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文件
官政发〔 2024 〕 6 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昆明片区(官渡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5 月 13 日(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
(官渡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加快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链创新发展,不断提升自贸试验区在外向型经济中的贡献率,推动自贸试验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构筑高质量发展新高地
第一条 支持培优做强
1. 打造总部经济生态圈:引进和培育高质量总部企业。 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中为近两年度权威机构发布认定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行业 100 强 / 云南民营企业 100 强地区总部(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 4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存量总部企业,年度综合评价均较上年增长 10% 及以上,且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按照综合评价增量部分的 40% 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万元的补助(其中 20% 可由企业分配给管理团队)。 支持总部产业链对接。 总部企业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供应商、采购商大会,对参会企业 150 家(含)以上、实际会期 2 天(含)以上,且达成合作协议超亿元的会议,给予 5 — 10 万元不等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内限申领一次。 提高楼宇产业聚集度。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聚集度达 70% (含)以上、入驻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楼宇,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按照 35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 鼓励重大项目落地: 对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规模大、影响带动力强、经济贡献好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四新”经济龙头项目、链主企业、对区域经济有重大支撑的项目、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等,经认定,可按 “ 一事一议 ” 的原则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执行;对新引进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经企业申请和评估认定,按流程由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入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卫星应用、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方向的项目;对主导产业具有带动作用、对经济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按照区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对企业高管人员给予人才补助。(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单位)
第二条 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1. 发挥自贸改革创新优势 : 充分发挥自贸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牵引扶持作用,在贸易促进、招商引资、商事制度改革、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科技和人才、“放管服”改革等方面,对于符合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改革试点任务推进,产业集群效应突出的项目可优先纳入昆明片区官渡区域项目库,符合条件要求的可申报省级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自贸办))
2. 提高对外贸易能级:扩大市场主体规模。 支持内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对首次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同期贸易项下实际产生的成本性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品牌机床、成套设备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提高产业外向度。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巩固壮大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和优秀产业园区;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布局海外仓,对投入运营满 1 年以上、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服务跨境电商企业 5 家以上的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参展开拓市场。 对企业参加境外举办展会、自办展会、开展经贸推介活动的展位费、展位配置费、场地费、国际航班往返经济舱和住宿费统筹给予补助。 促进服务贸易集聚发展。 发挥服务贸易要素集聚优势,对省级认定的服务贸易园区、基地给予补助。 鼓励外贸企业提升品牌实力。 对首次获得海关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补助。以上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根据商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责任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二、推动产业链条升级
第三条 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1. 积极培育数字经济企业。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 鼓励数字化产业项目建设。 鼓励实体经济与数字产业深度融合,对企业投资建设并自持的项目,以纳入数字经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核算的实际投资金额为基数,按照 “ 先投后补 ” 的方式,按照 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3. 支持数字经济场景应用。 鼓励企业在数字会展、数字文旅、健康医疗、智慧零售、智慧城市等领域进行应用场景建设,打造典型应用示范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对形成规模商用并入选省、部级应用试点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四条 推动新型工业迈上新台阶
1. 鼓励升规纳统。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达 2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年产值达 5000 万元(含)— 1 亿元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年产值达 1 亿元以上,或投产当年达规上限的给予 40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 促进增产提效。 对产值较上年度同比增速达 10% 且年度产值增量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 1 亿元以下的,按照产值增量的 1‰ 给予补助;年产值 1 亿元(含)— 5 亿元的,按照增量的 3‰ 给予补助;年产值 5 亿元(含)— 10 亿元的,按照增量的 5‰ 给予补助;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按照增量的 7‰ 给予补助。每年对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3. 支持技改扩能。 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的入库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完成设备和信息化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和信息化投资额 8% 的补助,主导产业项目提升至 10%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单户企业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4.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园区开发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连片开发,对主导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及配套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园区内 “ 七通一平 ” 基础设施项目、 “ 园中园 ”“ 孵化园 ” 等项目,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入库数)的 3% 给予年度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工业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方面,对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 平方米、两层及以上、统规统建的工业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不含企业自建自用部分),按不超过 100 元 / 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五条 加快现代金融业提质增效
1.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 新增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其当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超过 100 万元的,按其实现区级综合评价结果的 70% 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本《措施》实施之前落户,且当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超过 100 万元的,按其综合评价结果较上年增量部分的 10% 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财政局)
