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临沧市“十四五”助残就业扶持
行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临残发〔 2024 〕 12 号各县、自治县、区残联:
现将《临沧市“十四五”助残就业扶持行动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凤鸣,常艳萍, 0883-2130714 )临沧市“十四五”助残就业扶持行动实施方案 (修订)
为不断促进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进残疾人民生改善,推动临沧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十四五”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以基地创建,引领和带动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着力破解制约残疾人就业难、创业难、增收难等瓶颈问题,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治引领。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贯穿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始终,始终坚持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激发残疾人内生发展动力,不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领广大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感党恩。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公平、更加可靠、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残疾人,增进残疾人福祉、促进社会公平、助力共同富裕。
——坚持精准施策、更可持续。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合理确定扶持范围和标准,防止扶持政策激励功能不足和过度扶持,确保扶持政策可持续、扶持资金可保障。
——坚持精细管理、优质服务。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水平,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的更贴心、更暖心的就业服务。坚持边实施、边总结、边宣传、边示范,努力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示范点、示范户的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共治共享、多方参与。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统筹,形成各方面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格局。
——坚持全面统筹、突出特色。构建市、县(区)两级衔接、结构合理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体系。优先扶持带头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优先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重点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边疆和少数民族地方。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依托省级“十百千万工程”,积极培育至少 1 个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扶持不少于 20 名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创建不少于 10 个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扶持 20 个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转移就业补贴。市级积极筹措资金,扶持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不少于 10 个、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不少于 15 个、市级残疾人创业示范户不少于 100 户、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机构不少于 20个,持续扶持残疾人就业不少于 1000 人;开展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 150 人。
四、补助标准
(一)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 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农资品种、技术指导、劳动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以帮助残疾人增强发展能力,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经济实体或联合体。经市残联审批认定的“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0 万元。在本方案执行前,已认定为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或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上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可申报继续扶持,获得一次性继续扶持资金 5 万元。
(二)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具有直接吸纳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意义的就业载体。经市残联审批认定的“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扶持资金 10 万元。
(三)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是指由残疾人创办(领办、联办)或由残疾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体经济组织。经市残联审批认定的“临沧市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每个示范点一次性扶持资金 3至 5 万元。
(四)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 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是指由残疾人(残疾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从事农村种植、养殖、加工、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济等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经市残联审批认定的“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每户一次性扶持资金 1 万元。
(五)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 按照《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完成规范化建设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每个机构一次性扶持资金 2 万元(其中省级补助每个1 万元,市级配套补助每个 1 万元)。
(六)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参照《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职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残发〔 2020 〕18 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标准的通知》(云残发〔 2022 〕 49 号)文件执行。
五、申报条件
(一)省级申报条件
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示范点、示范户、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选树、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医疗按摩机构扶持管理的申报、评估、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选树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2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3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4 )《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5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6 )组织申报。
(二)市级申报条件
1 .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申报、评估和管理严格按照《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创建评估暂行办法》《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临残发〔 2022 〕 17 号)要求,组织申报。
2 .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示范点、示范户的申报、评估和管理严格按照《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7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8 )要求,组织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
成立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肖 磊 市残联党组书记
段 静 市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王宏伟 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杨 军 市残联副理事长
成 员:蔡星晏 市残联党组成员、宣教就业科科长
金 磊 市残联办公室主任
刘耀华 市残联康复维权科科长
吴凤鸣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常艳萍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吴凤鸣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各县(区)残联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统筹整合残疾人培训、就业等方面资金,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及专职委员作用,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积极协调对接,强化经费保障
市级所需经费从市级统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预算安排。各县(区)残联在完成落实好省、市级任务指标的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参照省、市级扶持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将经费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计划,持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动员,凝聚多方力量
要加强宣传残疾人通过自身劳动致富、过上美好生活的自强就业创业典型,宣传用人单位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善举,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注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在全市形成辐射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典型。
(四)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认定流程和资金使用
各县(区)要制定落实好本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措施,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动态跟踪,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如期完成。
各县(区)残联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一基地、一点、一户要建立一套管理档案。要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要规范认定流程,采取乡镇(街道)初审、县(区)残联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关、党组会议决定的方式认定。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县(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核认定,认定工作完成后县(区)残联将示范基地、示范点、示范户的相关信息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外地户籍残疾人创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创业地县(区)残联申请就业创业政策扶持。
(五)开展跟踪问效,强化监督检查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经费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残联要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审核各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程序,开展绩效评价。对虚报冒领扶持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六)《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临沧市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残发〔 2019 〕 19 号)同时废止。
(七)本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原文件与本方案和细则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和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 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2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选树实施细则
3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4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5 .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6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7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8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9 .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实施细
则附件 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扶持行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关于扶持云南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具有直接吸纳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意义的就业载体。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以自主投入为主,各级残联补贴为辅。示范基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示范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示范基地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示范基地需经各级残联审核认定,以各级残联统一制作的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 牌匾为标志。省级示范基地以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 为标志,州(市)、县(市、区)级以 “ ×××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 、 “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 为标志。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云南省内持合法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且审核时正常合法运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稳定经营 24 个月以上实体经济组织,具有尊重残疾人的企业文化和扶残助残的氛围,能发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域示范引领作用。
(二)安置类型
省级一级示范基地连续 12 个月(含)以上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总数在 100 人(含)以上;省级二级示范基地连续 12 个月(含)以上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总数在 50 人(含)以上;省级三级示范基地(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安置就业 12 个月以上的残疾职工总数在 10 人(含)以上,帮扶带动残疾人户不少于 50 户,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 。
(三)省级一级、二级示范基地安置要求
1 . 安置的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1 至 8 级 ) 。安置 1 名重度残疾人按安置 2 名残疾人计算(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残疾证 1 至 2 级的残疾人或持有军残证 1 至 3 级残疾军人)。
2 . 对就业确有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类别残疾人,可酌情安置与其共同生活或负担抚养责任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但亲属安置比例不超过安置残疾人总数的 20 % 。
3 .与残疾职工签订 12 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且实际在岗工作。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应至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 .年龄标准
( 1 )从事非农村种养加的残疾人不超过 65 周岁(含)。
( 2 )从事农村种养加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不超过 70 周岁(含)。
