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关于印发《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中法联发〔2019〕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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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

文件

文中法联发〔 2019 〕 7 号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关于印发

《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法院、州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等会议精神,推进 “ 两个一站式 ” 建设,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文山州工作实际制定了《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

2019 年 12 月 4 日

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推进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 “ 大调解 ” 机制的对接工作,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加快我州 “ 两个一站式 ”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法院及司法局工作职能和文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诉调对接是指借助 “ 云解纷 ” 平台,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之间的工作衔接。

第三条 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要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州中级法院院长为组长,州法院分管副院长及州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负责人及州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中心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一庭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窗口,并设立相应调解室,为调解员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第七条 司法局应当指导本州各人民调解组织登录注册 “ 云解纷 ” 平台,录入相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

第八条 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计划,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二)主动宣传调解的优势和特点,在诉讼服务大厅公示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三)对基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四)及时与司法局联系,委派、委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五)协助司法局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六)配合各业务庭室开展诉前、诉讼调解工作;

(七)及时受理司法确认案件;

(八)统筹管理、协调、分配使用全院各调解室;

(九)其他与诉调对接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调解案件范围

第九条 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和各人民调解组织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四)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第十条 下列纠纷不得调解: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四)需要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案件;

(五)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案件。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先行调解纠纷。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 “ 云解纷 ” 平台选择相应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并及时与司法局对接。

司法局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确定调解时间,通过 “ 云解纷 ” 平台开展网上调解,也可以到就近的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或司法所开展现场调解。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 30 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7 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受理纠纷时,应首先核实个人身份信息,听取申请人陈述,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二)在 “ 云解纷 ” 平台录入案件相关信息。当事人在录入信息前反悔,拒绝接受调解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指派的调解组织、司法局及人民法院。

(三)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调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解协议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做好 “ 云解纷 ” 平台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和报结工作,同时向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及司法局各送交一份调解书,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及司法局应当作好记录及备案。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员在 “ 云解纷 ” 系统中将案件导入法院办案系统,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不成功的意见函,并载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因,在 “ 云解纷 ” 平台录入相关案件信息后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不成功包含下列情形: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不同意以非诉讼方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起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第十九条 已经进入立案程序并移送到具体业务庭室的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再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但承办法官认为仍具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在诉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司法调解,也可以由具体承办庭通过 “ 云解纷 ” 平台选择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再次开展调解。

诉中达成调解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作出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在 “ 云解纷 ” 系统和法院办案系统结案。

诉中经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五章 费用收取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接受法院的委托调解,不收取费用,但本州相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法院受理诉前调解案件和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诉中司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六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应建立委派、委托调解案件档案的交接、保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执行案件、刑事和解案件及行政和解案件进行和解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局负责对调解员进行管理,建立调解员名册智库,与人民法院实现智库共享。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协助司法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 “ 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 ” 建设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积极推动与司法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文山州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发展规划,推动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健康发展;研究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意见和建议;排查、分析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休性纠纷,向党委、政府提出采取防范措施的建议;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法院、司法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文山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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