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速
公路路政管理协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权限的通知》(云交管养〔 2017 〕 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晰地方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与路产管理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有力、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一路多方”的职能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科室
1. 宣传、贯彻执行涉及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
2. 负责全市地方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超限运输等许可事项审批;
3. 指导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实施路产理赔、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路产巡查、路产保护、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监控、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维持和路政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
4. 指导地方高速公路路产理赔、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投诉举报;
5. 组织协调辖区地方高速公路重要路政工作任务的开展;
6.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宣传、贯彻执行涉及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
2. 负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侵犯地方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违法行为等路政执法工作;
3. 承担经依法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地方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4. 管理地方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 监督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实施路产理赔、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路产巡查、路产保护、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监控、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维持;
6. 处理地方高速公路路产理赔、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投诉举报;
7. 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审核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公路施工安全保通方案》;
8.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
1.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
2. 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产保护及理赔,建立健全路产档案;
3. 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产巡查、监控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等日常工作;
4. 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对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和违法超限运输劝返工作;
5. 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工作;
6. 负责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时移送所辖高速公路路政违法案件线索;
7. 负责承担所辖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收费站称重检测及相关统计数据收集、汇总、报送等对接工作;
8. 协助配合市治超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等相关工作;
9. 向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辖区大队移交用于维护路产路权和路政管理的相关资料。
10. 承办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路政协作相关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
(一)建立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安交警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部署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重点工作、重要任务,解决路政管理中的重大难题、重大案件,督办未能及时处理的案件和事项,指导、督促、总结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工作的开展。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紧急情况或上级部署开展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可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召集相关单位参加。
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有涉及路政管理协作问题需联席会议协调的,可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与辖区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建立辖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负责召集相关单位。
工作例会内容主要包括:
1. 研究地方高速公路保通保畅协作工作;
2. 通报整体工作情况,包括移交案件数量、立案数、不予立案数、案件办结数、案件反馈数等情况;
3. 总结业务协作情况,研究和协调新问题;
4. 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措施;
5. 部署联合行动相关工作;
6. 组织相关的执法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和辖区地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明确专人担任路政管理协作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协作的联络、协调工作。联系人如有调整,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通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科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职能职责划分,发挥各自优势条件,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等的监督检查和公路巡查,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要科学合理配置路产管理人员(机构)、经费及设施设备等,按照相关规定和《云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基层站所业务用房及超限检测站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一是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提供满足地方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需要的基层执法站所业务用房以及办公、生活等备勤场所;二是要履行所辖地方高速公路路产巡查、路产理赔、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等工作,其中,巡查每天不少于 2 次,同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路政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移送相关违法行为线索,配合开展路政执法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科学合理配置地方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力量、工作经费及相关执法设备等,确保满足路政执法工作需要;要加强路政行政执法巡查,巡查每月不少于 2次,同步制作巡查记录,依法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违法案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安全隐患扩大,并立即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涉及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处理。对不服从监督和管理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应按照《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路政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等规定,杜绝风纪不严整、语言不文明、出勤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突出问题,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新风貌。
(五)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及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此前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此通知文件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二)如上级文件明确管辖权限的,以上级文件明确的为准。
(三)新建成的地方高速,原则上按属地管辖权限进行路政管理。
附件: 1. 保山市地方高速公路路产巡查管理细则(试行)
2. 保山市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责任单位一览表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5 月 16 日
保山市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
公路巡查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地方高速公路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地方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路巡查细则,是指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采用电子视频监控、机动化、徒步等方式对所辖地方高速公路路产完好、公路安全畅通、服务水平优质进行的巡查。
第三条保山市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展所辖高速公路巡查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路巡查工作应坚持“严格履职、规范操作、文明服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巡查工作指导。
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大队负责辖区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公路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负责所辖地方高速公路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公路巡查的职责和范围
第六条公路巡查的检查范围包括公路路产、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规定区域、公路沿线服务区、公路运营企业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情况。
第七条公路巡查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 1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
( 2 )对所辖地方高速公路路产保护及理赔;
( 3 )负责所辖地方高速公路巡查、监控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等日常工作;
( 4 )负责所辖地方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对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和违法超限运输劝返工作;
( 5 )负责所辖地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运营管理工作;
( 6 )负责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辖区大队及时移送所辖高速公路路政违法案件线索;