农村种养加是指利用农村当地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初加工业。 “ 种 ” 指种植作物或林木; “ 养 ” 指养殖禽鱼家畜; “ 加 ” 指对各种农产品进行初加工。
5 .示范基地残疾人收入标准
( 1 )从事非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的一、二级示范基地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连续 12 个月内按月支付不低于云南省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2 )从事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的一、二级示范基地工资发放方式可不限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安置的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云南省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2 个月之和。
第三章 申报资料和认定流程
第六条 认定流程
(一)申报
符合条件需申请示范基地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属地县(市、区)残联进行申报:
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书(含机构发展和运行情况、安置的人员用工情况、对照申报条件阐述申报理由等),申请书末尾须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 1 . 1 )。3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委托书。
4 . 申报一、二级示范基地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与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签订 1 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且时间至少覆盖申报周期。
5 . 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类别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需要提交残疾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复印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书(双方签字按手印)。
6 . 《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 1 . 2 )、《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所有证件类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并在签字上按手印。
7 . 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含职工工资表和银行流水清单。非银行发放需在工资表内明细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由收款人签字按手印。通过手机支付的要提交支付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8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常领取社保的残疾人不用提供相关材料。
9 . 彩色照片不少于 6 张,能体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
10 . 三级示范基地须提供帮扶带动协议。
11 . 申报材料要求
( 1 )用人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时一律用 A4 纸,除《申请表》(一式四份)单独递交外,上述其余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扫描成电子文档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起逐级上报。其中,各类名册、合同、协议、银行流水清单等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 ” 并加盖印章。
( 2 )县(市、区)残联应严格指导申报单位递交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规范,符合细则要求。若上一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已经初审或复审通过的材料后,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审核流程即刻终止,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终止原因盖章后返回下一级残联,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并执行销毁。用人单位若需再次申报应重新按流程操作。
(二)审核认定
1 .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仔细对照本细则内容进行初审,认真核实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核验后,开展初审资格评定。确认初审通过后,县(市、区)残联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 10 个工作日内把 4 份《申请表》和两份申请资料报州(市)残联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县级残联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2 . 州(市)残联在收到县(市、区)残联上报的初审材料后,应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择优评选。对拟推选的申报单位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州(市)残联在《申请表》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把 4份《申请表》和一份申请资料报省就业中心审核。复审未通过的,由县、州两级残联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3 .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州(市)残联上报的复审材料后,组织审核评估、择优认定。并把认定结果统一上报省残联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党组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在省残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残联统一发布认定通知。省就业中心负责预算扶持资金,次年由财政部门按照对下转移方式进行资金下拨,主管残联负责资金发放。
4 . 申报单位一经认定为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后,申报单位、县(市、区)残联、州(市)残联和省就业中心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终审未通过的,由省、州、县三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5 . 示范基地牌匾由州(市)或县(市、区)残联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管理扶持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由机构自愿申报。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第九条 示范基地实行信息公开,应在醒目位置设立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宣传公示专栏 ” ,专栏含有基地概况、基地帮扶残疾人就业措施、就业残疾人名单及照片、所在岗位、就业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
示范基地应在主出入口悬挂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牌匾。
第十条 示范基地一经认定,挂牌有效期五年,满五年后基地资质自动失效。挂牌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级或上一级基地。
示范基地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制度,对已认定的基地,要进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在挂牌有效期内,每年应对基地运行情况和残疾人安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对基地因经营受阻等原因导致残疾人停工、停产超过半年;基地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出现的要取消其基地称号。取消决定由州(市)残联做出并报省就业中心备案,各级残联应对取消资质或资质失效的用人单位进行不少于5 天的公示。
省、州(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定期抽查辖区范围内的基地情况,现场查验台账,了解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做好用工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由省级预算资金采取对下转移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一级示范基地给予每个一次性培育扶持资金 100 万元,二级示范基地给予每个一次性培育扶持资金 50 万元,三级示范基地给予每个一次性培育扶持资金 25 万元。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及社保补贴和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由州(市)、县(市、区)筹集资金扶持创建的州(市)、县(市、区)就业创业基地,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扶持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和培育扶持标准商当地财政部门自定。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基地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主动向县(市)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才予以继续挂牌及扶持。
附件: 1.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认定表
1.2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 1.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认定表
附 件
1.2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202 __年)附件 2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选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云南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在残疾人群体中具有崇高的价值追求、出类拔萃的素养、身残志坚、自强不息,得到普遍赞誉,取得良好的就业创业成就,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在某区域或者某领域有领头作用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的选树坚持 “ 公开、公平、公正 ” 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残联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第四条 “ 十四五 ” 期间,选树 100 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
第二章 选树范围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作为领军人才选树对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忠诚拥护 “ 两个确立 ” 、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自信 ” 、做到 “ 两个维护 ”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热爱生活。
(二)技艺精湛高超。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质量上精益求精、在技艺上一丝不苟、在产品上精雕细琢。
(三)领军作用突出。身残志坚、自强不息,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和经验带领团队解决疑难和实际问题,在技能岗位上创造了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 “ 师带徒 ” 活动中,带领徒弟创新,发挥领头作用,主动向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授经验,影响带动身边的残疾人共同进步、共同成长,在残疾人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贡献卓越显著。独具匠心与创造力,在所属工种或行业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为本单位、本行业作出卓越贡献,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推动企业、行业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
(五)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创业行为突出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遵守本行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农村致富类
1 . 种植规模在 15 亩以上,产量高,年纯收入在 5 万元以上,并能带动 10 户以上残疾人收入高于本地人均年收入。
2 . 养殖蛋鸡存栏数在 2000 只以上;肉鸡年出栏 3000 只以上;生猪年出栏 1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30 头以上;羊存栏 80 只以上;奶牛存栏 30 头以上;鸡、鸭、鹅存栏数在 5000 只以上,并能带动 10 户以上残疾人收入高于本地人均年收入。
3 . 水产品养殖面积 5 亩以上,安置残疾人 2 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水产品养殖项目的残疾人 10 户以上。
(二)城乡创业类
1 . 残疾人自创企业或非企业单位,经营场地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签订 1 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残疾人 3 人以上。
2 . 个人取得保健按摩师三级 / 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并且经营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或医疗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均稳定经营 2 年以上,经营场所不少于 80㎡ ,按摩床(含足疗工位)不少于 10 张,从业按摩师不少于 8 人,其中安置视力残疾人按摩师不少于 4 人;同一法人在同一州(市)行政辖区内经营的若干分店、附属店或连锁店可集中到该法人名下统一计算。
3 .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福利政策,业绩和示范作用突出。
(三)其他类
1 . 就业创业能力显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云南省 “ 兴滇人才奖 ” 、云南省劳动模范、云南省五一劳动奖、云岭技能大师、 “ 大国工匠年度人物 ” 、获得 “ 中国质量工匠 ”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决赛获前八名的残疾人、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三名的残疾人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第一名等享有过特殊荣誉的残疾人。
2 . 荣获省级(含)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出版过技术专著或在县级(含)以上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县级(含)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残疾人。
3 . 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残疾人。
4 . 荣获县级(含)以上 “ 技能大师 ” 、 “ 非遗传承人 ” 称号的残疾人。
第三章 申报资料和认定流程
第八条 认定流程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应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属地县(市、区)残联进行申报:
1 . 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申请书(含个人基本情况、对照申报条件阐述申报理由,附相关照片不少于 6 张)。
2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2.1 ) 。
3 . 农村致富类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种养殖规模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于种养殖的需提供辐射带动残疾人户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花名册、带动协议、收入高于本地人均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于水产品养殖的需提供安置残疾人和辐射带动残疾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花名册、劳动协议、工资发放证明、带动协议等。花名册上要由被安置或带动的残疾人本人签字按手印。
4 . 城乡创业类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报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安置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距申报时 1 年来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职工工资表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清
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协议复印件。
4 . 其他类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满足细则要求的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 . 安置和带动的残疾人需要提交残疾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复印件。
6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申报材料一律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由申请人签字或按手印。
(二)审核认定
1 .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对申报人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核实,组织召开评审会,签署初审意见盖章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报州(市)残联。
