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北云茗
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发( 2024 ) 33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威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宣威市北云茗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16 日宣威市北云茗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宣威市北云茗苑公共租赁住房的 2294 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着力改善中等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水平,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配租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程序,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参与监督。
(二)应保尽保原则。 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三)重点保障原则。 符合低收入标准(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及持有民政部门相关证明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四)优先保障原则。 取得轮候资格的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人员,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宣威市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宣威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配租。对有残疾、疾病、老年人等生活不方便的申请人员,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直接配租楼层适宜的房屋。
(五)分类配租原则。 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套内面积人均 30 平方米的保障标准结合房屋户型分类配租。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租赁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宣威税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租赁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查核实;
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为低保对象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同地段、同档次房屋的租赁市场确定租金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按部门管理职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中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核;
市司法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
市财政局负责租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报道;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内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及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租赁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的房源为 : 位于虹桥街道振兴街南延长线宣威市第
(二)保障对象
1 .申请条件
在宣威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的家庭、单身人士。
2 .申请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人士、家庭。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关系限为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需指定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3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下载,网址: https : //www.xw.gov.cn/ ),持《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宣威市幸福城 E 区 3 幢(保障性住房业务大厅)办理。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 1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云南省居住证》;
( 2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丧偶的,提交单身承诺书;
( 3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 4 )租住、借住房屋情况证明;
( 5 )不动产权属、车辆登记证明材料;
( 6 )低保人员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7 )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交户籍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
( 8 )烈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9 )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提交原件;证件、证书、合同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三)配租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进行:
1 .受理(办结时限为 1 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 .初审(办结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查,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签章。符合条件的,进入复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复审(办结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内)。将经初审的《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签章。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审批(办结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将经复审的《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分别送民政、公安、房屋登记等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审批意见并签章,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确定不予保障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5 .配租(及时办结)。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分批次按照申请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公开进行摇号配租,经摇号获得配租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书》后的 7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租赁合同签订期限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 6 个月的租金标准取整后一次性缴纳。
申请人在签订完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保证金以及相关费用后凭已签订的合同和交款凭证到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四)租赁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垃圾清运等费用,还应承担电梯及公共用水用电的公共能耗等费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租赁费用,按合同约定预交。
1. 租金
根据《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政发﹝ 2015 ﹞ 192 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发改、住建部门调查宣威市主城区房地产租赁市场住房租金标准为 6 元/平方米 / 月,虹桥北云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按照略低于主城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为 5 元 / 平方米 / 月,进而确定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 1 )低保人员按 2 元/平方米 / 月执行;主城区无房人员按3.5 元/平方米 / 月执行;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暂按 5 元/平方米 / 月向社会出租。
( 2 )楼层差价拟确定为:一层、顶层与其它楼层相比降低0.2 元/平方米 / 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套内面积计算,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2. 物业服务费
按建筑面积(含公摊)计算,收费标准: 1.05 元/平方米 / 月。
3. 电梯运行电费
按每月每户计收, 1 层计收 1 元 / 月 / 户,楼层每递增一层按每层递增 0.5 元 / 月 / 户计收。
4. 居民用水二次加压费
按 10 元 / 月 / 户计收。
5. 垃圾代运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现行标准为 120 元/户 / 年。
6. 停车费
按车位 120 元 / 月的标准执行;临时停车 30 分钟内不收取费用, 30 分钟以上至 3 小时内收费 2 元 / 辆 / 次, 3 小时至 8 小时内收费 3 元 / 辆 / 次, 8 小时至 24 小时内收费 5 元 / 辆 / 次,超过 24 小时重新分段计费。
7. 自来水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8. 水池清洗费
按 2 元 / 月 / 户计收。
9. 电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10. 其他费用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收取。
(五)时间安排
2024 年 5 月开始配租工作,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适时启动审核、配租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 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委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北云茗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工作。
(二)周密组织,密切配合。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牵头做好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安排 1 名领导专门负责配租工作,同时抽调专人负责具体业务,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务必把实事办好、办实。
(三)加强监督,确保公平。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租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将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 年印发的《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虹桥街道北云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发﹝ 2018 ﹞ 125 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