( 7 )协助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辖区大队开展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巡查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路巡查以实地巡查为主,对所辖地方高速公路的巡查每天不少于 2 次。遇到雨、雪、雾、冰等恶劣气候时,应加强对桥梁、涵洞、隧道、高边坡、高挡墙等重点路段和区域的巡查。
第九条对视频监控基本覆盖的公路路段,在保证巡查质量和效果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监控检查等方式开展电子巡查,但不得完全替代实地巡查;对视频监控不能有效覆盖的路段和区域,应在实地巡查时进行重点检查。
具备前款电子巡查条件的地方高速公路路段,可在每天不少于 1 次实地巡查的基础上,以电子巡查的方式开展日常巡查。
第十条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配置相对固定的公路巡查人员,开展巡查不得少于 2 名人员,持工作证件。
开展实地巡查时,巡查人员需持通讯和音像采集设备,穿戴印制有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名称反光背心并随车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爆闪警示灯、停车示意牌、手持探照灯、警戒带等工作装备。
第十一条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根据所辖路段实际情况和当地地理、气象条件,结合重要节假日等时间节点,按月编制巡查计划(包括实地巡查和电子巡查、巡查人员和联系电话。),明确巡查时间、频次、方式、重点区域和任务等内容,并于每月25 日前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辖区大队备案。
每次巡查范围应覆盖全路段,并合理计划对重点区域的巡查任务。
第十二条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路养护等单位和部门的联动协作,依托“一路多方”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互通机制,提高对公路的保护管理效能。
第十三条巡查班组巡查工作完成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交接班。
(一)在确定的地点进行交接工作;
(二)交接班双方应对巡查车辆、巡查装备进行查验,无异议后,由交接班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交班方负责人应将班组未完成或应告知事项在《 XX 高速公路公路巡查日志》上简要记录,并告知接班方负责人;
(四)由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分管领导或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依据巡查计划对《 XX 高速公路公路巡查日志》进行审查并签字,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档及时归档。
第二节 实地巡查
第十四条开展实地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和劝导,并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二)发现路产损坏情况,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协助开展现场调查勘验,通知公路养护单位到场确认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修复;
(三)发现公路路域范围内可能影响公路安全或路域环境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四)发现路面有障碍物并能自行清理的,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先自行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通知公路养护单位处理;
(五)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情况,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设置临时警示标识,同时告知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六)发现公路沿线安全防护设施、公路标志标线、中央分隔带护栏(两侧防撞护栏)、行车安全提示(警示)标志、隧道照明系统出现的明显缺失、损坏、老旧或者功能丧失的,应通知公路养护单位进行修复、更换;
(七)发生突发事件的,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开展实地巡查时,应对巡查路段的公路养护作业和涉路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养护作业单位、涉路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落实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配合维持现场通行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分流和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出现路产路权损失,及时通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公路保通等工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提供帮助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参与现场救助。
第十七条实地巡查中需要进行现场处置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安排安全观察员或交通指挥人员,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巡查车辆在公路巡查时须开启双闪警示,非紧急情况下应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并自觉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和路段限速要求。
第十九条对违法行为嫌疑人驾车逃逸、冲卡的,不得强行拦截、追逐,应采取记录车牌号、拍摄视频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同时报警,事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路巡查中遇有紧急情况需临时停车处置的,应将车辆停靠在公路最右侧或者应急车道内,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避险车道处停车或人员长时间在车内停留。
第三节 电子巡查
第二十一条对具备电子巡查条件的高速公路路段,公路巡查人员可利用公路运营企业监控中心、智慧高速公路管理系统等资源和平台实施电子巡查。
第二十二条巡查人员开展电子巡查,应根据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和运行情况分路段实施。由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对管辖路段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辖区大队提出申请,对具备电子巡查条件的路段,经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辖区大队核查确认后实施,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备。
第二十三条电子巡查中发现需要执法机构到现场处置的公路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协助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开展电子巡查一般应与实地巡查错时进行,并根据路段实际情况和视频监控可视范围等因素明确巡查重点。
一般情况下,对里程 100 公里路段沿线视频监控画面进行浏览巡查一次的时长不少于 1 小时。
第二十五条开展电子巡查的情况应进行记录,形成《公路电子巡查日志》,一天之内多次巡查,巡查内容可记录在一个巡查日志内,但要注明巡查时间和次数。
第二十六条电子巡查过程中获取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将时间、地点、类型、具体情况等进行记录,固定证据,并规范记录电子数据储存位置、储存人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电子巡查中获取的视频、图片等信息,除用于配合执法活动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要加强对电子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检查,强化对巡查情况和效果的评估,发现电子巡查不能满足公路管控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巡查方式,变更巡查计划,及时报审、报备。
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巡查计划或者巡查工作不规范的,应及时改正,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增加实地巡查频次。
第四章 公路服务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展日常公路巡查时应同时对所辖路段沿线的公路服务区进行巡查。
第三十条具备电子巡查条件的服务区,在每天不少于 1 次实地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将服务区环境卫生、场区秩序和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电子巡查范围。对不能通过电子巡查进行检查的区域和内容,应当在实地巡查中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节假日前,应对公路服务区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对各类便民设施、服务设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落实保洁维护、秩序管理、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服务区巡查中发现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巡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公路巡查完毕后,巡查人员应规范填写《公路巡查日志》。采取电子巡查的,应配以注明起止时间的视频截图,对重要路段、异常情况的检查和处置情况应截图并进行文字说明。
第三十四条《公路巡查日志》记录应当客观、清晰、准确,记录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方式、巡查时段、巡查路段、巡查车辆牌号、巡查情况、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信息,对长大桥隧、服务区、涉路施工点、公路两侧路域环境、存在隐患路段及设施要进行重点描述。
第三十五条巡查记录需对记录的视频、图片资料加以说明的,应由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指定专人保管。视频、图片资料应建立检索目录,规范管理。
第三十六条当月的《公路巡查日志》于次月五日前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辖区大队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监督辖区地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电子巡查日志
XXXXXXX 高速公路电子巡查日志
天气:
使用平
台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1 、 线 K + 至 K
巡查里
程
区);巡查人 巡查组
员 长
网巡情况:
记录要求:(巡查中观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根据实际巡查情况记录)
1. 巡查时间,巡查路段里程桩号,巡查内容。
2. 建筑控制区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是否有新增建筑或未经审批的非公路标志。
3. 事故多发地段或长大桥隧的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是否完好,视频可视范围内的路面、桥面物理状态、隧道灯光。
4. 路面施工秩序,应急车道。
5. 收费站通行情况。
6. 服务区管理秩序。
7. 路面异常情形及处置情况。
8. 跨越公路桥梁、设施是否悬挂其他交通标志。
9. 记录内容需要截图配合说明,将截图插入并加以说明(包括时间、路段、方向、发现问题或已巡查未发现异常)。
处置情况:
待处置情况:
公路电子巡查情况截图巡查截图:
图片说明:
巡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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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电子巡查情况截图巡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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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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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电子巡查情况截图巡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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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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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班人: 接班人: 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