2 . 州(市)残联在收到县(市、区)残联上报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核验,组织召开复审会,对符合条件的拟认定为领军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 7 月 15 日前将领军人才认定审核相关台账资料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3 .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州(市)残联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审核评估、择优认定。并把认定结果统一上报省残联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党组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在省残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残联统一发布认定通知。省就业中心负责预算扶持资金,次年由财政部门按照对下转移方式进行资金下拨,主管残联负责资金发放。
4 . 申报人一经认定为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后,县(市、区)残联、州(市)残联和省就业中心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终审未通过的,由省、州、县三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人。
5 . 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证书或牌匾由州(市)或县(市、区)残联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管理扶持
第九条 对认定为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 ” 给予每人 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其创办的经济实体符合申报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示范点条件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扶持资金可用于残疾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无障碍设施改造、技能提升、扩大再生产和有益于领军人才在就业创业发展方面的其他用途。
附件 2.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 2.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审核认定表
附件 3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
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规范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行为,激励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创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云南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是指残疾人合伙创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分别达到 3 人以上不足 50 人的实体经济组织。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是指由残疾人(残疾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的有一定规模的实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示范点、示范户建设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补贴为辅,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示范点、示范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示范点、示范户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示范点以各级残联统一制作的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 ” 牌匾为标志。省级示范点以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 ” 为标志,州(市)、县(市、区)级以 “ ×××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 ” 、 “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 ” 为标志。示范户以各级残联统一制作的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 ” 标牌为标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点申报条件
(一)云南省内持合法许可证 24 个月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且审核时正常合法运行,稳定经营 24 个月以上实体经济组织,能发挥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带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域示范引领作用。
(二)安置类型
在 1 年内总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总数在 3 人或 5 人(含)以上。其中残疾人创办(合办)且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达到 3 人(含)以上(含残疾人本人);健全人创办的安置达到 5 人(含)以上。
(三)安置要求
1 . 安置的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1 至 8 级 ) 。安置 1 名重度残疾人按安置 2 名残疾人计算(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残疾证 1 至 2 级的残疾人或持有军残证 1 至 3 级残疾军人)。
2 . 对就业确有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精神、智力类别残疾人,可酌情安置与其共同生活或负担抚养责任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但亲属安置比例不超过安置残疾人总数的 20 % 。
3 . 与残疾职工签订 12 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且实际在岗工作。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应至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 . 年龄标准
( 1 )从事非农村种养加的残疾人不超过 65 周岁(含)。
( 2 )从事农村种养加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不超过 70 周岁(含)。
农村种养加是指利用农村当地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初加工业。 “ 种 ” 指种植作物或林木; “ 养 ” 指养殖禽鱼家畜; “ 加 ” 指对各种农产品进行初加工。
5. 示范点残疾人收入标准
按农村种养加安置和非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分为两个标准:一是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的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云南省公布的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收入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可不限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二是非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的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云南省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年收入标准,工资发放方式仅限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第六条 示范户申报条件
(一)由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创办,从事加工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零售业、服务业、互联网营销、非遗传承、物流快递及一定规模种植(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济等经济实体、社会组织。
(二)申报要求
1 . 申报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1 至 8 级 ) 。
2 . 由残疾人直接参与就业创业的,申报的残疾人年龄不超过65 周岁(含)。由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创办,残疾人本人无直接参与的,申报的残疾人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认定流程
第七条 示范点认定流程
(一)示范点申报
符合条件需申请示范点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属地县(市、区)残联进行申报:
1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请书(含机构发展和运行情况、安置的人员用工情况、对照申报条件阐述申报理由等),申请书末尾须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3 . 1 )。
3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委托书。
4 . 与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签订 1 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且时间至少覆盖申报周期。
5 . 安置重度肢体残疾人、精神、智力类别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需要提交残疾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复印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书(双方签字按手印)。
6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 3 . 3 )、《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所有证件类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并在签字上按手印。7 . 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通过银行发放的包含职工工资表和银行流水清单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清单。非银行发放需在工资表内明细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由收款人签字按手印。通过手机支付的要另附支付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8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常领取社保的残疾人不用提供相关材料。
9 . 彩色照片不少于 6 张,能体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
10 . 申报材料要求
( 1 )用人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时一律用 A4 纸,除《审核认定表》(一式四份)单独递交外,上述其余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扫描成电子文档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起逐级上报。其中,各类名册、合同、协议、银行流水清单等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注明 “ 与原件核对无误 ” 并加盖印章。
( 2 )县(市、区)残联应严格指导用人单位递交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规范,符合细则要求。若上一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已经初审或复审通过的材料后,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审核流程即刻终止,并在《审核认定表》上注明终止原因盖章后返回下一级残联,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并执行销毁。用人单位若需再次申报应重新按流程操作。
(二)示范点审核认定
1 .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用人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仔细对照本细则内容进行初审,认真核实申报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核验后,开展初审资格评定。确认初审通过后,县级残联在《审核认定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 10 个工作日内把四份《审核认定表》和两份申请资料报州(市)残联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县级残联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2 . 州(市)残联在收到县(市、区)残联上报的初审材料后,应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择优评选。对拟推选的单位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州(市)残联在《审核认定表》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把四份《审核认定表》和一份申请资料报省就业中心审核。复审未通过的,由县、州两级残联各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3 . 省就业中心在收到州(市)残联上报的复审材料后,组织终审评估、择优认定,把认定结果统一上报省残联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党组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在省残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残联统一发布认定通知。省就业中心根据认定通知预算补贴资金,次年由财政部门按照对下转移方式进行资金下拨,主管残联负责资金发放。
4 . 申报单位一经认定为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后,用人单位、县(市、区)残联、州(市)残联和省就业中心各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和申请材料。终审未通过的,由省、州、县三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5 . 示范点牌匾由州(市)或县(市、区)残联负责制作颁发。
第八条 示范户认定流程
(一)示范户申报
符合条件需申请示范户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应于每年上半年持下列资料到属地乡镇(社区)残联进行申报:
1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申报申请书(经营情况和规模介绍,附相关照片不少于 4 张)。
2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 3 . 2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复印件。
4 . 由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业的,需要提交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书(双方签字按手印)。
5 . 申报材料要求
所申报材料一律用 A4 纸,除《审核认定表》(一式二份)单独递交外,上述其余材料按顺序整理成册(一式二份)。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 “ 与原件核对无误 ” 并按手印。
(二)审核认定
1 . 乡镇(社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对申报人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符合申报要求的于 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残联初审。
2 .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乡镇(社区)残联上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核验后,开展初审资格评定。确认初审通过后,县级残联在《审核认定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 10个工作日把一份《审核认定表》和一份申请资料报州(市)残联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县级残联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请人。
3 . 州(市)残联在收到县(市、区)残联上报的初审材料后,组织终审评估、择优认定。对拟认定的示范户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州(市)残联在《审核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未通过认定的,由县、州两级残联各存档备案 1 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请人。
4 . 每年的 10 月 15 日前完成示范户认定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11 月 30 日前把《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认定统计表》(附件 3 . 4 )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5 . 示范户标牌由州(市)或县(市、区)残联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九条 示范点、示范户自愿申报。
第十条 示范点、示范户应当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 示范点、示范户实行信息公开,应在醒目位置设立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宣传公示专栏 ” ,专栏含有示范点概况、帮扶残疾人就业措施、就业残疾人名单及照片、所在岗位、就业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
示范点、示范户应在主出入口悬挂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 ” 牌匾、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 ” 标牌。
第十二条 示范点一经认定,挂牌有效期五年,满五年后资质自动失效。
示范点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制度,对已认定的示范点,要进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在挂牌有效期内,每年应对示范点运行情况和残疾人安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对因经营受阻等原因导致残疾人停工、停产超过半年;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出现的要取消其示范点称号。取消决定由州(市)残联做出并报省就业中心备案,省级以下残联应对取消资质或资质失效的示范点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
