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 〕 — 120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沧源佤族自治县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 年 4 月 16 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据《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沧源佤族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深刻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于河流生态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属地管理、规范许可、依法监管,以保障河道防洪和生态安全为前提,以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为目的,以河道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结合河湖生态保护工作,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 严格编制《沧源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分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推进河道砂石资源有序开采。
(二)坚持保护优先。 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是河道生态体系的有机共同体。河道采砂管理旨在保护,应在保持河势稳定,确保河道堤防安全和行洪通畅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三)坚持依法管理。 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护河道生态安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河道砂石开发利用行为。
(四)坚持政府主导。 按照 “ 政府主导、集中统管、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 方式,逐步实现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有序组织开展河道采砂。
三、总体目标
按照 “ 保护优先、规划科学、许可规范、监管有效、安全合法 ” 的总体要求,通过集中统一开采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采砂规划质量、规范企业运营、采砂方案审批、采砂许可办理、采砂全程监管及水政执法、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等多措并举,建立河道砂石规范开采与有效监管新模式,形成河道采砂 “ 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 ” 生产经营和监管格局。
四、规范河道采砂标准
(一)规范河道采砂规划。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SLT423-2021 ),编制《沧源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规划》(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统一),规划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是应包括河道演变分析、砂石补给及可利用砂石总量分析、采砂分区规划、采砂影响分析、规划实施与管理等,做到应编尽编。
二是采砂规划需征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小黑江、勐董河、小黑河、挡帕河的采砂规划应征求规划河段沿岸双江自治县、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
三是采砂规划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采砂区域,不允许规划为可采区。
四是动态管理采砂规划,及时修编调整。当河道防洪规划、城市规划、航运规划以及河势、水文、地质、通航、生态环境和涉水工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及时修改调整采砂规划,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
五是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采砂规划,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二)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一是推行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开采经营管理模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开采,改善 “ 小、散、乱 ” 监管难问题,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绿色生产。
二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或年度实施方案,需征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采砂企业按年度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前,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开采、乱采。
三是许可审批前,采砂企业要规范编制采砂实施方案,采砂实施方案应明确许可方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期限、作业时间、日内作业时间等;临时堆砂场设置方案应明确堆砂数量、堆砂布局、堆砂地类、占地面积、堆砂时限、堆砂方量、堆砂高程、运砂方式、运砂路线、卸砂地点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河道采砂范围内组织对采砂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河道采砂作业合法有序。
四是取得采砂权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1年。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有效期内的采砂规划,结合年度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或实施方案,严格审核采砂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河道修复方案等材料,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当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依法对河道采砂进行许可。
五是全面推行电子采砂许可证,不再单独发放纸质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通过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发放。采砂企业不得转让、买卖采砂许可。
(三)规范河道采砂作业管理。
一是采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和开采量进行现场测评复核,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是各采砂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 四个责任人 ” 接受社会全面监督。
三是对采砂作业区、临时堆砂场实行旁站式监管,现场应设置规范的河道采砂公示牌、采挖区边界标识牌,建立河道采砂计量、监控、登记等制度,本单位管理人员不满足要求的可聘用第三方,原则上不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未设置标识牌的,不得开展采砂活动。
四是开采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电子围栏、出入卡口、电子监控设施等基本管理设施,监控数据应接入云南省河道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监管。
五是采砂企业原则上要按照逐个采砂点开采的方式开采,许可一个点进场作业一个点,开采砂石必须运输到生产厂区进行加工处理。
六是认真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严格做到一船(车)次一单,确保采砂秩序可控。
(四)规范砂场用地审批管理。
一是实行采、洗、堆分离,生产厂区和堆砂场区不得占用耕地,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如:临时堆放砂料),应符合岸线规划,并按涉河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汛期务必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清理,预留充足的行洪断面。
二是生产厂区和堆砂场区用地首选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当地乡(镇)及村集体负责选址,并与采砂企业签订用地租赁协议,用地租赁标准及恢复治理相关费用由乡(镇)、村集体和采砂企业自行商定,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确实没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必须在城镇开发边界之内,且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五)规范砂石料生产建设管理。
一是合理设置生产厂区位置,须远离群众居住地,严格落实国家防尘降噪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要求;场区建设以乡(镇)为单位,应覆盖辖区所有采砂点并满足生产建设要求。
二是生产厂区周围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加工区、堆料区实行封闭管理,建设钢结构生产车间和仓储式堆砂点,配置破碎、加工、筛分、洗选机具、污水等必须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实行循环利用。砂石料堆放采用仓储式堆砂点,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露天堆放要采取防扬尘全覆盖措施。
三是合理布设加工区、堆料区、办公区。采砂许可证、环评报告、采砂方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方案必须齐全,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必须上墙公示,并在醒目位置布设砂石料加工工艺流程图。
四是对采砂机具等一律统一标识,采砂企业在场区设置唯一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和计量称重设施。运砂车辆上路必须密闭、全覆盖,不得遗撒砂石,严禁超载并持有砂石料合法有效证明方可通行。采砂企业要对采砂点至生产厂区段和出口路段遗撒的砂石、尘土及时进行清理。
(六)规范采后恢复治理管理。
一是按照 “ 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 ” 和 “ 边开采,边修复 ” 的原则,采砂企业及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堆、弃料进行清理、回填、平整,恢复河势,修复生态。
二是采砂结束后应及时撤离采砂机具,按照《河道修复方案》对主河槽、河床进行恢复平整,对河道岸坡进行修复,恢复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是采砂企业要对因采砂和砂石料拉运破坏的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及时进行维修,维修后由乡(镇)组织进行验收。对不及时维修的,由乡(镇)负责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采砂企业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采砂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河道砂石集中统一开采及规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及时召开推进调度会议。
(二)压实工作责任。 认真贯彻《沧源佤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 四个责任人 ” ,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强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岩帅镇、勐省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河道采砂及砂场现场监管,督促采砂企业严格按照采砂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进行采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采砂企业生产建设用地选址,指导村集体同采砂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用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督促采砂企业落实河道采砂和生产建设用地恢复治理;及时制止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三)加强日常监管。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逐步规范河道采砂监管。
(四)广泛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引导依法依规采砂。
(五)强化督导考核。 积极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紧盯各项任务要求,扎实落实各项举措。将河道采砂规范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对规范管理得力,成效明显的乡(镇),在河(湖)长制工作激励表彰中优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