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 〔2024〕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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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4 〕 71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 〕 37 号)和农业农村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 2023 〕 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导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流转交易农村产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二)城乡统筹发展原则。发挥市、乡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作用,促进城市、农村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化运作,保障农村产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实现农村产权收益最大化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四)严格规范程序原则。结合农业农村实际和市场需求,按照统一管理模式,逐步融入省级综合性平台,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

第四条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流转交易的品种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 “ 四荒地 ” 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等的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设立楚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结算、抵押登记、交易档案管理、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激活农村资源入市流转工作,配合做好数据与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委托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控集团)负责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及市农交中心建设运营,协调落实相应场地,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在乡镇便民服务窗口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指定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础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相关资质证明出具等辅助服务,协调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做好村社干部培训、产权交易咨询、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工作,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解决在资料准备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楚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农监委),代表政府负责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农业农村局承担监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农监委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农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土地经营权、 “ 四荒地 ” 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闲置农房使用权等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林草业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农田水利用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动态维护等服务工作;村(社区)负责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招投标、拍卖、协议出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流转交易出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出让方、受让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出让方、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州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 — 审核受理 — 信息公告 — 登记意向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组织交易 — 成交签约 — 合同备案 — 交易资金结算 — 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 出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

(三)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

(四)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

(五)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市政务服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第十二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农交中心收到农村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初审;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查通过的,由市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出让信息,征集受让方,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的地点,组织进场交易;审查未通过的,由市农交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及未通过的理由。

第十四条 市农交中心组织交易成功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权属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凭市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有关农村产权权属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市农交中心应科学管理降低服务成本,突出平台服务公益性质,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合理制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通过市农交中心进行流转的,有交易意向的受让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完成 7 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或冲抵交易金。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金、交易服务费等款项交付至市农交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金,由市农交中心转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开设账户,纳入农村集体 “ 三资 ” 统一管理。

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获得的交易金,应转入农户承包经营权所有人账户,归农户所有。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追索赔偿。造成市农交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

第五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应当经 “ 四议两公开 ” 决策程序,由乡镇农村 “ 三资 ”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审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市农交中心填写进场交易申请表,市农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制作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经市农交中心、乡镇分管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三方确认签字盖章同意后,公开挂网公告征集报名参与者,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日。挂网结束后,根据交易方式,分别确定交易结果。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价格按规定经民主讨论确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原则上挂网价不得低于该资产的评估价格,挂网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2/3 以上成员(股东)代表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操纵交易市场价格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交中心或市农监委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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