云解纷 ” 系统中结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自主选择是否申请司法确认。对当事人选择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由调解员将案件从 “ 云解纷 ” 平台直接发送到法院办案系统,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应法院办理司法确认立案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予以受理,由民事审判部门依法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加盖文山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复印后整理归档,在“ 云解纷 ” 系统将案件转入法院办案系统,并将原件退还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案件调解应编立卷宗档案,其中调解委员会编立调解卷宗档案,法院业务部门编立司法确认卷宗档案,均要求一案一档。

文山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编号,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也可直接使用 “ 云解纷 ” 系统案号。

调解卷宗档案应包含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还应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卷宗档案应包含司法确认申请书、司法确认立案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八条 各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收案、调解、退案情况,每月一统计,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 9 时将该月案件情况以统一格式统计上报到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开展诉前、诉中调解的家事纠纷,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台账、信息录入、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有效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和作用,严格自律,维护人民调解公正、中立的形象。

第二十条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建立妇女联合会诉前调解对接工作台账,客观反映各调解点收结案的数量、申请司法确认的数量、调解不成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数量等,并会同民事审判部门分析、研判调解委员会诉前、诉中调解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章 工作保障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应遵守本规则,不得拒绝调解、违法调解、隐瞒不报,服从州妇联和州法院统一安排。

未遵守以上规则,情节严重的,一律报州司法局取消调解员资格,撤销调解组织,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工作经费按照《文山州妇联关于成立文山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文妇发

[2015]29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全州妇女联合会纠纷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杨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则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文山州妇女联合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发布之前,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文山州妇女联合会发布的与本规则冲突的规定,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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