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4〕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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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政办发〔 2024 〕 1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4 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印发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发 ﹝2017﹞89 号)同时废止。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五版)

修订日期: 2024 年 3 月

预案有效日期: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下一次预案修订止

目录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

1.2 编制依据 ····················································

1.3 适用范围 ····················································

1.4 工作原则 ····················································

1.5 事件分级 ····················································

1.6 应急预案体系 ··············································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2.1 组织体系 ····················································

2.2 现场指挥机构及处置 ····································

2.2.1 指挥部构成 ··············································

2.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

2.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

2.3 县(市、区)级组织机构 ·······························

2.4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

3.2 预警 ··························································

3.2.1 预警分级 ·················································

3.2.2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 ·······························

3.2.3 预警响应 ·················································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

4.1 先期处置 ····················································

4.2 响应分级 ····················································

4.2.1 Ⅳ级应急响应 ··········································

4.2.2 Ⅲ级响应 ················································

4.2.3 Ⅱ级响应 ················································

4.2.4 Ⅰ级响应 ················································

4.2.5 扩大响应 ·················································

4.3 市级现场指挥部 ···········································

4.4 处置程序与措施 ···········································

4.4.1 现场污染处置 ···········································

4.4.2 转移安置人员 ···········································

4.4.3 医学救援 ·················································

4.4.4 应急监测 ·················································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

4.4.7 维护社会稳定 ···········································

4.5 应急终止 ····················································

5 后期工作 ······················································

5.1 损害评估 ····················································

5.2 事件调查 ····················································

5.3 善后处置 ····················································

5.4 总结评估 ····················································

6 应急保障 ······················································

6.1 应急准备 ····················································

6.1.1 值守准备 ·················································

6.1.2 健全联动机制 ···········································

6.2 资金保障 ····················································

6.3 技术保障 ····················································

6.4 队伍保障 ····················································

6.5 物资保障 ····················································

6.6 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

7 预案管理 ······················································

7.1 制订与备案 ·················································

7.2 应急演练 ····················································

7.3 宣传与培训 ·················································

8 附则与附件 ···················································

8.1 预案解释 ····················································

8.2 预案实施时间 ··············································

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

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 ·····················

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市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保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 2 )分级负责。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 3 )预防与应急并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应急能力,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 4 )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整合利用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4 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1 。

1.6 应急预案体系

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 4 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县(市、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

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见附件 2 。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2.2 现场指挥机构及处置

2.2.1 指挥部构成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对口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外办、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林草局,保山日报社,市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武警保山支队。

2.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见附件 3 。

2.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专家咨询等 7 个工作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传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污染处置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林草局,市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武警保山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保山支队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派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新闻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广电局,保山日报社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市公安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武警保山支队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行业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3 县(市、区)级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机制;负责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2.4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建立“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行政区域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 4 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

( 1 )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蓝色预警由各县(市、区)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 2 )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以及专家组建议,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 3 )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省生态环境厅,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 4 )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共媒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 5 )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按程序解除预警,适时结束相关措施。

3.2.3 预警响应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1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 2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 3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环境监管。

( 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 1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 2 )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 2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 3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 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要求进行续报,直至处置结束。

( 5 )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市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州(市)政府通报情况。

( 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按照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 1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环境污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 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生态环境局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的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4.2.5 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级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当省委、省政府启动或成立省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级指挥部要在省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市级现场指挥部

( 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执行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级现场指挥部由市临时指挥部工作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 2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市、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县(市、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指挥县(市、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 3 )省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省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 处置程序与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有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 5 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6.1.1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6.1.2 健全联动机制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6.4 队伍保障

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6.5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6 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 1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典型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环境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清单,评估资源能力需求,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 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备案。各县(市、区)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应将备案企业有关信息向乡镇(街道)进行信息共享。

( 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宣传与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 附则与附件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

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 2

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主体、专项、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一、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

本预案是《保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三、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包括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等。

四、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区)应急预案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应急预案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 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市纪委市监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外办、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林草局,保山日报社,市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武警保山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如下:

市纪委市监委: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增援请求,通知市直有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增援,协调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处置,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并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调动各类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向社会发送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市民政局:按政策规定保障需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农村资源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市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务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务、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里援助,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尾矿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相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与调查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市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

市广电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新闻宣传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林业和草原资源安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和草原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保山日报社: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气象应急加密观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开展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属地供电单位开展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协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并网水电站水库下泄流量。

武警保山支队: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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