省、州(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定期抽查辖区范围内的示范点情况,现场查验台账,了解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做好用工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点、示范户由省级预算资金采取对下转移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一)经认定的示范点培育扶持资金按 “ 实际安置人数 ” 补贴,其中,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每安置 1 名残疾人补贴 5000 元,一次性补贴资金上限不超过 15 万元;非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每安置 1 名残疾人补贴 1 万元,一次性补贴资金上限不超过 25 万元。
(二)经认定的示范户,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1 万元。
第十四条 示范点连续性培育扶持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示范点可享受连续性培育扶持。连续性培育扶持是指用人单位在五年内至多可享受两次补贴资金扶持。
(二)条件是距上一次认定年度申报的原残疾职工稳岗率至少达到 70 % ,且新增安置超过原人数 20 % (含)以上的残疾人。在本办法执行前,已获得过补贴的示范基地(一、二级基地除外)和示范点,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五年内符合本条要求的可再申报一次示范点。
(三)享受过连续性培育扶持的示范点如满三年后达到一、二级示范基地评定标准,可按实施细则申报一、二级基地。
第十五条 示范户连续性培育扶持条件
符合条件的示范户可享受连续性培育扶持。连续性培育扶持是指示范户在三年内至多可享受两次补贴资金扶持。三年内享受过至多两次补贴资金扶持的示范户,后续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示范户扶持。
第十六条 示范点培育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点建设、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及社保补贴和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由州(市)、县(市、区)筹集资金扶持创建的州(市)、县(市、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扶持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和培育扶持标准商当地财政部门自定。
第十八条 示范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主动向县(市)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才予以继续挂牌及扶持。
附件: 3 . 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审核认定表
3 . 2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申报审核认定表
3 . 3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3 . 4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认定统计表附件 3 . 1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 3 . 2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申报审核认定表
附件 3 . 3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202 __年)附件 3 . 4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认定统计表(202__年)附件 4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发展,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根据中国残联等 8 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 残联发〔 2015 〕 27 号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 ( 残联厅发〔 2017 〕 35 号 ) 和云南省残联等 8 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残发〔 2017 〕 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是指有就业需求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且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示范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以自主投入为主,各级残联补贴为辅,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各级残联不得为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机构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示范机构需经各级残联审核认定,以各级残联统一制作的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 ” 牌匾为标志。省级示范机构以 “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 ” 为标志,州(市)、县(市、区)级以 “ ×××州(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 ” 、“ ×××县(市、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 ” 为标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机构申报条件
(一)云南省内持合法许可证 12 个月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的附设机构,且审核时正常运行,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托养机构等运营形式。
(二)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 5 人,多重残疾人需含有以上三类其中一类残疾。安置的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 ) 。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1 至 2 级肢体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肢体残疾军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残疾人参与该项目劳动生产至少 6 个月以上。
(四)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 6 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应至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五)残疾人工作日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 3 小时或者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小时。
(六)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劳动报酬不低于云南省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 / 4 。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不低于云南省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八)配备专门服务人员或指导老师。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务人员进行管理。
(九)安置残疾人不超过 65 周岁(含)。
第三章 申报资料和认定流程
第六条 所需资料及认定流程
(一)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需申请示范机构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属地县(市、区)残联进行申报:
1 .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书(含机构发展和运行情况、安置的人员用工情况、对照申报条件阐述申报理由等),申请书末尾须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2 .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申请表》(附件4 . 1 )。
3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4 . 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5 . 《安置的残疾人花名册》(附件 4 . 2 ),《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6 . 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含职工工资表和银行流水清单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清单。非银行发放需在工资表内明细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由收款人签字按手印。
7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常领取社保的残疾人不用提供相关材料。
8 . 彩色照片不少于 6 张,能体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
9 . 申报材料要求
( 1 )用人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时一律用 A4 纸,除《申请表》(一式四份)单独递交外,上述其余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扫描成电子文档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起逐级上报。其中,各类名册、合同、协议、银行流水清单等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 ” 并加盖印章。
( 2 )县(市、区)残联应严格指导用人单位递交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规范,符合细则要求。若上一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已经初审或复审通过的材料后,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审核流程即刻终止,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终止原因盖章后返回下一级残联,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并执行销毁。用人单位若需再次申报应重新按流程操作。
(二)审核认定
1 .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用人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仔细对照本细则内容进行初审,认真核实申报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核验后,开展初审资格评定。确认初审通过后,县级残联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 10 个工作日内把 4 份《申请表》和两份申请资料报州(市)残联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县级残联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2 . 州(市)残联在收到县(市、区)残联上报的初审材料后,应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择优评选。对拟推选机构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州(市)残联在《申请表》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把 4 份《申请表》和一份申请资料报省就业中心审核。复审未通过的,由县、州两级残联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3 . 省就业中心在收到州(市)残联上报的复审材料后,组织终审评估、择优认定。并把认定结果统一上报省残联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党组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在省残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残联统一发布认定通知。省就业中心根据认定通知预算扶持资金,次年由财政部门按照对下转移方式进行资金下拨,主管残联负责资金发放。
4 . 申报单位一经认定为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后,用人单位、县(市、区)残联、州(市)残联和省就业中心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终审未通过的,由省、州、县三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执行销毁或退回申报单位。
5 . 示范机构牌匾由州(市)或县(市、区)残联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管理扶持
第七条 示范机构由机构自愿申报。
第八条 示范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第九条 示范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应在醒目位置设立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宣传公示专栏 ” ,专栏含有示范机构概况、示范机构帮扶残疾人就业措施、就业残疾人名单及照片、所在岗位、就业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
示范基地应在主出入口悬挂 “ ×××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 ”牌匾。
第十条 示范机构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制度,对已认定的示范机构,要进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在机构存续期内每年应对基地运行情况和残疾人安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对基地因经营受阻等原因导致残疾人停工、停产超过半年;基地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出现的要取消其基地称号。取消决定由州(市)残联做出并报省就业中心备案,各级残联应对取消资质或资质失效的用人单位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
省、州(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定期抽查辖区范围内的示范机构情况,现场查验台账,了解机构运行和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做好用工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由省级预算对下转移方式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按 “ 机构 ” 补贴,二是按 “ 人员 ” 补贴,其中 “ 机构 ” 按一次性 4 万元标准扶持(在本办法执行前,已获得过扶持的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不再享受 “ 机构 ” 扶持); “ 人员 ” 补贴可连续性扶持,每年按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每安置 1 名残疾人扶持 5000 元,一个机构享受 “ 人员 ” 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 6 万元。需持续享受扶持的机构每年按细则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及社保补贴和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由州(市)、县(市、区)筹集资金扶持创建的州(市)、县(市、区)示范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和培育扶持标准商当地财政部门自定。
第十四条 示范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机构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主动向县(市)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才予以继续挂牌及扶持。
附件: 4 . 1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申报审核认定表
4 . 2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安置残疾人花名册附件 4 . 1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申报审核认定表
附件 4 . 2
云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安置残疾人花名册( 202 __ 年)附件 5
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
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行业行为,打造服务品牌,提高社会公信度,增强市场竞争力,稳定和扩大盲人就业创业,营造有利于盲人按摩事业发展的环境氛围和管理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云南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是指具备保健按摩相关经营资质,雇佣视力残疾人保健按摩师,提供并开展盲人保健按摩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规范化建设和量化分级管理遵循自愿原则。各级残联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规范化建设和量化分级管理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补贴为辅,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规范化建设及量化分级标准
第四条 规范化建设标准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完成门面招牌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工作服统一、按摩床上用品统一、消防卫生器具配备齐全等规范化建设要求,可被认定为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量化分级管理。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保健按摩相关营业执照,或在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残联登记备案具备保健按摩相关经营资质。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从事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其中残疾人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残疾人保健按摩师占机构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 。
