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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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坪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代表履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是县人大常委会全面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推进“四个机关”建设,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华坪实践新篇章的现实需要,对于进一步规范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调动县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依靠县人大代表做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着力提升代表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要树立整体观念,积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代表团(代表小组)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承担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县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和依法开展履职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县人大代表应当通过自学和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活动,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增强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

县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按照初任培训、履职能力提升培训、专题培训循序渐进组织实施,代表每届任期内应当参加1 次以上的履职学习培训,确保实现基层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全覆盖。无特殊情况,县人大代表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统一组织的代表学习培训。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县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健全完善学习培训体系,优化学习培训内容,改进学习培训方式,提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主动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严格落实出席会议制度。县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全程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会议期间应当参加的各类会议,审议或者表决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一般不得请假。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报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请假。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五条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采取集中组织开展和划分代表小组的方式进行,以代表小组活动的方式为主。划分代表小组以乡镇为单位,原则上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统筹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督促落实代表小组活动制度,提高代表小组活动实效。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统筹工作。“一府一委两院”邀请县人大代表视察或考察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事先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代表参加。

县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执法检查等闭会期间的活动,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县人大代表出席或列席相关会议时,应当全面了解情况,积极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县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乡镇人大组织的本级代表小组活动,并根据安排进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开展活动、接待选民(群众)。

不在原选区或原划属代表团(代表小组)所在区域内工作、居住的县人大代表,到原选区或原划属代表团(代表小组)参加代表活动每年不得少于1 次。

县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统一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和闭会期间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以及不能应邀列席或者出席相关会议时,应当及时与组织活动的单位进行沟通,说明情况。

第六条 密切县级国家机关同代表、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县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寄送资料和云南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方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落实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制度。

县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接访、走访、座谈等方式,以及通过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和云南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渠道,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每位县人大代表固定联系2 至3 名基层群众,每年联系、走访不少于2 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各选区应当做好县级国家机关联系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细则,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插手招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不得从事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严禁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县人大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聘请或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担任司法、审计、信访案件听证工作的监督员、专家组成员等社会兼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代表良好形象。

第八条 注重提高履职质量。县人大代表应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参与履职活动的实效,提升履行职责的质量。

会议或活动期间,县人大代表应当围绕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正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准确反映意见建议,提高履职水平。

县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研究提出代表议案建议,确保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质量。县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承办单位组织的代表建议办理调研、面商、座谈等活动,客观评价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县人大代表各代表团(代表小组)应当主动协助征集代表议案建议素材,为代表团及其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提供参考。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围绕各次常委会会议议题深入开展调研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针对会议议题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第九条 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对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法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县人大代表因工作发生变动不宜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涉嫌违纪违法、情节轻微、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可以启动接受代表辞职的相关工作程序。县人大代表因各种原因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需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接受其辞职的决议予以公告后,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条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代表的履职管理工作,代表所在代表团(代表小组)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统计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运用云南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记录本代表团(代表小组)代表履职情况。

县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1 次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评议。每年参加述职评议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任期内代表总人数的20%。代表应当以会议、书面等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代表履职情况及评议结果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开展代表工作评先评优、确定参加代表履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学习人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县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监督,对代表履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并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或反映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或与代表身份不相符的有关行为,特别是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或组织需切实加强对代表的监督管理,杜绝不良社会影响情形的发生。

县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络信息等发生变化时,由代表本人或代表原选区或代表原所在代表团(代表小组)的代表工作机构及时提供给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更新。

第十一条 为代表依法履职营造良好氛围。县人大及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代表工作服务保障机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加强对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良好氛围。

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对县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予以支持。县人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代表学习培训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代表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依法为无固定收入的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参加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学习培训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活动发放临时补助或报销差旅费,具体执行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无故不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向代表所在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县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将其情况报告县委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坪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华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 年3 月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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