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坪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兰坪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坪县民政局
2024 年4 月26 日
兰坪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
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功能,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精准认定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确定以下几种救助对象 :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 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临时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当年接受临时救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 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根据困难程度按照 “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办理。
(一)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由县民政局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 元(含)以下的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2.实物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现金或实物救助的,应由2 名以上经办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事后要完善发放手续,按照“留痕”“可追溯”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提高救助透明度。
3.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县民政局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或者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二)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 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 倍(含)。
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三、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1 名云南省户籍人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遭遇急难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直接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实行首次申请负责制,急难发生地应优先受理申请,不得要求群众再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
(一)急难性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可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以及审批前公示等程序,直接予以救助;
2.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48 小时;
3.急难情况解除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关救助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二)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并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 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3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并在审核审批权限内的及时予以批准;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5.在审核审批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6.县民政局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申请资料
(一)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要做到“一户一档”,内容清晰、信息准确。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等)及银行卡账号;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4.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能证明自负费用支出的正规有效发票、票据或收款凭证;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个人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信息录入。 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应按月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录入的,事后录入。要确保发放花名册人员信息、人数信息、救助金额与系统数据一致,切实做到月信息与系统数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群众突发性、暂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二)明确救助责任,落实救助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摸清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救助对象预警台账,对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及时给予救助。严格履行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职责,严格对象审核,精准救助对象,并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三)严格救助政策,加强临时救助规范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 以属地管理与急难发生地相结合办理,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城乡居民困难临时救助。 二是 严格申报程序。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是 档案资料完整。临时救助对象档案以“一户一档案”的方式进行存档管理。 四是 加强系统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信息与申请信息一致。每月23 日前完成次月发放临时救助申请材料的录入,30 日前系统公示结束,每月5 日前做好“一卡通”发放花名册的审核上报。上报花名册人员信息、人数信息、救助金额与系统数据一致。
(四)优化救助程序,服务群众。 为缩短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解决群众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往返跑,取消临时救助领条制度,推行临时救助回访制度,由工作人员根据救助对象抽取10%进行电话回访,回访救助资金是否到账、救助工作是否满意,有什么意见建议等内容,并收集整理回访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切切实实做好群众服务工作。
(五)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对在临时救助审批过程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县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抽查档案资料管理、程序性规范及资金使用情况,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等,对政策落实有偏差、程序不规范、对象不精准的乡镇予以函告整改。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及公共场所宣传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临时救助有关政策、办事程序、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临时救助阳光运作,公平公正。
附件:1.兰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2.2024 年X 月困难临时救助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