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办法(试行)和巧家县学校闲置校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巧政办发〔2024〕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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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 县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办法(试行) 和巧家县学校闲置校产委托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巧家县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办法(试行)》《巧家县学校闲置校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1 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巧家县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中小学闲置校产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按照《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巧政规〔 2 0 2 2 〕 1 号)、《巧家县财政局 巧家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巧家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巧财资〔 2 0 2 2 〕 3 0 号)、《巧家县财政局 巧家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巧家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巧财资〔 2 0 2 2 〕 3 1 号)、《巧家县财政局 巧家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巧家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巧财资〔 2 0 2 2 〕 3 2 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闲置校产是指全县中小学校在教育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停办的,且今后该校址短期内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所有可用校产,包括被撤并学校的校园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及用于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等,不包含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教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和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闲置校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工作会议机制,负责审议县教体主管部门提交的闲置校产处理事项,日常工作由县教体局具体负责处理。

第三章 中小学闲置校产的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的原则:

(一)分类指导,科学规划。闲置校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做好闲置校产利用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严格程序,依法处置。闲置校产的利用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于长期归教体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产,应视同产权归教体部门所有,明确产权,妥善处理。在处置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和尊重各权属主体的权益和意愿。

(三)教育优先,综合利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闲置校产的处置,应优先保障教育及公益性需要;确不适用的闲置校产,可通过置换、变卖、出租及其他方式处置,寻求最合理利用方式和最大收益。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由县教体局统一调配并办理相关调拨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程序:

(一)全面排查登记。由县教体局牵头,组织学校、相关村(社区)进行闲置校产普查核实登记,对辖区内闲置校产的土地来源、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由县教体局建立管理台账,做到一校一档,集中保存。

(二)明晰产权归属。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产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单位,明晰并界定产权。

(三)拟定处置方案。由县教体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协商并提出处置建议方案,经闲置校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方式:

(一)内部调整或划拨。对于要继续办教育的闲置校产,由县教体局采用内部调整、划拨等办法,优先调剂保障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等需要,确保教育优先使用。

(二)置换。对因中小学布局调整需易地新建、改扩建学校的,可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进行置换。由县教体局提出置换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置换收益应全部用于调整后保留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投入或校园修缮投入。

(三)出售。对于不需要办教育的闲置校产,采取出售方式更为适宜的,以资产评估为前提,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变卖闲置校产。属于国有资产收益的部分应上缴国库,并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用于教育投入。

(四)出租。对变卖条件尚不成熟的,经闲置校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租赁收益上缴国库,并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用于教育投入,租赁期限一事一议。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需进行修缮或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后方能使用。

(五)拆除。对建设年代已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建筑结构简易,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校产,需聘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成为 D 级危房达到报废条件的,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立即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拆除后,其教育用地性质永久保留。

(六)委托管理。对不能采用以上方式处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给乡镇(街道)集中管理,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委托管理期间闲置校产需要加固、修缮、拆除、改变原外观的,由使用方报乡镇(街道)和县教体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使用方自行承担;委托管理期间闲置校产需要改(扩)建的,须经县教体局批准,改变使用用途、增加房屋荷载的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委托乡镇(街道)管理的闲置校产因社会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由乡镇(街道)研究决定;委托乡镇(街道)管理的闲置校产用于经营性项目或者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有收益项目的,扣除修缮维护费用及相关成本费用后上缴国库,并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财政按照 8 : 2 的比例,分别返还乡镇(街道)和校产原所属的中心小学,返还学校部分用于偿还校产欠债或改善办学条件;委托乡镇(街道)管理的闲置校产争取到项目资金或资产补助的,可适当用于补偿占有使用的校产所欠债务;委托乡镇(街道)管理的闲置校产里涉及廉住房类性质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委托乡镇(街道)管理的闲置校产在移交过程中按要求办理委托管理移交手续,并签订移交管理协议和安全使用协议。委托管理校产一旦恢复办学需要,乡镇(街道)应无条件将校产归还教育使用,委托管理期间产生的新增资产及债务按相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七)对于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校产,应先征得捐赠人的合理意见,具体处置办法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 2 0 0 3 〕 5 5 号)精神办理。如无法找到捐赠人,按以上条款处理。校园、校产(含捐赠部分)经批准后置换、出租、出售所得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须按《巧家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相应处置、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处置资产报告不实,虚报瞒报,串通作弊的;

(三)处置资产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巧家县学校闲置校产委托管理实施 方案

为做好教育资源整合后闲置校产的委托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委托管理的闲置校产为全县在教育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停办且短期内不再用于办学的可用闲置校产,含被撤并学校的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及用于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等。

二、委托管理原则

(一)严格程序,从严管理。委托乡镇(街道)管理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严格规范移交程序,依法管理使用。委托乡镇(街道)管理期间不得造成闲置校产的人为故意损坏或者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处置闲置校产。

(二)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委托管理期间由使用方按协议约定进行维修维护,不得出现闲置校产失管失修情况。

(三)公益优先,集体优先。乡镇(街道)在统筹使用闲置校产时要优先将闲置校产用于鼓励和支持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乡村振兴和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权责义务

(一)委托管理期间,乡镇(街道)可以决定闲置校产的用途,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也可面向社会租赁等。若闲置校产产生收益,乡镇(街道)在扣除修缮维护费用及相关成本费用后上缴国库,并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财政按照 8 : 2 的比例,分别返还乡镇(街道)和校产原所属的中心小学,返还学校部分用于偿还校产欠债或改善办学条件;若闲置校产争取到新项目资金或资产补助,乡镇(街道)要适当用于补偿该校产所欠债务。

(二)委托管理期间,闲置校产需要加固、修缮、拆除、改变原有面貌的,由使用方或者受益方报乡镇(街道)和原所属中心小学审批;需要改(扩)建的,报县教体局审批;需要改变用途、增加房屋荷载的,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以上费用由使用方或者受益方自行承担。

(三)委托管理的闲置校产中涉及保障性住房的,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委托管理期间,由使用方或者受益方负责校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校产产生的四邻纠纷由原所属学校和所在村(社区)共同协调解决,因校产管理使用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使用人或者受益人负责处理。

(五)委托管理的闲置校产若有恢复办学需要,乡镇(街道)要及时将校产归还,委托管理期间产生的新增资产及债务由双方协商后按规定执行。

四、实施程序

(一)核查登记建档。由县教体局与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学校和村(社区)进行闲置校产普查核实登记,对辖区内闲置校产的土地来源、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进行核查、登记,由校产所属学校建立台账,做到“ 一校一档” ,集中保存。

(二)签订委托协议。由校产所属学校向乡镇(街道)提起申请后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细化委托管理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三)正式移交管理。乡镇(街道)研究决定闲置校产用途后,组织使用人与校产所属学校进行资产核查移交,签定移交清单和管理使用承诺书,移交清单和管理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乡镇(街道)、学校、使用方保管。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教体局和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委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争取群众的关心支持。各学校、各村(社区)要结合各校校产情况,协调妥善化解涉校产矛盾纠纷,确保闲置校产委托管理工作稳定有序,闲置校产委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做好监督管理。县教体局要加强对委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闲置校产所属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使用方或者受益人的协调;各乡镇(街道)要督促使用方或者受益方加强校产的使用管理,做好安全保障,珍惜爱护校产,进行定期修缮与维护,确保校产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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