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勐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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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勐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勐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 勐腊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 > 的通知》(腊安委〔 2024 〕 2号)和《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的通知》文件安排和部署,结合勐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县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勐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23 日

勐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西双版纳州落实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重点任务分解方案》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夯实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压减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按照《西双版纳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和《勐腊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所有生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现状高度 150 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全部建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矿山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得到提升,正常生产的矿山全部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省、州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2024 年至 2026 年完成州级下达的非煤矿山关闭任务,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杜绝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通过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实现所有生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现状高度 150 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全部建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矿山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到 2026 年底实现大中型非煤矿山占比达到 20 % 以上,正常生产的矿山全部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压减非煤矿山数量,全县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完成省、州下达的关闭任务,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杜绝非煤矿山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024 年至 2026 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 . 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州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全县非煤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主要负责人和非煤地下矿山“五职”矿长每年 10 月前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 10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采取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实现全县在生产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2 . 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非煤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五科”(生产科、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调度室)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 5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切实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3 .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情况检查。加大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三项岗位”人员持证情况,核验证书真伪。坚持“逢查必考”,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 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准备,完善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认真开展应急演练,聚焦从业人员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安全避险应急处置要求。

(二)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5 . 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开展 1 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并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对于未开展自查自改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6 . 健全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 2024 年底前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7 .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机制。依托省级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推动建立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2024年底前实现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对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依法提请关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开展非煤矿山产业结构重点攻坚

8 . 提高露天采石采砂准入门槛。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进一步提高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规模。对新建露天采石(砂)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现有采石(砂)场在满足资源量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升级改造和整合重组达到新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资源量不足的现有采石(砂)场,给予 3 年过渡期,到 2026 年底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退出。支持废石尾矿及再生砂石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9 . 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除采石(砂)场外的其他非煤矿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 年规定的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 — 2025 )和云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部分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三者中的上限标准。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的,提前告知企业,给予 3 年过渡期,督促企业开展升级改造,到 2026 年底升级改造不到位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0 . 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所有地下矿山必须达到勘探程度,达不到条件的,不再组织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由设计单位严格论证。中小型地下矿山禁止 4 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推进开采深度超过 800 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 30 万吨 / 年的地下矿山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控制尾矿库总量,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 200 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 3 公里、重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11 . 严格清单化实施“四个一批”。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 2023 〕 21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15 〕 38 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林草、水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和精准分析研判,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强化政策宣传的基础上,于 2024年 7 月 31 日前分别列出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四个清单”,在主流媒体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对被列为达标保留的矿山,推动各有关部门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指导企业依法合规建设、生产;对被列为淘汰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关闭到位,关闭标准达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 2019 〕 9号)要求;对被列为改造升级的矿山,原则上要在 2025 年 12月 31 日前改造升级到位,逾期未整改达标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无法达标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对被列为整合重组的矿山,要在 2026 年 6 月 30日前整合到位,并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2 . 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建立完善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治理台账,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灾害等级。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严格落实区域治理、工程治理、超前治理、地面治理等措施,受水患威胁矿井严格执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强化过断层构造带等复杂地段超前治理。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 100 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要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 3 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明确关闭时间,实施闭库治理。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 3 年应该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汛前汛后对坝体、排洪系统等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

13 . 数字赋能安全监管监察。推动所有生产建设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持续加大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和升级改造力度。推动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排土场)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建成并运行,2025 年底前力争实现非煤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

14 . 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大落后技术设备淘汰力度。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大中型地下矿山采装智能化、小型地下矿山机械化和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升级改造。推动小型地下矿山同时回采中段数量减少至 3 个及以下;“大班次”矿井加大减人工作力度。推广露天矿山无人驾驶技术应用,推动非煤矿山智能化提速扩面。

(五)加快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5 . 规范外包队伍管理。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3 家。大中型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小型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1 家,采掘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技术人员、装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等基本要求,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属于采掘承包单位正式职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前述“三员”均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资质挂靠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 2025 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凡是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16 .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矿山。新建矿山和尾矿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在 1 年之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26 年底前所有生产矿山和在用尾矿库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一律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六)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

17 . 深入推进严格精准执法。聚焦重点矿山、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等,聘请专家参与,加大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力度,实施精准检查,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去一个矿解决一个矿的问题。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通过严格精准执法推动企业学法知法守法。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

18 .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强化警示教育,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一律召开警示教育会,一律停产整顿并严格组织验收;发生较大事故或涉险事故的,一律约谈企业及上级公司,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全员集中培训。

(七)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9 .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充分发挥好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作用,积极抓好正面典型宣传推广和反面案例曝光,增强全社会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 . 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接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八)推进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提升

21 . 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三年内对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一轮集中培训或参与一轮集中培训学习。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选树执法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2 . 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配备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记录仪。推动配备使用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和其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用执法设备,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监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能。

23 . 强化执法监督。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和全过程执法监督,实施执法文书修改留痕管理、智能提醒。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九)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24 .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转型升级、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等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到 2026 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监管执法人员数量达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不低于在职人员的 75 %”的要求。提醒党政主要领导定期研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非煤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协助完成地方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 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职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权限,明确每一座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县安委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建立涵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林草、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非煤矿山领域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分年度制定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统筹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汇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支持我县辖区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等,推进一批矿山“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治本措施落地落实。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强化督促检查。 要狠抓监督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整改,对非煤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单位,进行严肃约谈。

(四)加强激励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各部门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培育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加大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通报表扬的力度,以示范引领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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