2. 鼓励企业上市。 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按企业向中介机构实际支付上市费用的 10%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财政局)
第六条 促进文旅康养协同发展
1. 发展特色文创产业。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和文博旅游企业开发文创产品,对创意产品 / 项目获得政府奖项的企业,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助;支持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自主研发销售的具有云南、昆明、官渡元素的文化旅游商品打造 “ 官渡礼物 ” ,对当年符合条件的特色文创产品销售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给予 5 万元补助;产品销售额每增加 100 万元,补助增加 5 万元,最高补助 10万元。 (责任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2. 活跃旅游消费市场。 对 2023 年以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业态文旅品牌(街区)项目主体,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承办国家和省、市、区重大文旅活动、赛事的企业、行业协会与机构,按照活动总费用的 10% — 30%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或机构原创或授权改编的艺术性较强、有良好社会效益的舞台剧,公演当年票房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票房收入的 10% 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演出补助;对企业或机构主办的大型商演节目、演唱会、音乐节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活动,每场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营业收入每增加 100 万元,补助增加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打造人文历史游、研学游、亲子游、露营度假、乡村游等精品旅游线路,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每开通一条线路年接待旅游人数 1 万人次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大力扶持“露营经济”发展,对有 20 个以上“营位”且各类证照齐全的露营项目,每个项目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3. 加快高品质酒店建设。 参照国际酒店业公认的 STR 酒店品牌等级划分标准,凡项目引入达到奢华( luxury )、超高端( UpperUpscale )、高端( Upscale )的酒店品牌,分别给予 300 万元、 200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云南省半山酒店(精品酒店)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增限额以上品牌连锁(管理)酒店企业,其所属酒店达 3 家(含)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推动民宿多元文化融合发展,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主体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5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被纳入云南省等级旅游民宿培育库名单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第七条 推动商贸业扩量提能
1. 批发业: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且年度累计增速实现正增长,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00 万元— 1 亿元(含)、 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度累计增速达到区级行业增速目标或年度批发业销售额增量前 5 强的单位,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支持: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量实现 1000 万元—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1 亿元(含)、 1 亿元— 5 亿元(含)、 5 亿元— 10 亿元(含)、 10 亿元— 30 亿元(含)、 3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50万元一次性补助。批发业中含零售额的单位可参照零售业标准给予支持。月度入库批发企业可同时享受入库及增长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 零售业: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且年度累计增速实现正增长,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500 万元— 5000 (含)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个体工商户给予 1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度累计增速达到区级行业增速目标或年度零售业销售额增量前 5 强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量 500 万元—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1 亿元(含)、 1 亿元— 3 亿元(含)、 3 亿元— 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 万元、 5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4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月度入库零售企业可同时享受入库及增长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 住宿业: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且年度累计增速实现正增长的,年度营业额 500 万元以下、年度营业额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3万元、 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度累计增速达到区级行业增速目标或年度营业额增量前 5 强的住宿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 50 万元—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3 万元、 5 万元、 7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月度入库住宿业企业可同时享受入库及增长补助。 (责任单位: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4. 餐饮业: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餐饮业,且年度累计增速实现正增长的,年度营业额 500 万元以下、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3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库内年度营业额排名前 5 且增速在 20% (含)以上的餐饮单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余营业额年度增速在 30% (含)以上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补助。月度入库餐饮业企业可同时享受入库及增长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提高城市商业品质:鼓励首店经济。 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对入选由权威机构评选并公开发布排行榜的品牌,持续经营 6 个月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 / 零售业 / 餐饮业统计,并认定为西南首店、云南首店的批发业 / 零售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餐饮业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昆明首店的批发业 / 零售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餐饮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 支持品牌连锁经营。 对符合 “ 六统一 ” 标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设立品牌连锁总部且纳入限额以上批发 / 零售业统计的企业,年内每新增一家门店补助 1 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 30万元。 支持商业综合体提档升级。 支持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特色街区等推行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以上批发 / 零售业统计,给予企业 5 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商业综合体以商招商、培育挖掘优质企业,对培育并推荐企业新增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批发 / 零售业统计的商业运营管理方,给予管理方每户 1 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批发 / 零售企业实现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量 5000 万元— 1 亿元(含)、 1 亿元— 3 亿元(含)、 3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商业运营管理方 5 万元、 1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推动服务业高效发展
