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法规备〔 2023 〕 1 号
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富源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试行) 》 已由富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审核通过, 2023 年 5 月 26 日印发。现将正式文本和说明一式五份上报备案。
特此报告。附件:《富源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试行)》
富源县人民法院
2023 年 5 月 27 日
富法〔 2023 〕 13 号
本院各部门:
《富源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会 2023 年第 15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富源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试行)》
富源县人民法院
2023 年 5 月 26 日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的决定,加强本院诉讼费管理,提高诉讼费使用效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曲靖市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三条诉讼费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费或其它诉讼费。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的收取方式和开支范围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收费票据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五条法院设立诉讼费专用账户,并实行专户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立案部门负责开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及办理诉讼费收、退费工作;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审理中诉讼费补交、退费申请、结算、开单事宜;财务室负责诉讼费的退费审核、结算处理、上缴以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诉讼费交纳管理
第六条诉讼费预收应通过转账、手机银行或自助缴费终端机完成,不得收取现金;诉讼费退费应当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或网银支付完成。
第七条在立案阶段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主动退还应退诉讼费用,要求当事人配合法院完成收款账户信息收集和确认工作。当事人上诉的案件,本院应将当事人收款账户信息相关材料随案件卷宗一并移送。
第八条立案工作人员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应当通知原告填写《退费账户确认(告知)书》(附件 1 ),核对收款人、账号位数、签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或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不得告知当事人诉讼费专户主账号,避免当事人将诉讼费错误汇入主账号形成不明款项。
《退费账户确认(告知)书》(附件 1 )随卷宗材料移送至相应业务庭。承办法官收到卷宗材料后应当检查退费账户信息是否完整、明确,并进行信息核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立案阶段提供本人退费账户等信息的,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业务庭承办法官提交。案件生效后确需退费而当事人仍未提交退费信息,由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退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退费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当在办理退费前向承办法官提交变更退费账户信息书面申请,承办法官负责审核。
第九条立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立案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减半交纳。
第十条一审案件诉讼费的预收流程:
(一)立案部门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当事人在 7 天内持单到指定银行或手机银行、自助缴费终端机、预缴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扫码等方式预交诉讼费;
(二)立案部门应在登记立案后次日内向审判庭移送起诉材料。审判庭的承办法官接收起诉材料后应及时核对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未按要求交纳诉讼费用的及时催交,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的,按撤诉处理。立案部门核对诉讼费到账情况后开具缴费票据,票据上需注明案号、当事人、交款日期信息。票据一式三联,存根联复印后放入卷宗随案流转、收据联给当事人、记账联交由非税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三)立案时,立案人员引导原告填写《退费账户确认(告知)书》(附件 1 )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二审案件诉讼费的预收流程: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承办法官应当在接收上诉状后,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并将交款凭证随卷宗移送至二审法院。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承办法官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交纳相应诉讼费用。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应由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向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
(一)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审查人提出缓交意见,交庭长审查后,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执行。缓交期限至审理终结前的案件,在判决、裁定送达前由案件承办人督促当事人交纳缓交的诉讼费;
(二)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审查人或案件承办人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填写《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审批表》(附件2 ),交庭长审查后,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诉讼费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诉讼费用退费工作应坚持 “ 及时、全案、全额 ” 原则。诉讼费用退费流程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完结,符合条件的案件,费用必须足额、一次性全部退还。
第十五条诉讼费用退还的收款人必须为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原告,收款账户为原告名下账户。
特殊情况下,需退费至其它账户的,须由审判业务庭召开庭务会议做出决定,并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录入诉讼费结算情况,审核当事人是否已足额向本院预缴诉讼费,并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内容确认是否需要退费,认为需办理诉讼费退费的,应当主动发起退费程序。
第十七条一审生效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办案系统发起退费和提交审批,全部退费流程应依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 15 日内办理完结。
二审生效的案件,一审承办法官应自收到二审法院通知(二审法院未通知的,承办法官应在办案系统中及时主动关联并查询二审裁判结果并从知道二审裁判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起退费和提交审批,通知应负担而未交诉讼费的当事人限期交纳。
第十八条承办法官发起退费程序时,应当按要求在办案系统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核对无误后,提交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审批。承办法官是庭长或副院长的,提交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同时,根据财务做账要求同步提供纸质审批单,同步审批(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 3 )。诉讼费退费材料清单如下:
(一)常规退费材料清单
1. 生效法律文书;
2. 诉讼费预缴单据复印件;
3. 《退费账户确认(告知)书》复印件 ( 附件 1) ;
4. 依次签字审批完成的《诉讼费退费审批表》;
5. 身份证明材料:
( 1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 2 )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特殊退费材料清单
1. 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文件(适用于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情形);
2. 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文件(适用于公司已注销登记的情形);
