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会政办发〔2024〕53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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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农村公 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政办发〔 2024 〕 53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会泽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会泽县人民政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14 日

会泽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19 〕 4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0 〕 40 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 2020 〕 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会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地方管养普通省道按县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范围,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安防设施、标识标牌、绿化设施)。县道、乡道、村道以省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的为准。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修复、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修复性养护、预防性养护等作业以及对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落实县、乡、村三级管养责任制,执行县、乡、村三级路长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指导并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

第八条 交通运输及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养护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及考核管理工作。

(二)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 承担县管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拟订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养护计划;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承担对县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保护路产路权;三是实施路政巡查;四是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是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是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是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现路产路权遭受侵权、破坏行为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路产破坏发生地管养责任主体和路政管理部门,县管公路通知县交通运输局,乡村道路通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路政执法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抓好路政执法案件办理及强制性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发改、政务、审计、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尤其要加强涉路项目、农村建房等的审批管理,确保辖区内公路路产路权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坚决杜绝破坏、侵占路产路权行为。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承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乡道、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乡道、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及路产路权侵权行为的查处;经常性上路巡查检查,及时处理各类情况;定期检查乡村道公路设施是否存在缺损等安全风险,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治;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台账,包括规章制度、管养路线基本情况、养护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养护巡查记录、养护资料等。协助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辖区内县管公路在养护管理过程中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处理;协助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做好属地辖区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筹措落实辖区内日常养护管理自筹资金,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健全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

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本行政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负责人,需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养护作业队伍及应急抢险队伍,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及路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一支队伍”管执法作用,统筹抓好路产路权维护及侵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切实管好养好用好运营好农村公路 。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职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负责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做好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第三章 养护标准及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为修复性养护、预防性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日常养护。

第十四条 修复性养护。修复性养护工程是在路基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已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为目标,针对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发生的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加固、改造或重建,并配套完善公路沿线设施。要通过修复性养护工程的实施,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第十五条 预防性养护。预防性养护是针对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在结构强度充足、功能性能保持良好或有较轻微病害的情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可通过及时修复处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恢复公路通行能力。

第十六条 专项养护。专项养护工程是以恢复、完善和保持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而集中实施的各类专项修复和定期更换等工程,包括安防工程、绿化工程、标志标线工程、桥涵隧道机电及有关公路附属设施养护工程。

第十七条 应急养护。应急养护工程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公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通行为目标,针对造成公路中断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

第十八条 日常养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包括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和路面标线、绿化等)。具体标准为:

(一)路况。公路线型流畅、顺适,标线清晰,标志鲜明,路面平顺,路基坚实,无明显病害,行车舒适。

(二)路基。

1. 修整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木,边坡绿化带增绿补绿修剪,清除杂物。

2. 疏通边沟、截水沟、集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

3. 清除挡土墙、护坡等附属构造物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的杂草,清理挡土墙伸缩缝,疏通泄水孔及清除松动石块。

4. 清除季节性产生的落叶、积雪、涎流冰、尘沙等。

5. 清理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处理轻微沉陷翻浆。

(三)路面。常年保持整洁、保持路面行车舒适顺畅。

1. 清除路面泥土、浮土、杂物。

2. 清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沙,冰雪天气根据需要铺洒防滑料。

3. 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

4. 砂石路面刮平。

5. 砌块路面的日常清扫。

6. 清除路面散落物、落石。

(四)桥梁、隧道、涵洞养护。加强桥梁的日常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通行能力好的桥梁每季度或半年检查一次,危(病)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对交通量大的桥梁应设置安全标识,有条件的应设置引道安全防护设施。建立桥梁管养档案,各类技术档案齐全准确。具体养护标准为:

1. 桥面整洁,排水通畅,伸缩缝无损毁,帽石、栏杆、扶手完整美观,桥头涵顶无跳车现象。

2. 清除污泥、积雪、积冰、杂物。

3. 清理伸缩缝积土、碎石,疏通泄水孔。

4. 疏通涵洞,无淤塞、无积水现象,涵洞水流畅通。

5. 清扫隧道洞口及路面,清除洞内积水、洞口积雪、积冰,清除洞内散落物、杂物。

(五)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隔离栅、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桥梁防抛网、里程桩、百米桩、公路界碑等。具体养护标准为:

1. 清洁和修缮防护设施、隔离栅、警示桩(墩)、道口标柱、里程碑、百米桩等设施。

2. 标志立柱、护栏立柱与板面或水平构件的紧固,减速设施的修缮。

3. 停车区、观景台、汽车停靠站场区内垃圾杂物的清除。

(六)绿化养护。道路绿化带日常管护要加强除草、施肥、浇水、扶正,防止路基塌陷、水毁、风雪冻害等,通过养护使公路可绿化地带绿化整齐美观。具体养护标准为:

