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思政办发〔 2024 〕 20 号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思茅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搬迁群众
住房不足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思茅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搬迁群众住房不足保障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 年 4 月 7 日
思茅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搬迁群众
住房不足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持续巩固易地扶贫搬迁成果,切实帮助大型安置区住房不足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结合思茅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倚象镇大寨村倚象园区搬迁安置点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
第三条 坚持 “ 政府资助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相结合、实物保障与适当补贴相结合 ” 的原则,全面盘点倚象园区内可用于过渡期租赁的房源底数,将其作为大型安置区住房不足群众过渡期租赁住房,过渡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条 按照 “ 一户一策 ” 原则,由迁入乡镇 (街道) 牵头,迁出乡镇 (街道) 配合,双方共同实地走访排查、现场签字确认,全面摸清大型安置区住房不足群众家庭人员结构、安置房现状、住房刚需等基本信息的前提下 (刚需卧室计算原则:已婚人员〔含离异或丧偶〕 1 间卧室;未婚家庭成员中, 4 岁及以上男性 2 人 1间卧室、女性 2 人 1 间卧室〔不足 2 人按 2 人计算〕的家庭, 4岁以下儿童不占卧室数〔同父母居住〕) 根据搬迁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合理制定准入条件,分类精准施策,公平公正公开锁定保障对象,按程序优先满足最迫切、最急需搬迁群众过渡期租赁住房保障需求。
第五条 过渡期租赁住房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不因租赁关系发生改变。经批准承租的申请对象不得出售、转租、转借过渡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源现有结构,不得将此作为分户的依据。
第六条 过渡期租赁住房仅用于临时解决倚象园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过渡期住房不足保障,配租方式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当前实际人口数减去优化后的实际可保障人数,得出住房不足需要实行过渡期保障的人口数,根据需要租赁的卧室刚需,灵活采取单户租住、多户合租等方式进行科学配租。
第七条 过渡期租赁房源实行滚动配租动态管理,按照 “ 自主申请、社区初审、迁入和迁出地乡镇 (街道) 共同复核、区直部门联审、区级审批 ” 程序,分级负责锁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准入的申请对象,仅限于倚象园区安置区安置住房不足的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申请过渡期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搬迁时本户受益人口。
(二)实施搬迁时应纳入搬迁受益对象,但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录入国办系统的受益人直系亲属,且属同一户家庭户籍人口。
(三)实施搬迁后嫁入本户或自然新生的人口 (须出具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 。
符合以上条件家庭成员,可按程序自愿申请过渡期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申请对象:
(一)家庭成员中除安置住房外,还拥有其它安全住房的家庭。
(二)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后,未按相关政策规定完全履行旧房拆除等相关义务的家庭。
(三)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后,通过自身努力成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庭成员及其子女。
(四)已嫁出或户口迁出,且实际未在该户安置房内居住的家庭成员。
(五)本户中空挂户籍人员、正在服刑人员。
(六)有其它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条 经逐级审核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纳入过渡期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采用实物配租与水电费、物管费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纳入过渡期租赁住房方式保障的,由迁入乡镇 (街道)按程序完成配租。对 2 人户中父女、母子等住房不足的特殊家庭,要全力做通群众工作,在充分考虑家庭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给予安排过渡期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水电费和物管费补贴标准
参照进城安置区易地搬迁物管费、水电费减免补贴政策,承租过渡期租赁住房的,按物业费每年 25% 、水费 2 立方米 / 户 / 月、电费 4 千瓦时 / 户 / 月进行减免补贴。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迁入乡镇 (街道) 是受理申请的责任主体,安置社区要大力宣传好相关政策,引导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 过渡期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等相关申请材料,组织开展初审,逐户核实申请人安置房现状、家庭成员结构、刚需卧室数和具体申请保障方式,及时收取申请人相关有效证件和旧房拆除等证明材料,初步锁定符合申请条件对象,切实制定 “ 一户一策 ” 保障方案后,将申请材料同时报迁入和迁出乡镇 (街道) 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安置点社区进行公示,公示 5 天无异议后,按照 “ 一户一档 ” 将申请材料系统归档,经迁入地、迁出地共同复核,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核材料后,按要求汇总上报区发改局。
第十三条 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拟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对象,再次逐户开展行业部门联审,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将联审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将水电费、物管费补贴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次年给予一次性发放。对符合承租过渡期租赁住房的对象,由迁入乡镇 (街道) 及时组织完成配租。
