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县属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富办字〔2024〕11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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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县属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县属企业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富源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县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县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对县属企业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负责规范提升类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和企业稳定发展工作。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属企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分类授权。结合县属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县属企业的权责清单,明确相应的授权放权事项,厘清权责边界。

(四)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 县委全面领导县属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县属企业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

第七条 县财政局党委牵头抓好党组织关系划转到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党建工作日常管理职责。县属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 “ 一岗双责 ” 主体责任。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县委负责县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管理县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管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按法定程序任免及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推荐工作。

县属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县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选拔任用,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派或推荐到有关县属企业任职。兼职外部董事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和管理。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中外部董事的比例应达到半数以上。

县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预留一定比例采取市场化选聘,由县属企业董事会制定选聘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属企业组织实施。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薪酬与考核由县属企业董事会确定。

县属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企业中层正职和副职、一级子企业正职、副职的任免管理,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对子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责任。

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县属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子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条 县属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建立外部董事占一定比例的董事会。落实董事会依法行使中长期发展决策和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职工工资分配管理等职权;实行企业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董事会、董事长支持经理班子依法履行职权;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原则上统称部或室),实行扁平化管理,集团公司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 3 层以内,加强生产经营业务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一般设 7 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县属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县属企业党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等群团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四条 县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县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县属企业所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县属企业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增设内设机构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实行定员、定岗、定职责 “ 三定 ” 管理。县属企业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属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企业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备案。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一)县属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 9 名;

(二)县属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 3 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 1 职, 4 至 6 名的设 2 职(一正一副), 7 名及以上的设 3 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三)县属企业所属企业按资产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一般定员总量 50 名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 4 名;定员总量 50 名至 100 名的,原则上不超过 5名;定员总量 100 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的,原则上不超过 6 名。

第十七条 全面实行县属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县属企业招聘员工,除需经组织委派、任命、调任等其他招选方式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招聘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县属企业组织实施。

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事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方法和程序、聘期、薪酬待遇、招聘的组织领导等内容。

县属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企业内部人才正常流动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盘活企业人力资源。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在主流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或考察;

(七)确定拟聘人员,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和所属企业的职业经理人选聘,由县属企业董事会制定选聘方案,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行政事业人员调入县属企业、县属企业之间员工调动,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在原单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具备相应履职能力。用人企业在履行完相关人员调动手续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调动具体规定如下:

(一)央企、省企、市企、县外国企的人员调动,经本人申请,用人企业考察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的人员调动,经本人申请,用人企业考察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内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调入县属国企的(非县管干部),经本人申请,用人企业考察同意后,行政及参公管理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核、事业编制及工勤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行政、参公及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规定转为国有企业身份。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信息公开发布、报名及资格审查、面试或面谈,择优挑选确定拟引进人才后,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经考核录用后按照规定转为国有企业身份。招引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最新 “ 双一流 ” 建设高校及学科认定)全日制本科学历;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拍卖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执)业资格,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 5 年以上与岗位匹配的工作经验和业务实绩(主导、参与重大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参照科级管理的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档案资料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聘期届满(未续聘)或者解聘后,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 “ 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属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县属企业报送重大事项请示、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属企业投资事项应按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于每年 3 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或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备案与核准权限如下:

(一)县域以内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县域以内投资额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投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三)县域以外的投资项目,一律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四)县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参照《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富政办发〔 2023 〕 39 号)贯彻执行。由项目主责部门牵头,经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融资平衡方案编制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批复,县属企业按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批复、会议纪要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还款来源、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融资事项备案与核准权限如下:

(一)融资额 5000 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融资额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提出融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三)融资成本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 倍。

第二十七条 县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或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一) 3000 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八条 县属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对外捐赠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或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一) 10 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 10 万元(含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九条 县属企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流动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县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或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一) 10 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 10 万元(含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他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县属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核准或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一) 100 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五章 国有资本基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县属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县属企业须按规定提交相应事项请示、相应事项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档、董事会决议文件等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审定。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由县属企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18 〕 68号)等规定核准。

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富源县县属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属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富源县县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县属企业清产核资有关事项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县属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基础规范、重大财务事项均纳入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县属企业须按时保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报告。县属企业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须向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说明,并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县属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八条 县属企业采购工程或采购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或货物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属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事项未报经核准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决策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管理有关事项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县属规范提升类企业在规范提升改革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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