1. 松土、锄草。入冬前浅翻地一次,深度约 5 — 20 厘米,来年开冻后全面平整。对孽生性强的各类杂草,一经发现立即根除,杜绝杂草与树木争夺水分、养分。

2. 修剪、整形。大树、乔灌木修剪以保留自然树形为主,乔木修剪主要修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下垂枝及枯枝烂头。绿篱、球形植物主要是整形修剪。修剪一般在秋季苗木进入休眠期进行,整形则主要在春季苗木萌芽前进行。

3. 施肥、浇水。灌溉时间视天气变化进行控制,夏季六月份前(最高气温 30 摄氏度),浇水时间宜在早晨或傍晚进行。施肥须在植物根系损伤恢复并开始生长后进行,一般施肥用尿素、复合肥等根肥。对灌木也可追施叶面肥。

4. 病虫害防治。防治重点是大树和观叶小灌木。必须密切注意对大树观察,一旦出现病虫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病虫害蔓延。观叶小灌木叶片密集,在梅雨季最易发生病虫害,导致叶片斑变和脱落,应在梅雨季前定期喷药防治。

5. 苗木补缺。对死亡苗木进行清除,并在原有位置补种新的植株;对于人为破坏的缺空处也在适当的时机进行补种,使整体的绿化面貌饱满整齐。

6. 地形整形。对土壤沉降、不平整部分进行整平、加土、及时撒入种植土进行地形修复。特别是雨季容易造成树木倾斜、倒苗,应及时培土支撑加固,同时修好排水沟、边坡,防止苗木被水冲走或边坡垮塌压埋。

7. 除杂。安排养护人员经常性看管、巡查保护苗木,及时除去绿化地内的垃圾等杂物。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按照公路管养权限及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四章 养护工程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一)修复性养护、预防性养护。具体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每年开展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自动化检测情况及对路况的调查情况,结合上级下达指标统筹编制年度养护项目计划并逐级上报审批。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实施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严格按交通行业修复性养护工程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 专项养护。专项设施养护工程,按照管养权限由各责任主体负责排查并建立养护计划台账,并及时组织开展养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由于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投资大等原因,通过努力本级无法完成养护任务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多措并举开展养护工作。

(三)应急养护。应急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会泽县农村公路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机制》组织落实。

(四)日常养护。按照管养权限由各责任主体负责排查并建立养护计划台账,并定期组织开展养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各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原则上要由专业机构开展作业设计,并按照《会泽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养单位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鼓励农村公路养护推进市场化改革,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向发展。尽可能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规范进行;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规范设置警示牌,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公路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或破坏绿化带;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养护管理规程》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管养单位配合,县、乡、村道评定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

第五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财政统筹用于对县(市、区)管养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的日常养护、预防及修复养护、安全及应急工程等方面的中央及省级资金。

(二)按照国家、省级要求市、县按比例配套的养护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养护工程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修复性养护、预防性养护和桥梁养护),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为县道 7000 元 / 公里 / 年,乡道 3500 元 / 公里 / 年,村道 1000元 / 公里 / 年,桥梁 330 元 / 米 / 年。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使用,每年由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管养权限及养护里程,科学制定日常养护计划方案。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每年考核评定情况拟定养护资金分配方案,由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到养护责任单位。

日常养护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地方配套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自 2021 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 10000 元 / 公里 / 年,乡道 5000 元/ 公里 / 年,村道 3000 元 / 公里 / 年。省、市、县分担比例为 30% 、20% 、 50% 。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下达后,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乡(镇、街道)选定具体实施项目报审、备案,加强项目管理,并按职责组织推进项目实施。日常养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资金支出。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有规定及时拨付养护资金,交通运输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资金兑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养护资金,需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养护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有关规定执行。

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资金。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及时下达拨付本级承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侵占和破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等涉路违法行为,按照公路管养权限由各责任单位依法查处并消除各种隐患,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乡道、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建设需要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的,按照公路管养权限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征询属地政府同意后,在项目实施之前严格按涉路施工许可相关规定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经许可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复改建后须报经公路管养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管养。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外缘 1 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禁止修建除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外的其它建设项目。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县道为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 10 米范围;乡道为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 5 米范围;村道为公路两侧用地外缘向外 3 米范围,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 3 米。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按管养权限应当事先报经属地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由此造成公路损坏的,由超限运输车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管养权限由属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年终综合考核,同时应适当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所占比例。

第四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按照一月一巡查、一季一检查、半年一考核的要求,全面抓好农村公路的养护检查考核管理工作,确保各级养护责任落实到位。检查考核中抽检比例县道里程达 30% — 50% ,乡道里程达 20% — 35% ,村道里程达 10% — 25%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及养护资金兑现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终综合考核,依据上级下达年度日常养护计划,与村(居)委会签订管理养护目标责任书,并统筹抓好责任范围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考核工作。应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每月两次对辖区内乡、村道进行巡查检查并建立完善台账资料,根据巡查检查情况制定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季度对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养护管理考核。月巡查检查台账、季度自检自查报告和半年工作考核作为县级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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