1. 鼓励服务业升规纳统: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除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外),且年度累计增速实现正增长,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度累计增速达区级行业增速目标的企业,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 100 万元—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月度入库服务业企业可同时享受入库及增长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
2. 发挥会展经济带动效应:培育会展企业 。按照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给予新增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组展办会年度营业收入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企业,引入重点展会项目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 支持办展办会。 引进、自办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对产业有明显拉动、对会展业发展有促进作用、对提升知名度有推动作用的市场化运作的展览项目,根据《昆明市会展活动(展会)等级评定》结果,按照评定等级五星、四星、三星分别给予 10 万元、 8 万元、 6 万元的补助;引进、自办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对提升知名度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重点会议项目,参会企业与官渡区“四上”企业每签订 1个合作协议(合同金额≥ 500 万元)并完成履约后,给予主办机构1 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展会活动期间发生严重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资格。鼓励参展参会。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省、市、区政府组织的重点展会活动,经向官渡区报备,按照参展参会企业实际承担参展费用(展位费、布展费、会务费)的 50% 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补助的,该项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承担部分的 50% 。 (责任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 打造法律服务“新地标”: 集中力量建设昆明中央法务区,鼓励境内外优质律师、仲裁、调解、诉讼、公证等法务资源及知识产权、会计、税务、金融等上下游关联产业落地。对法务、泛法务类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补助;对专业特色法务机构牵头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对租用、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根据租房或购房合同,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50 万元的补助。以上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责任单位:官渡区司法局)
第九条 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1. 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改革后对应综合、甲级)资质的新统计入库建筑业总部企业,新入库第一年度产值达到 50 亿元、 30 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250 万元、 1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并优先保障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具备二级建筑企业迁入第一年度产值达 1 亿元(含)— 30 亿元的,按新入库第一年产值 × 0.05% 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对建筑业年度累计增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年度总产值在 1亿元(含)— 10 亿元,按本年度完成产值 × 0.11‰ 给予补助;年度总产值在 10 亿元(含)— 50 亿元,按本年度完成产值 × 0.12‰ 给予补助;年度总产值在 50 亿元(含)— 100 亿元,按本年度完成产值 × 0.13‰ 给予补助;年度总产值在 100 亿元(含)— 200 亿元,按本年度完成产值 × 0.14‰ 给予补助;年度总产值达到 200 亿元(含)及以上,按本年度完成产值 × 0.15‰ 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 : 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辖区实施质量监督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房建、市政总承包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范围的,可直接由官渡区负责代办,并于 1 个月内完成办理,无需到省、市部门申请。 (责任单位: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 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按照 “ 就高不重复 ”原则给予补助(含企业当年已获得的中央、省、市 “ 专精特新 ” 方向补助资金)。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 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省级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5000 元一次性补助。 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单家不超过500 万元的补助;对首次申报研发投入达 100 万元并经审核确认的规上企业,给予 2 万元补助。鼓励实施科研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培引高端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对列入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在培养期(三年)内每人给予最高不超过 7 万元的工作津贴。对列入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工程的给予 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 鼓励打造创新创业载体: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对获得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市级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和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等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 4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 鼓励创建科技创新平台。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 30 万元、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培育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 3 — 15 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应用:鼓励高质量创新创造。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经申请、审核分别补助 30 万元 /件、 20 万元 / 件、 10 万元 / 件;对获得云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经申请、审核分别补助 5 万元 / 件、 4 万元 / 件、 3 万元 / 件;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经申请、审核分别补助 30 万元 / 件、 20 万元 / 件、 10 万元 / 件。同一专利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激励高质量引领示范。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推动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申请、审核分别给予 20 万元、 15 万元、 8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验收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给予市场管理企业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其他官渡区下辖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二)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且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拟享受补助的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在政策补助年度内应无涉案涉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 “ 黑名单 ” 等负面行为。
(三)本政策与区级其他专项扶持政策所涉及的同类型扶持补助,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但不可重复享受。除新入驻企业补助外,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扶持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综合评价总额。
(四)在执行中,如遇省、市政策叠加实施,由区级相关对口部门明确是否可叠加享受政策;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附则(三)相关要求。
(五)未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以迁出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营收、税收等经营数据的,需退回其享受的扶持补助。
(六)本政策各项补助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在 30 天内制定完成,财政、审计及政策实施部门每年对政策执行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经研究后,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政策解释方式进行微调。
(七)本政策所有条款由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