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绿政办发〔 2024 〕 22 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绿春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绿春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9 日
绿春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县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县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州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纳入县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产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分为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竣工及投产项目。
(一)重点谋划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
(二)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或计划工期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于本年度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
(四)重点竣工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在本年度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 投资规模 500 万元及以上的县、乡(镇)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均可申报。
(一)重点谋划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县重大战略、产业政策等要求。
(二)重点储备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谋划项目转化,应符合相关领域规划。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列入同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应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
(三)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储备项目转化,应落实建设用地、林地、资金筹措方向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建设要求,应完成法定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已纳入上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续建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外,原则上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四)重点竣工项目由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动转化形成,原则上竣工项目保留 5 年,为做好项目实施效果分析提供支撑。
(五)已列入国家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重点项目。
(六)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以规划引领项目建设,未纳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不得纳入相关项目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卫生等政府投资重点领域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对供需和区域布局不平衡、质量效益差的项目及时进行优化调整。新规划项目应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避免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形成新的闲置浪费。
第六条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一)根据第三条所列范围和第五条申报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平台提出申请。
(二)重点项目实行县、乡(镇)两级管理制度。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平台对本部门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县发展改革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平台对本辖区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发展改革部门。对于跨区域项目,由有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县发展改革部门。
(三)强化项目投资决策,对纳入规划项目,应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展决策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以及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等。对投资规模远超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资金来源不可靠的项目,决策评估一律不得通过。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压低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决策评估程序。政府债务率 200% (债务率风险等级档次橙色)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应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规范项目审批监管。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实行《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审批制,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国有企业实施项目的监管,严禁国有企业违规举债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国有企业采取备案制逃避审批监管。对于国家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资金平衡方案,明确资金来源,按程序报国家审批。
(五)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基本信息,对项目代码、审批进度、投资规模、开工时间以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纳入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包括项目增补、调出和转化。
(一)项目增补。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省、州工作部署,对前期工作较为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增补。
(二)项目调出。 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调出;对在推进过程中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县级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调出。
(三)项目转化。 对已列入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转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项目成熟程度、规模体量,每年年初从重点项目中择优选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点项目,形成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年度建议清单,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一季度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九条 县政府办和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平台,每月 25 日至次月 5 日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度管理。督促县级重点谋划项目紧盯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督促县级重点储备项目落实开工条件,尽快开工建设;督促县级重点新建、续建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督促县级重点竣工项目投产达效,及时发挥效益。
第十条 县政府办和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省、州工作部署,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项目谋划储备,做好县级重点项目审核平衡、调度分析、监督考核等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本辖区重点项目的策划招引、滚动储备、初审申报、推动实施、服务督促等工作;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强化日常服务管理,每年 7 月、 12 月向县政府办和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辖区重点项目清单。
(二)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本领域重点项目的策划招引、滚动储备、初审申报、推动实施、服务督促等工作;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强化日常服务管理,每年 7 月、 12 月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领域重点项目清单。
(三)跨区域项目原则上由有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储备、前期推动等工作。
(四)要素保障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全面支持保障重点项目所需要素资源,细化完善支持政策,重点在规划用地、林地、建设资金、环境容量以及管线切改等相关配套服务要素方面给予支持。
(五)审批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主动为重点项目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精简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六)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履行施工阶段投资成本控制的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管,组织开展施工图联合会审,确保施工图的准确完整;加强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审核,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加强工程造价跟踪管理,对单项工程结算超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 80 %以上的,应及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超概进行预测分析,确需调概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超概率须严格控制在批复投资的 10% 以内,严禁先实施后报批。严禁擅自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招标阶段投资控制主体责任,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按分项预算严格控制;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合同类型选择及主要条款约定、评标方法确定等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健全预算评估机制,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预算绩效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项目主管部门可通过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加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评估结果作为部门项目入库、申报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未经项目主管部门评估的,不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项目库。财政部门对纳入预算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开展财政预算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评估应以国家和省、州颁布的相关定额和标准为依据,无相应定额或标准的,应结合项目实际参照市场价合理确定。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估结果进行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项目信息动态更新,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重点项目中调出。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逐月梳理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协调推动解决;对于跨区域、跨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县级机制予以协调解决。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相互推诿、协调推动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约谈,纳入“红黑榜”通报,适时颁发“骏马奖”和“蜗牛奖”。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边批边建”行为。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强化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区域、园区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县、乡(镇)两级规划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县、乡(镇)两级储备建设用地应积极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重点项目配套工程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所需用能指标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保障,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重点支持保障单位能耗经济产出效益显著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保障,不足部分在满足本县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由有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深挖自身减排潜力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对纳入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库款指标,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支付项目资金,上级到位的专项项目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初财政预算中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重点项目谋划策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编制审查费及与项目前期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纳入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县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绿春支行建立的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电力、交通、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应积极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用水、用气和通信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条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林草、水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简化审批、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的原则,按程序尽快办理规划用地、林地、水保、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用能评价、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早开工。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县财政与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大投资问效力度。县发展改革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责任,对项目审批、实施和运行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部门每年应选取部分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纳入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施旬分析、月通报、季总结、年考核制度。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旬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复工情况进行分析;每月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每季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对重点项目完成及竣工转固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对月度监测指标情况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月度监测指标情况较差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时扣减相应分数。对于连续两个月度未完成月度投资计划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县政府办和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价款结算控制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先审查后支付清算机制,按规定审查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相关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管,全面掌握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督,重点监督工程价款结算的及时性、合规性等情况,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等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的,提出监管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一)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单位工程结算形成单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
(二)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在 15 日内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形成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划分标段发包的项目,应按标段独立形成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规定, 3 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计)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 2个月,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不得超过 6 个月。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其资产价值。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项目审批和调整手续不齐全等达不到决算批复条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林草、水务等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并明确相关责任后,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对于已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了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决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明确管护责任,按规定落实后期管养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用途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用途的,依法依规调剂使用,避免形成闲置资产。对于经营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避免形成低效无效资产。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年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重点项目成效进行综合分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预算绩效管理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和省、州重点项目,享受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