(四)按照《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使用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标识名称和有关制度的通知》(云残办发〔 2015 〕 20 号)的要求,设计制作机构的门面风格、灯箱、标识牌、服装、按摩床单、按摩巾等;制定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且上墙公示,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卫生制度、安全制度、服务公约等。
(五)机构内卫生和消防设施齐全,配备消毒柜、灭火器等。
(六)积极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协议,保障盲人保健按摩师工资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重视员工职业道德教育,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回报社会。
第五条 量化分级评估标准
已完成规范化建设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根据其经营场所面积大小、床位数以及就业盲人数等情况进行量化分级评估,分级为:基础规范机构(无星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一)基础规范机构(无星级)标准
同一机构在同一县(市、区)持续经营半年以上。
(二)一星级标准
1 . 经营场所不少于 20㎡ ,按摩床(含足疗工位)不少于 3 张。
2 . 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2 人,其中盲人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1 人。
3 . 同一机构在同一县(市、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三)二星级标准
1 . 经营场所不少于 50㎡ ,按摩床(含足疗工位)不少于 6 张。
2 .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4 人,其中盲人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2 人。
3 . 同一机构在同一县(市、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四)三星级标准
1 . 经营场所不少于 80㎡ ,按摩床(含足疗工位)不少于 10张。
2 . 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8 人,其中盲人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4 人。
3 . 同一机构在同一县(市、区)持续经营二年以上。
(五)四星级标准
1 . 经营场所不少于 150㎡ ,按摩床(含足疗工位)不少于 15张。
2 . 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12 人,其中盲人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6 人。
3 . 同一机构在同一县(市、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4 . 具有盲人保健按摩师岗位技能培训计划,并定期开展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及评比活动;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级残联开展的职业培训和有关活动。
5 . 需安排不少于 2 名非视力残疾人在该机构就业。
(六)五星级标准
1 . 经营场所不少于 200㎡ ,按摩床(含足疗工位)不少于 20张。
2 . 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16 人,其中盲人保健按摩师不少于 8 人。
3 . 同一机构在同一县(市、区)持续经营四年以上。
4 . 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盲人保健按摩师享有较高福利待遇。
5 .具有盲人保健按摩师岗位技能培训计划,并定期开展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及评比活动;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级残联开展的职业培训和有关活动,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6 . 需安排不少于 4 名非视力残疾人在该机构就业。
第六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由若干分店、附属店或连锁店组成,各店单独进行建设评估。同一法定代表人经营的非分店、附属店或连锁店形式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同一县(市、区)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规范化建设和量化分级评估。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申报审核认定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登记备案资料。
(三)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保健按摩师名册、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工资册。
(五)从业保健按摩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视力残疾人保健按摩师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者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州(市)残联规定的其它材料。
(八)申报材料需按 A4 纸张尺寸印制装订成册,除申报表上报外,其余材料由县(市、区)残联统一核实存档。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 项目计划申报阶段:申报项目计划前
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来年工作计划,由州(市)残联统一汇总审核后报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各州(市)上报的工作计划制定来年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后向省财政申报项目计划经费及下达工作任务。
(二)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自评自改阶段:每年 1 月至 10 月
1 .县(市、区)残联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宣传规范化建设工作,讲解量化分级目的意义及条件标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自我评估与改进,并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 . 县(市、区)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将机构信息录入到 “ 云南省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系统 ” ,并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及录入信息汇总上报州(市)残联进行复审。
3 . 州(市)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复审,并指导复审通过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按照 “ 规范化建设标准和量化分级评估标准 ”完成基础规范化建设。
(三)量化分级评估阶段:每年11 月
1 . 州(市)残联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将复审通过机构的申报表及录入信息汇总上报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2 .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上报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量化评估定级,并将定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进行重新核实定级。
(四)工作总结阶段:每年 12 月
省残联对全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工作进行检查及总结,并统一制作等级标识牌颁发给定级公示为一星至五星的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四章 管理扶持
第九条 动态管理
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过 “ 云南省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系统 ” 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县(区)残联以资料查验和现场核实的方式对行政辖区内已完成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年审,核实其经营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并汇总年审结果报州(市)残联进行复审;州(市)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复审,每年 10 月 30 日前汇总年审结果报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年审结果评定机构新的等级,并完成年审备案。年审结果包括:合格、延迟、整改、注销。
(一)年审合格
参加年审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正常经营,且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延迟年审
参加年审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当年年审,需向机构所在县(市、区)残联提交延迟申请,由县(市、区)残联核实后,报送州(市)残联审核。延迟情况持续三年者,予以注销。
(三)整改年审
参加年审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正常经营,但未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机构所在县(市、区)残联需指导其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州(市)残联审核。连续两年整改验收不通过者,予以注销。
(四)年审注销
参加年审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终止经营,机构所在县(市、区)残联予以注销该机构。
(五)机构搬迁
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同州(市)内发生跨县(市、区)搬迁经营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协调相关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其进行搬迁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审,年审时填写《云南省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提档表》完成提档。
第十条 扶持办法
各级残联应根据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量化评估等级进行服务指导和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采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配套,经费来源主要为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配套扶持资金。
(一)对于每年评估中新准入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省级给予每个 1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机构,次年追加一次性扶持资金 3 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机构,次年追加一次性扶持资金 5 万元。扶持资金只能用于扶持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扶助从业残疾人按摩师生产生活、岗位补贴、保险补贴以及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州(市)及县(市、区)级残联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结合量化评估定级情况对省级资金的具体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二)对于每年年审中合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省级每年给予每个 0.2-0.8 万元扶持资金。其中:一星级标准以下(含一星级)的机构每年给予 0.2 万元扶持资金;二星级标准的机构每年给予 0.3 万元扶持资金;三星级标准的机构每年给予 0.4 万元扶持资金;四星级标准的机构每年给予 0.6 万元扶持资金;五星级标准的机构每年给予 0.8 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能用于提升机构规范化建设设施,提高从业残疾人专业技能,扶助从业残疾人按摩师生产生活、岗位补贴、保险补贴以及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州(市)及县(市、区)级残联可根据机构年审实际情况对省级资金的具体分配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于每年延迟、整改年审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当年不给予年审扶持资金。对于年审注销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终止给予年审扶持资金。
(四)对于年审中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发生转让的,受让者应到辖区残联办理变更手续,不得重新申报,可参加年审,年审合格者给予年审扶持资金。
(五)在同州(市)参加过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营业不满三年,发生注销、转让情况者,该法人在同州(市)内重新开设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满五年才能再度申请规范化建设和量化分级。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细则,统一思想,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要以此为抓手,做好服务与指导,规范盲人按摩行业行为,强化盲人按摩服务能力,提升盲人按摩机构信用度。
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把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作为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有利契机,发扬自强精神,加强自身管理,克服创业难题,打造服务品牌,赢得更大成长空间。
(二)资金保障
省级扶持资金从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纳入省残联年度经费预算。州(市)和县(市、区)级配套经费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纳入州(市)和县(市、区)残联年度经费预算。
(三)做好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及时宣传报道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坚持原则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作中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偏不倚,不徇私舞弊,确保工作质量,让盲人按摩群体获得更大福祉。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州(市)和县(市、区)级残联务必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经发现,除收回授牌和扶持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残联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等级向社会公示,促进盲人按摩机构的行为自律。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将量化等级标识牌摆放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五)注意事项
州(市)内发生行政区划调整的,由州(市)向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交州(市)区划调整方案及转移机构、人员名单等信息,由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完成系统管理数据的合并、调整及增设。
附件: 5 . 1 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
管理申报审核认定表
5 . 2 云南省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5 . 3 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
管理年审认定表
5 . 4 云南省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提档表附件 5 . 1
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
量化分级管理申报审核认定表
附件 5 . 2
云南省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机构名称:
职业资格证书 号 / 技能等级 证书号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联系电话 岗位名称
注:此表一式二份,县(市、区)残联和州(市)残联各存档一份。附件 5 . 3
云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量化分级管理年审认定表附件 5 . 4
云南省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提档表
申请机构名称法人(负责人)姓
名
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原地址
现地址
经核查,该机构搬迁后依法正常运营, 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经研究同意搬迁提 档。
州市残疾人
就业服务机构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在云南省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系统完 成提档备案。省盲人按摩指导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二份,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省盲人按 摩指导中心各存档一份。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 纸的 附页。附件 6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规范医疗按摩行业发展,促进医疗按摩人员合法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云南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按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雇佣视力残疾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医疗机构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其中,雇佣视力残疾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医疗机构中从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数所占比例不低于员工总数的 15 % ,且残疾人员工总数不少于 3 人(含 3人)。
