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昭通市中医药质量控制中心和中医专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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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通市中医药质量控制中心和中医专

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云南省中医药大会、全市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昭通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提升中医药服务质量,现将《昭通市中医药质量控制中心和中医专病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昭通市中医药质量控制中心和中医专病管理

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昭通市中医药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医药质控中心)和中医专病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医药质控中心和中医专病是指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批准成立的医疗组织。

第三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评审市级中医药质控中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向辖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评审县级中医药质控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向辖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评审中医专病。

第四条原则上同级同一专业中医药质控中心只设置一个;每个医疗机构申报评审中医药质控中心、中医专病的数量不限。

第五条支持中医药质控中心向市中医学会申报相关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市级中医药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制定 1 个中心质控标准,中医专病质控标准由县级中医药质控中心制定。县级中医药质控中心参与同专业的市级中医药质控中心建设,乡镇卫生院中医专病参与同专业的县级中医药质控中心建设,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要求单独制定中医专病质控标准。

第七条中医药质控中心、中医专病挂靠在其成立所属的医疗机构。

第八条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科室是中医药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九条中医药质控中心按照申报评审权限每年向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述职一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将辖区中医药质控中心、中医专病述职情况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届任期三年,第一年述职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摘牌。

第十条中医药质控中心、中医专病在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领先的,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授权批准成立的中医药质控中心、中医专病均有义务接收学员进修学习,以快速实现同质化、专业化,提升学科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所有中医药质控中心及中医专病。

第二章中医药质控中心申报及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评定为中医药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中医质控中心指标:

1 . 共性指标:中医质控中心挂靠科室收治病人数、业务收入、区域外病人就诊比例、中药饮片收入占比、门诊住院中医治疗率、中医外科系列每年手术例数、三四级手术例数,七项指标位于辖区前列。

2 . 个性指标:市级中医质控中心科室 CMI 值(中医外科系列超过 1.0 、中医内科系列超过 0.5 ),中医内科系列每年出院人数不少于 1000 例;县级中医质控中心科室 CMI 值(中医外科系列超过 0.6 、中医内科系列超过 0.4 ),中医内科系列每年出院人数不少于 500 例。

(四)中药质控中心具体指标:

1 . 共性指标:可溯源中药饮片品种占中药饮片品种比例逐年提高。中药学人员占药学人员比例符合相应要求。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和调剂复核率 100% ,每剂重量误差应在 ±5% 以内。

2 . 个性指标:市级中药质控中心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的抽查率应不少于中药饮片总处方量的 0.7% ,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 200 张;病房(区)的抽查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 7% ,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应不少于 50 份;县级中药质控中心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的抽查率应不少于中药饮片总处方量的 0.5% ,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 100 张;病房(区)的抽查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 5% ,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应不少于 30 份。

(五)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中医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六)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中医药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七)市、县两级中医药质控中心挂靠的医疗机构每年对每个质控中心专项投入分别不低于 5 万元和 3 万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申请作为中医药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时应当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中医药质控中心的请示(原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A 4 纸复印)。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四)本单位相关专业及技术力量(人员、设备及开展技术项目等)介绍。

(五)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

(六)承担相关专业中医药质控中心工作计划。

(七)中医药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八)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

(九)医疗机构专项投入承诺书。

(十)中医药质控中心发展、学术建设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评审。基本条件仅表示具备申请资格,更重要的是量化指标和学术研究、学科建设等应具备辖区领先性。若多家医疗机构同时申请同一专业的中医药质控中心,采取“擂台比武”的形式进行评选。对拟同意挂靠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文授名。

第十六条中医药质控中心的基本职责

(一)中医药质控中心获得单位本专业带头人为中医药质控中心主任(可由挂靠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学科带头人为常务副主任)、成立质控办、配备 1 名秘书。副主任 2~4 名由其他相关医疗机构按专业能力强弱选任、其他医疗机构专业科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均为成员。质控中心所有组成人员均为兼职。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由质控中心自行聘任。中医药质控中心领导相关专病建设发展,可设置相关专病组。

(二)中医药质控中心负责组建辖区相应专业质控网络,指导质控对象开展工作,对本专业质控对象纠正偏离的情况实施监控与指导。

(三)建立本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反馈。

(四)对本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五)每年至少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考核 1 次,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质控对象,同时抄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控中心对质控报告保存期限不低于 5 年。

第十七条中医药质控中心主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中医药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同质化快速提升同专业从业医务工作者的诊疗技术和服务能力。每个质控中心每年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召开相关专业会议不少于 2 次、开展专业培训不少于 3 次、制定相关质控标准不少于 1 个。

(二)负责组织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四)组织制订与修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质控指标体系和信息流通体系,制订与落实质控实施方案。

(五)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六)组织研究和学习、推广国内外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七)定期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中医专病申报基本条件

(一)专科近三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二)乡镇卫生院科室医师数不少于 4 人,人员梯队基本合理。专科学科带头人须为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

(三)乡镇卫生院科室床位分别不少于 5 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 50% 。每年出院病人数量在辖区乡镇卫生院中处于前列。

(四)乡镇卫生院科室确定的优势病种年门诊人次占本科门诊总人次总数 50% ,或住院人次均占本科室住院人次总数 50% 。

(五)专病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每年对该学科建设专项投入不低于 1 万元。

第二十条申请中医专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中医专病的请示。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A 4 纸复印)。

(三)专病开展情况报告。

(四)专病技术力量(人员、设备及开展技术项目等)介绍。

(五)中医专病负责人资质条件,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

(六)承担相关专业专病工作计划。

(七)中医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八)提供中医专病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

(九)医疗机构专项投入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中医专病的基本职责

(一)制定中医专病临床诊疗方案。根据临床验证的结果,综合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制定该专病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二)制定中医专病临床路径。在中医专病临床诊疗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中医专病病种临床路径。

(三)梳理中医专病中医治疗难点并联合攻关,各中医专病病种协作组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提出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治疗难点,在中医专病病种协作组范围内通过临床协作等多种方式,开展联合攻关,不断解决中医治疗难点,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四)加强中医专病人才队伍建设。各中医专病病种协作组通过开展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组织学术交流、联合攻关、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培养中医专病人才,逐步形成中医观念牢固、技术水平高、临床疗效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医专病人才队伍。

(五)广泛宣传中医专病病种的临床疗效。中医专病病种协作组对中医专病病种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平面媒体、视频、网络等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发布、资料发放、电视专题片等形式,宣传介绍中医药的治疗效果和优势,提高老百姓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监督与支持中医药质控中心、中医专病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质控工作会议,对新申报的中医药质控中心、中医专病进行评审。总结交流各质控工作经验,通报表扬先进集体与个人,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 “ 中医药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 ” (简称中医质控办),具体负责中医药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医药质控办设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医疗发展管理科(股),主要职责:

(一)组织中医药质控中心申请设置和主任人选提名(或更迭)评估与初审;

(二)负责与中医药质控中心的日常沟通、协调与服务;

(三)负责中医药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上报。

第二十四条中医药质控中心应当按季汇总、统计、分析并向质控对象反馈质控信息,及时向中医质控办上报季度信息分析结果、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二十五条中医药质控中心对质控对象应当做好沟通与监督。对质控信息填报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者真实性有疑问的要及时与质控对象沟通;对出控或者需纠正偏离的项目,进行追踪监控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中医药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对各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与支持,将质控对象所在医院对质控工作的重视、监督与管理列入对医院考核的内容,以推动中医药质控中心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质控对象应当接受中医药质控中心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完整、准确填报质控信息、认真对照质控中心反馈的信息分析,及时对出控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纠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昭通市卫生健康委、昭通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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