3. 债权债务变更合同(协议)或登报公告等文件(适用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情形);
4. 有关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适用于银行末级网点没有对外账号,需退付至直属上级支行的情形);
5. 死亡证明(适用于当事人死亡,需退至法定继承人账户的情形);
6. 审判庭庭务会会议纪要(适用于退至非当事人账户的情形);
7. 其它情况说明(适用于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等特殊当事人)。
第十九条因当事人原因错误预交诉讼费到主账户,而在本院无案件相匹配等其它原因应当退费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条审管办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生效案件(含二审案件)情况送至财务室,由财务室核实是否退费,对案件生效 15 日后仍未办理退费的,由财务室移交督察室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再审案件的诉讼费退费,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承办法官申请退诉讼费的历史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询问核实是否已经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到位(含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等对诉讼费进行协商处理的情形)或自行履行等其它已实际取得该笔诉讼费用的情形,并要求申请人签订《诉讼费申请退费承诺书》(附件 4 ),避免出现重复退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诉讼费退费应严格按照法律关系办理,各审判部门应严格审查退费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等。收款人应为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应当事人。对存在公司注销登记、名称变更、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债权债务变更合同(协议)等提交承办法官审查办理。不得以公司账户被依法冻结、存在诉前财产保全为由提交其它领款账号。
第二十四条诉讼费退费金额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确定。承办法官对退费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审核节点的审核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对退费资料进行审核。立案部门自审批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第四章 诉讼费催交管理
第二十五条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人应向败诉当事人或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出具《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附件 5 ),要求其在规定期限 7 日内交纳诉讼费(催交流程详见附件 6 )。同时必须向当事人提供系统自动生成的 “ 一案一账户 ” 并告知当事人在交费后反馈交费信息,以便在系统中将费用与案件关联。当事人交费后,立案部门开具缴款凭证 , 承办法官应入卷归档。若超期仍未进行交纳的,承办人按季度汇总后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追缴(移送时附生效法律文书、催交通知书及催收诉讼费移送执行清单,清单详见附件 7 )。诉讼费追缴到位后由执行局转入诉讼费相应案号的 “ 一案一账户 ” ,财务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被告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承办人应将被告缴费银行回执交至立案部门或电话告知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开具缴款凭证。
第五章 诉讼费结算流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案件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当事人诉讼费承担情况,在审判系统内发起并办理相关退费、结算流程。流程如下:
(一)承办人发起退费、结算后,将相关资料交至立案部门;
(二)立案部门根据承办人提交的资料办理退费手续,款项通过“ 一案一账户 ” 系统提交并完成审批后,由立案部门推送至银行后,退还至当事人账户;
(三)立案部门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给退款当事人,退款收据应注明原收款票据类型、原注册号、原开票号码、原开票金额、案号。存根联复印后放入卷宗随案流转、收据联给当事人、记账联交由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四)立案部门核对确认退款是否成功:
1. 退款成功,立案部门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给退款当事人,退款收据应注明原收款收据类型、原注册号、原开票号码、原预收金额、案号;
2. 退款失败,立案部门从 “ 一案一账户 ” 系统退回承办人审判系统,纸质版审批表 / 退费账户确认书退还承办人,承办人联系当事人核对后再次按照上述流程发起退费(注意不可重复发起)。
3. 立案部门应当将退费结果及相关材料及时反馈业务庭。退费过程中遇到退费错误或者无法退费等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诉讼费会计核算流程:
(一)每月月初,立案部门将上月作废票据全联和已开票据存根联按票号顺序整理,移交财务室,核对无误后,在《单据移交清单(通用)》(附件 8 )上签字确认;
(二)每月月初,立案部门核对上月银行回单(流水)、已开票据记账联、诉讼费预收、退费附件、账户余额,无误后移交非税会计;
(三)非税会计根据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和 “ 一案一号 ” 要求进行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期末非税会计与立案部门核对账目,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财务副院长汇报;
(四)非税出纳根据省财政要求,上缴已确认收入的诉讼费,将银行回单和《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非税会计;
(五)非税会计根据上缴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立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财务部门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情况每月进行核对,立案部门及财务部门诉讼费用管理人员应当在对账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承办法官应当在归档前检查诉讼卷中诉讼费的相关材料是否完善,档案室在接收归档时,应当检查诉讼卷中诉讼费流转相关手续材料是否完备,是否有诉讼费收、退 / 缴或催收、移送执行等流程产生的包括:《退费账户确认(告知)书》《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诉讼费催交通知书》等依据,依据不能充分体现诉讼费的收入、处理流程的,不予归档。
对于诉讼费催缴时限届满未履行而移送执行的,应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法官催收诉讼费移送执行清单》纳入归档卷宗材料。
第三十一条诉讼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的时间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应提出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富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1
附件3
”附件 4
( ) 云 0325 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需全额上缴财政,本人已充分知晓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本人已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本人承诺:
1 、未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领取过诉讼费;
2 、未通过和解的方式与对方当事人就诉讼费进行处理;
3 、未收到过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
若有以上或其它已经实际收到诉讼费的任一情形,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承诺在收到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后,不再通过其它任何途径主张该笔诉讼费用,若有违反,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签名 ( 捺印):
日期:附件 5
( ) 云 0325 号
: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诉讼费分担方式,请于收到本通知后 7 日内向富源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元(大写: )。
一、交费账户
收款单位:富源县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农行富源支行营业室
账号:(通过诉讼费用平台查询该案生成的一案一账户后填入)
二、完成交费后请持缴费凭证及本通知书到富源县诉讼服务大厅收退费窗口处换取票据或电话联系富源县人民法院退费窗口( 0874-4629456 ),告知交费金额、交费时间、交费人姓名、案号等信息以便开票。未开票造成不能入账的,后果自负。
三、逾期不交的,人民法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采取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等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富源县人民法院
年 月 日附件 6
”
附件 7附件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