第三条 机构参加扶持管理遵循自愿原则。各级残联负责机构的扶持管理工作。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机构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含中医诊所备案证)及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稳定经营 1 年以上的医疗按摩机构。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扶持申报审核认定表。
(二)申请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含中医诊所备案证)及营业执照。
(三)申请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若为视力残疾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机构从业医疗按摩人员名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工资册及不少于两份残疾人保险。
(五)机构相关照片不少于 6 张。
(六)州(市)或县(市、区)残联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以上申报材料需按 A4 纸张尺寸印制装订成册,除申报表上报外,其余材料由县(市、区)残联统一核实存档。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计划申报阶段:申报项目计划前
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机构自愿原则,制定来年扶持计划,由州(市)残联统一汇总审核后报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各州(市)上报的扶持计划制定来年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后向省财政申报项目计划经费及下达工作任务。
(二)申报及审核阶段:每年1 月至12 月
1 . 县(市、区)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实,每年 10 月前将机构信息录入到 “ 云南省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系统 ” 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及录入信息汇总上报州(市)残联进行复审。
2 . 州(市)残联每年 10 月 30 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复审,对复审通过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章 管理扶持
第七条 动态管理
各级残联通过 “ 云南省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系统 ” 对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县(市、区)残联以资料查验和现场核实的方式对行政辖区内已完成扶持管理的机构进行动态登记,了解机构运营状况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并汇总动态登记情况报州(市)残联;州(市)残联进行核实复查,每年 10 月 30 日前汇总动态登记结果报云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登记备案结果包括:正常和注销。
(一)备案正常
参加动态管理的机构正常运营。
(二)备案注销
参加动态管理的机构终止运营。
(三)机构搬迁
机构在同州(市)内发生跨县(市、区)搬迁经营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协调相关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 “ 云南省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系统 ” 进行搬迁提档,并填写《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搬迁提档表》完成提档。
第八条 扶持办法
(一)对审核通过的机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能用于扶助机构进行设施改造,提高从业残疾人按摩师专业技能,帮扶从业残疾人按摩师生产生活、岗位补贴、保险补贴以及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
(二)对于每年动态管理中备案正常的医疗机构,省级每年在原有已安排 3 名残疾人就业数不变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就业,给予该医疗机构 0.2 万元扶持资金,鼓励吸收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对于每年动态管理中备案正常的盲人医疗按摩所,省级每年给予该盲人医疗按摩所 0.2 万元扶持资金,鼓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创业开办医疗按摩所。扶持资金只能用于扶助机构进行设施改造,提高从业残疾人按摩师专业技能,帮扶从业残疾人按摩师生产生活、岗位补贴、保险补贴以及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州(市)及县(市、区)级残联可根据机构每年动态管理实际情况对省级资金的具体分配进行动态调整。
(三)机构由若干分点组成的,各分点单独享受扶持;已享受过扶持的同一机构或同一机构的同一分点不再重复享受扶持。
附件: 6 . 1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扶持申报审核认定表
6 . 2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6 . 3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动态管理备案表
6 . 4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搬迁提档表附件 6 . 1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扶持申报审核认定表
附件 6 . 2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机构名称: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从事医疗按摩资格 证书号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联系电话 岗位名称
职称等 级注:此表一式二份,县(市、区)残联和州(市)残联各存档一份。附件 6 . 3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动态管理备案表附件 6 . 4
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搬迁提档表
申请机构名称法人(负责人)姓名
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原地址
现地址
经核查,该机构搬迁后依法正常运 营,符合《云南省医疗按摩机构扶持管 理实施细则》要求,经研究同意搬迁提 档。
州市残疾人
就业服务机构
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在云南省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系统完 成提档备案。
省盲人按摩指导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二份,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省盲人按摩 指导中心各存档一份。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 纸的附 页。附件 7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扶持行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关于扶持云南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和《临沧市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具有直接吸纳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意义的就业载体。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补贴为辅。示范基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市、县(区)残联不得为示范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示范基地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示范基地需经市残联审批和发文认定,以市残联统
一制作的“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为标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需是临沧市内持合法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且审核时正常合法运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稳定经营 12 个月以上实体经济组织,具有尊重残疾人的企业文化和扶残助残的氛围,能发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域示范引领作用;连续 12 个月(含)以上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总数在 6 人(含)以上。
相关要求
1 . 安置的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1 至 8 级 ) 。安置 1 名重度残疾人按安置 2 名残疾人计算(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残疾证 1 至 2 级的残疾人或持有军残证 1 至 3 级残疾军人)。
2 . 对就业确有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类别残疾人,可酌情安置与其共同生活或负担抚养责任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但亲属安置比例不超过安置残疾人总数的 20 % 。
3 . 与残疾职工签订 12 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且实际在岗工作。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应至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 . 年龄标准
( 1 )从事非农村种养加的残疾人不超过 65 周岁(含)。
( 2 )从事农村种养加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不超过 70 周岁(含)。
农村种养加是指利用农村当地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初加工业。 “ 种 ” 指种植作物或林木; “ 养 ” 指养殖禽鱼家畜; “ 加 ” 指对各种农产品进行初加工。
5 . 示范基地残疾人收入标准
( 1 )从事非农村种养加的示范基地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连续 12 个月内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2 )从事农村种养加的示范基地工资发放方式可不限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安置的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2 个月之和。
第三章 申报资料和认定流程
第六条 认定流程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属地县(区)残联进行申报:
1 .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申请书(含机构发展和运行情况、安置的人员用工情况、对照申报条件阐述申报理由等),申请书末尾须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 .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 7 . 1 )。
3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委托书。
4 . 申报示范基地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与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签订 1 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且时间至少覆盖申报周期。
5 . 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类别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需要提交残疾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复印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书(双方签字按手印)。
6 . 《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 7 . 2 )、《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所有证件类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并在签字上按手印。
7 . 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含职工工资表和银行流水清单。非银行发放需在工资表内明细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由收款人签字按手印。通过手机支付的要提交支付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8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常领取社保的残疾人不用提供相关材料。
9 . 彩色照片不少于 6 张,能体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
10. 申报材料要求
( 1 )用人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时一律用 A4 纸,除《申请表》(一式四份)单独递交外,上述其余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扫描成电子文档与纸质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市残联。其中,各类名册、合同、协议、银行流水清单等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注明 “ 与原件核对无误 ” 并加盖印章。
( 2 )县(区)残联应严格指导申报单位递交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规范,符合细则要求。若在收到已经初审或复审通过的材料后,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审核流程即刻终止,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终止原因盖章后返回乡镇残联。
(二)审核认定
1 . 县(区)残联在收到申报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仔细对照本细则内容进行初审,认真核实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核验后,开展初审资格评定。并对拟推荐上报的申报单位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区)残联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把 4 份《申请表》和一份申请资料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复审未通过的,由县(区)残联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退回乡镇残联。
3 .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县(区)残联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实地审核评估、择优评选。并报党组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残联发文认定。市就业中心负责预算扶持资金,次年由市财政按照对下转移方式进行资金下拨,县(区)残联负责资金发放。
4 . 申报单位一经认定为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后,申报单位、县(区)残联和市残联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终审未通过的,由乡镇、县(区)、市级残联各存档备案 1 份《申请表》,其余资料可退回申报单位。
5 . 示范基地牌匾由县(区)残联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管理扶持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由机构自愿申报。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第九条 示范基地实行信息公开,应在醒目位置设立 “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宣传公示专栏 ” ,专栏含有基地概况、基地帮扶残疾人就业措施、就业残疾人名单及照片、所在岗位、就业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
示范基地应在主出入口悬挂 “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牌匾。
第十条 示范基地一经认定,挂牌有效期五年,满五年后基地资质自动失效。挂牌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级基地。
示范基地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制度,对已认定的基地,要进行动态管理。县(区)残联在挂牌有效期内,每年应对基地运行情况和残疾人安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对基地因经营受阻等原因导致残疾人停工、停产超过半年;基地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发文取消其基地称号,市残联对取消资质或资质失效的用人单位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
市残联每年定期抽查辖区范围内的基地情况,现场查验台账,了解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同时,做好用工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次年由市级预算资金采取对下转移方式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0 万元。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及社保补贴和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由县(区)筹集资金扶持创建的就业创业基地,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扶持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和培育扶持标准商当地财政部门自定。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基地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主动向县(区)残联提交相关材料,县(区)残联要及时向市残联报备。