第十五条 申请对象应当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凡是申请过渡期租赁住房或自主租房保障的对象,要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原则上应以户主作为申请人 (特殊情况除外) ,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时必须明确承租期内每位家庭成员分房居住的具体情况,纳入安置社区跟踪管理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过渡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渡期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搬迁后自然新生人口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提交按期足额缴纳水电费、物管费等承诺书;
(六)区直行业部门、迁入和迁出乡镇 (街道) 、安置社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如:旧房拆除证明等,由区发改局牵头研究后予以明确) 。
以上提交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协议类的要提交复印件及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庭成员从业等情况,且声明同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五章 过渡期租赁住房管理
第十八条 过渡期租赁住房分配。本着 “ 保基本、配刚需 ” 的原则,依据申请户型,按照 “ 人房相符 ” 的要求,原则上申请户型必须小于等于该户刚需卧室数。若无匹配房源等特殊原因,由行业主管部门、迁入地乡镇 (街道) 引导申请对象科学作出调整,可适当超过所需户型。
第十九条 坚持 “ 户户见面、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 的原则,同类型租赁房源以抽签方式进行匹配,申请对象以抽取的匹配房源编号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条 由于可提供用于过渡期租赁的房源有限,若安置区过渡期租赁房源不足时,由迁入地乡镇 (街道) 组织村民议事委员会,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按照就近分配原则,采取民主评议,优先解决最迫切、最急需、最困难的搬迁家庭。如倚象园区安置区剩余房源不足,再合理安排公租房进行配租。
第二十一条 申请过渡期租赁住房对象签订租赁合同之日,需交纳履约保证金 1000 元,以保证承租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无息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过渡期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原则上实行 “ 一年一签 ” ,期满后需重新按程序申请。期满前 1 个月,由属地社区负责通知到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退租。对承租期内不服从管理、3 个月以上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物管费等承租义务的对象,由房屋产权人按程序收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在承租期内,因家庭人口自然减少或自身发展不再需要承租过渡期租赁住房的,可及时向所在社区提出退租申请,由房屋产权人按程序收回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对象承租过渡期租赁住房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安置区属地社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过渡期租赁住房租金由搬迁户自行承担。承租过渡期租赁住房租金全额上缴区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承租过渡期租赁住房前,过渡期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会同迁入乡镇 (街道) 、物业公司对过渡期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登记水表、电表等初始数据,全面排查房屋安全质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承租对象顺利入住。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满后不愿续租,多次做工作拒不腾退房源的对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 (街道) 、社区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综合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及时腾退,严防国有资产资金流失。过渡期满后还需续租的对象,以届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立即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过渡期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毁、破坏、改变租赁住房结构和擅自装修的;
(六)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有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承租对象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之日起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7 日内必须完善退租手续、腾退承租住房,按合同约定结清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对承租期间损坏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承租人必须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对腾退的过渡期租赁房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迁入地乡镇(街道)、安置社区要及时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搬迁对象配租入住,切实提升腾退房源使用效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 (街道) 和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补贴,或因失职、渎职造成过渡期租赁住房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后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 (街道) ,要建立健全申请对象资格审核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实行 “ 一把手 ” 签字负责制,严格进行审核把关。迁入、迁出乡镇 (街道) 和社区要做好申请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性审查,包括现有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情况、旧房拆除情况等;区住建局要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中是否有事业身份成员进行审核;区委组织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中是否公务员身份成员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过渡期租赁住房分配,严格按照 “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 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家庭人口统计口径,以本办法发布之日的实际家庭人口数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思茅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搬迁群众
过渡期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