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屏政办发〔 2024 〕 20 号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属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5 月 22 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红河州“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云办发〔 2016 〕 65 号 )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红办发〔 2018 〕 7 号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红政办发〔 2023 〕 38 号 ) 等精神, 推动屏边县殡葬事业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 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提升殡葬服务能力为保障, 以创新殡葬管理机制为动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依法推进火葬区遗体火化, 推动节地生态安葬, 强化执法监督、全程监管, 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稳步发展。
二、 工作任务
加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全县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完善县级公墓、殡仪馆、骨灰堂等基础配套设施。 2024年实现殡仪馆、骨灰堂县级区域覆盖, 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 100% , 全县 7 个乡镇根据辖区实际人 口, 每个乡镇建设 一个农村公益性公墓, 采取边规划、边建设、边安葬, 逐年扩建, 逐步完善的方式进行; 加快殡葬执法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 全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 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努力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执法和宣传引导力度, 依法稳妥推行火葬区遗体火化和骨灰进公墓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 。 2025 年, 殡仪馆火化炉尾气排放达到节能环保要求, 节地生态安葬率达 60% , 火葬区火化率达 60% , 全面治理大操大办 、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现象, 实现低碳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 阳光殡葬新风。
三、 重点工作
( 一 ) 坚持公益属性制定殡葬改革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 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安排推动 、亲自督促落实, 科学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 、骨灰进公墓安葬, 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 、骨灰寄存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依法依规加大对骨灰装棺土葬、遗体散埋乱葬的治理力度。在做好做通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推进“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 的大墓、豪华墓、散墓通过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整治,做到见树不见墓,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 二 ) 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殡葬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与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合理确定设施数量 、布局和规模 。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化建设,着力发展节地生态葬式,建设生态化、园林化墓区。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对实行墓穴安葬的公墓数量、墓穴数量以及占地面积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人口数量、山形地貌, 合理建设骨灰堂 、节地型骨灰公墓、壁葬 、树葬 、花坛葬等殡葬设施, 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 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殡葬服务需求。
( 三 ) 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 、可持续”的要求, 不断增强殡葬公益属性, 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需求, 优先保障遗体接运 、存放 、火化 、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凡属本县户籍城乡居民死亡 (享受抚恤金 、责任事故死亡人员除外) , 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的, 四项基本服务费按政府定价收取,并于 2024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每具遗体按 2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2025 年 6 月 1 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每具遗体按 1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保障。积极探索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鼓励推行花葬、树葬 、草皮葬、水葬、撒散等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节地生态葬; 属本县户籍的农村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火化入公墓后可再领取1000 元补助, 补助资金由上级民政部门保障。
( 四 ) 着力提高殡葬服务水平。践行“尊重逝者、慰藉亲人”的殡葬服务理念, 建立健全殡葬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着力提高殡葬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打造阳光殡葬坚决落实公开公示制,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与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 明确分开, 明码标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捆绑、强迫和误导消费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探索农村公益性公墓统一墓穴标准、统一绿化标准、统一设施标准和管理有制度、服务有规范、管护有专人的“三统 一、三有”建设管理体系。
( 五 ) 强化殡葬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殡葬执法机制, 配强执法队伍,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严肃查处违法占耕地林地建坟 、散埋乱葬、违规土葬 、火葬区骨灰装棺再葬等行为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机构年检制度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全面落实殡葬服务单位质量承诺 、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投诉受理监督制度, 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质谋取私利的行为, 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殡葬服务监管, 规范行业准入标准, 适度引入市场竞争, 公开合理定价收费, 降低采购服务成本 。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 坚决取缔无照生产 、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 严禁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墓碑等土葬用品。加强殡葬中介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净化殡葬中介代理市场环境。
( 六 ) 有序推进移风易俗。提升基层组织治理能力, 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加强殡葬研究, 传承优秀殡葬文化, 不断探索与传统文化相匹配、与现代发展相适应的殡葬礼仪, 更好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村镇创建等活动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等战略规划。各乡镇要制定农村红白事指导标准, 村 (居) 委会 、村民小组要建立红白理事会, 将厚养薄葬纳入村规民约,逐步推行文明节俭礼葬的治丧方式。坚持服务群众和发动群众相结合, 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 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自觉摒弃重殓厚葬、大操大办 、铺张浪费 。大力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扫、安全祭扫,在公墓设置祭扫专区,引导群众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扫、 网络祭扫等方式缅怀故人。
( 七 ) 加强殡葬队伍建设。对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殡葬管理中心 、殡仪馆、公墓等, 优化岗位设置, 畅通从业人员晋升通道, 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 。通过专项招录等形式, 壮大殡葬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加大殡葬业务教育培训力度, 建立技能竞赛、专业比赛等机制, 不断提高殡葬队伍服务能力, 为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四、保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坚持“ 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的工作格局。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督查内容, 加强对遗体火化率 、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提升改造率、公益性安葬 (放) 设施覆盖率的督导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管理机构要强化公益属性,配齐工作人员,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 二 ) 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民政牵头 、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 。政法 、法院、公安 、民政 、卫健 、住建 、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林草 、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依法查处殡葬领域生产、建设、经营以及遗体散埋乱葬等违法行为。加强殡葬舆情监测研判和管控引导, 严防矛盾激化引发负面舆情。
( 三 ) 加大经费和殡葬用地保障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殡葬设施与人民群众殡葬需求相适应。要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可持续编制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 、集中安葬点等殡葬基础服务设施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用地按照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四 ) 强化宣传引导 。树立正确舆论导向,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 面向基层, 面向群众, 广泛宣传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殡葬法规政策, 宣传文明节俭 、生态节地、低碳环保的殡葬理念和先进典型, 推进移风易俗, 引领殡葬改革新风 。注重发挥基层自治组织、老年协会 、红色服务队 、红白理事会的作用, 引导、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殡葬改革进程中来。
( 五 ) 强化监督问责。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散埋乱葬现象严重的乡镇进行通报问责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发现殡葬改革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问题线索, 需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的, 按照《红河州纪委州监委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工作办法 (试行) 》 (红纪办〔 2018 〕 26 号 )要求,及时规范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 严肃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