附件: 7.1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认定表
7 . 2 临沧市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 7. 1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 7 . 2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202 __ 年)附件 8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
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规范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行为,激励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创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临沧市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是指由残疾人创办(领办、联办)或由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安置 3 人(含)以上残疾人就业的实体经济组织。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是指由残疾人(残疾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的有一定规模的实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级残联负责对市级示范点、示范户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示范点、示范户建设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补贴为辅,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市、县(区)残联不得为示范点、示范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示范点、示范户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示范点申报条件
(一)临沧市内持合法许可证 12 个月以上的由残疾人创办(领办、联办)或由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含民办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且审核时正常合法运行,稳定经营 12 个月以上实体经济组织,能发挥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带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域示范引领作用。
(二)安置类型
在 1 年内总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总数在 3 人(含)以上。
(三)安置要求
1 . 安置的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1 至 8 级 ) 。安置1 名重度残疾人按安置 2 名残疾人计算(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残疾证 1 至 2 级的残疾人或持有军残证 1 至 3 级残疾军人)。
2 .对生活困难重度肢体残疾人、精神、智力类别残疾人,可酌情安置与其共同生活或负担抚养责任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但亲属安置比例不超过安置残疾人总数的40%。
3 . 与残疾职工签订 12 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且实际在岗工作。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应至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 . 年龄标准
( 1 )从事非农村种养加的残疾人不超过 65 周岁(含)。
( 2 )从事农村种养加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不超过 70 周岁(含)。
农村种养加是指利用农村当地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初加工业。 “ 种 ” 指种植作物或林木; “ 养 ” 指养殖禽鱼家畜; “ 加 ” 指对各种农产品进行初加工。
5 . 示范点残疾人收入标准
按农村种养加安置和非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分为两个标准:一是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的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收入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可不限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二是非农村种养加安置类型的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年收入标准,工资发放方式仅限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第六条 示范户申报条件
(一)由残疾人本人或与残疾人共同生活、负担抚养(赡养)责任的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创办,从事加工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零售业、服务业、互联网营销、非遗传承、物流快递及一定规模种植(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济等经济实体、社会组织。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1 至 8 级 ) 。
2. 由残疾人直接参与就业创业的,申报的残疾人年龄不超过65 周岁(含)。由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创办,残疾人本人无直接参与的,申报的残疾人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认定流程
第七条 示范点认定流程
(一)示范点申报
符合条件需申请示范点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属地县(区)残联进行申报:
1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请书(含机构发展和运行情况、安置的人员用工情况、对照申报条件阐述申报理由等),申请书末尾须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 .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8 . 1 )。
3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委托书。
4 . 与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签订 1 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且时间至少覆盖申报周期。
5 .安置重度肢体残疾人、精神、智力类别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需要提交残疾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复印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书(双方签字按手印)。
6 .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 3.3 )、《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所有证件类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7 . 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通过银行发放的包含职工工资表和银行流水清单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清单。非银行发放需在工资表内明细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由收款人签字按手印。通过手机支付的要另附支付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8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和明细清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常领取社保的残疾人不用提供相关材料。
9 . 彩色照片不少于 6 张,能体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
10 . 申报材料要求
用人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时一律用 A4 纸,除《审核认定表》(一式四份)单独递交外,上述其余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扫描成电子文档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起逐级上报。其中,各类名册、合同、协议、银行流水清单等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 ” 并加盖印章。
(二)示范点审核认定
1 . 县(区)残联在收到用人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仔细对照本细则内容进行初审,认真核实申报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核验后,开展初审资格评定。确认初审通过后,对拟推选的单位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残联在《审核认定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把四份《审核认定表》和一份申请资料报临沧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未通过的,由县(区)残联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退回申报单位。
3 . 市就业中心在收到县(区)残联上报的初审材料后,组织实地终审评估、择优认定,并报党组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在市残联微信公众号和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残联统一发布认定通知。市就业中心根据认定通知预算补贴资金,次年由市财政局按照对下转移方式进行资金下拨,县(区)残联负责资金发放。
4 . 申报单位一经认定为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后,用人单位、县(区)残联、市残联各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和申请材料。终审未通过的,由市、县级残联各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退回申报单位。
5 . 示范点牌匾由县(区)残联负责制作颁发。
第八条 示范户认定流程
(一)示范户申报
符合条件需申请示范户的残疾人或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监护人,应于每年上半年持下列资料到属地乡镇(社区)残联进行申报:
1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申报申请书(经营情况和规模介绍,附相关照片不少于 4 张)。
2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 8 . 2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复印件。
4 . 由与残疾人共同生活或承担抚养(赡养)责任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的,需要提交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书(双方签字按手印)。
5 . 申报材料要求
所申报材料一律用 A4 纸,除《审核认定表》(一式二份)单独递交外,上述其余材料按顺序整理成册(一式二份)。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 “ 与原件核对无误 ” 并按手印。
(二)审核认定
1 . 乡镇(社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对申报人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符合申报要求的于 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残联初审。
2 . 县(区)残联在收到乡镇(社区)残联上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核验后,开展初审资格评定。确认初审通过后,县级残联在《审核认定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 10 个工作日把一份《审核认定表》和一份申请资料报市残联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县级残联存档备案一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退回申请人。
3 . 市残联在收到县(区)残联上报的初审材料后,组织终审评估、择优认定。对拟认定的示范户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残联在《审核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未通过认定的,由市、县两级残联各存档备案 1份《审核认定表》,其余资料退回申请人。
4 . 每年的 10 月 15 日前完成示范户认定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11 月 30 日前把《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认定统计表》(附件 8 . 4 )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5 . 示范户标牌由县(区)残联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九条 示范点、示范户自愿申报。
第十条 示范点、示范户应当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 示范点、示范户实行信息公开,应在醒目位置设立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宣传公示专栏 ” ,专栏含有示范点概况、帮扶残疾人就业措施、就业残疾人名单及照片、所在岗位、就业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
示范点、示范户应在主出入口悬挂 “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 ” 牌匾、 “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 ” 标牌。
第十二条 示范点一经认定,挂牌有效期五年,满五年后资质自动失效。
示范点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制度,对已认定的示范点,要进行动态管理。县(区)残联在挂牌有效期内,每年应对示范点运行情况和残疾人安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对因经营受阻等原因导致残疾人停工、停产超过半年;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出现的要取消其示范点称号。取消决定由市残联做出,并对取消资质或资质失效的示范点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
市残联每年将抽查一次辖区范围内的示范点情况,现场查验台账,了解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做好用工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点、示范户由市级预算资金采取对下转移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三)经认定的示范点,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3 至 5 万元。其中,由残疾人直接创办(领办、联办)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 万元,由残疾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3 万元。
(四)经认定的示范户,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1 万元。
第十四条 示范点连续性培育扶持条件
(一)每个符合条件的示范点五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市级示范点,获得一次性补贴。五年后,可再次申请市级示范点。
(二)认定为市级示范点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示范点。
第十五条 示范户连续性培育扶持条件
符合条件的示范户可享受连续性培育扶持。连续性培育扶持是指经营和运行良好的示范户,三年内最多可享受两次示范户补贴资金扶持。三年内享受过两次补贴资金扶持的示范户,后续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示范户扶持。
第十六条 示范点培育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点建设、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及社保补贴和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由县(区)筹集资金扶持创建的县(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示范户扶持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和培育扶持标准商当地财政部门自定。
第十八条 示范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主动向县(区)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才予以继续挂牌及扶持。
附件: 8 . 1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审核认定表
8 . 2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申报审核认定表
8 . 3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8 . 4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认定统计表附件 8 . 1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 8 . 2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申报审核认定表
附件 8.3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202 __ 年)
附件 8 . 4
临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认定统计表( 202 __ 年)
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
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残发〔 2021 〕 30号)要求,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农资品种、技术指导、劳动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以帮助残疾人增强发展能力,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经济实体或联合体。
第二条 基地建设要遵循“政府支持、残联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集残疾人就业、培训、帮扶增收为一体,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扶持残疾人户增收致富为目的。基地安置和帮扶对象应以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为低收入残疾人)为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且稳定经营一至三年以上正常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实体或联合体。其中,省级基地需稳定经营三年以上,帮扶残疾人两年以上;市级基地需稳定经营和帮扶残疾人1 年以上。基地的承办主体应是涉农企业、农村生产合作组织、能人大户等。
第四条 基地应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经营管理良好。从事的产业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有市场前景,以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涉农项目、家庭手工业项目为主,纯工业项目、非涉农福利企业不能认定为“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
第五条 基地的帮扶效益应根据基地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1 .省级基地标准: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应安置不少于 10 名农村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家属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年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民当年平均收入。辐射带动残疾人户应达到 50 户以上,签订规范的帮扶协议,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指导、劳动培训、实习示范、信息咨询、良种供应、产品回购等产、供、销一系列配套服务,年人均纯收入应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收入标准,并持续 2 年以上。同时基地需有辐射帮扶服务活动记录,建档立卡。同等条件下,残疾人直接创办的基地优先支持。
2 .市级基地标准: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应安置不少于 5 名农村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家属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年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民当年平均收入。辐射带动残疾人户应达到 20 户以上,签订规范的帮扶协议,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指导、劳动培训、实习示范、信息咨询、良种供应、产品回购等产、供、销一系列配套服务,年人均纯收入应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收入标准,并持续 1 年以上。同等条件下,残疾人直接创办的基地优先。
第六条 县、乡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的建设标准由个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符合申报省、市级基地条件的农村经济实体或联合体,如实填写《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或《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向当地县(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并提交如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
2 .扶持带动残疾人劳动增收的劳动合同、帮扶协议、购销凭据或采购协议等有效凭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还需提供 1 年内累计不低于 6 个月的工资发放册或其他凭证;
3 .安置或扶持带动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 .认定为县级、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受理与评估。县(区)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要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按照《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创建评估暂行办法》对农村经济实体或联合体进行现场核实和评估,申报省级或市级残疾人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填写《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评估表》或《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评估表》,收集整理相关申报资料。
第九条 认定。县(区)残联负责对基地进行创建评估,对评估结果负责,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级残联,由市残联根据县(区)残联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评估。申报省级或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并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残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 5 月 20 日前,按要求将《项目申报书》《项目评估表》等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残联审核认定。申报省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的,按要求将《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及《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评估表》等相关申报资料报市残联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市残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 6 月 20 日前,以文件形式报省残联审批认定。
第四章 基地运营
第十条 基地建设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扶持为辅。基地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基地的民事、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基地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实行自评和抽查考评相结合。每年 10月 30 日前,基地如实填报《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管理手册》或《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管理手册》,分别接受县(区)级、市级、省级考核。县(区)级残联按照《管理手册》中“项目量化考核表”要求进行自评,形成项目自评报告上报市残联。省、市残联根据各县(区)考评情况,组织项目考核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座谈、查阅资料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抽查考评。
第十二条 考评等级 。 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内容为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及项目效果。
1 . 优秀( 90 分以上含 90 分):档案资料完整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资金管理严格规范,选项科学合理,社会效益明显,工作绩效突出,落实专项帮扶资金,帮扶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所帮扶对象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标准。
2 . 合格( 89-60 分):档案资料较完整规范、管理制度较健全、资金管理较严格规范,选项较科学合理,社会效益较明显,工作绩效较突出,落实专项帮扶资金,帮扶人数达到或高于原申报人数,所帮扶对象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标准。
3 . 不合格( 60 分以下):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使用严重违规,选项不科学,社会效益差,工作绩效不达标,帮扶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或未按照帮扶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帮扶对象利益受到损失。
第十三条 奖惩。
1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基地,可继续申请资金扶持。
2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基地资格,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章 基地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省级补助标准:认定为省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的农村经济实体或联合体,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给予不低于 25 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市级补助标准 : 本实施细则印发后,认定为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的农村经济实体或联合体,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给予不低于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继续扶持。已被认定为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或省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可填写《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继续申请资金扶持,由省级残联给予不低于 10万元的资金扶持。已被认定为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或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可填写《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继续申请资金扶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给予不低于 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县(区)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七章 基地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可选择一次性拨付或按年度拨付。
第十九条 各县(区)残联在拨付补助资金前,要与基地签订《云南省(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补助资金使用协议书》。
第八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扶持项目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包括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和免费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补贴基地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所需的生产资料;施行基地无障碍设施改造;直接用于帮扶残疾人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拆分、挪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基地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各县(区)残联要做好基地和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特别要对扶持资金的规范使用加强监管,督促基地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确保扶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省级或市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的农村经济实体或联合体,出现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停业整顿的;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扶持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的;不能正常经营的;安置带动残疾人数或残疾人劳动收入较上年评估时有明显减少的,由县(区)残联查实后,书面报告市残联,省、市残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将取消其省级、市级基地资格、并予以摘牌。
附件: 9.1 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申报
书9.2 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申报
书
9.3 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管理手册9.4 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管理手册
9.5 云南省(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
基地补助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 9.1
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
项
目
申 报 书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制
基本情况
扶持残疾人情况
投入资金情况
基地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证照复印件
安置残疾人证件复印件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
残疾 类别 家庭住址 残疾证号 扶持内容
及方式
县(区) 残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残联意见附件 9.2
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
项
目
申 报 书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制
基本情况
扶持残疾人情况
投入资金情况
基地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证照复印件
安置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附件 9.3
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
管
理
手
册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制
云南省 “ 乡村振兴 ” 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安置带动残疾人记录表
为残疾人发放实物记录表
( )年度单位:
残疾人
签字 备注
(包含名称、数量及价值)
为残疾人提供各项服务记录表
( )年度单位:
序 号 日期 服务内容 残疾人
签字 备注
日常监督管理记录表
( )年度单位:
基地负 责人签 字云南省“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量化考核表附件 9.4
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
管
理
手
册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临沧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制
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安置带动残疾人记录表
为残疾人发放实物记录表
( )年度单位:
残疾人签 字 备注
(包含名称、数量及价值)
为残疾人提供各项服务记录表
( )年度单位:
残疾人签 字 备注
日常监督管理记录表
( )年度单位:
基地名称 检查 日期 检查内容 基地负责 人签字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量化考核表附件 9.5
云南省(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 地补助资金使用协议书甲 方:
法人代表:
乙 方:
法人代表:
甲方依据《云南省(临沧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将 “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专项补助资金提供给乙方使用。为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其对残疾人的扶持作用,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扶持乙方资金(大写) 万元。
二、甲方按年度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资金投放使用、项目执行和与此有关的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不得挤占、挪用、拆分、转移专项资金,甲方每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乙方负责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过程的管理,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指标,做好以下工作:
( 一 ) 资 金 专 项 用于 ;
(二)乙方确保通过 项目,安置 名残疾人集中参加劳动,辐射带动 户残疾人户,并不得擅自减少残疾人(户)数量;
(三)乙方保证所安置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 元,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证所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户每户项目年收入在 元以上;
(四)乙方保证如实建立残疾人扶持档案,并保证为所安置残疾人和辐射残疾人户提供 等服务;
(五)乙方保证按要求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配合甲方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如实提交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四、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市残联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