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会泽县委办公室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会办发〔2024〕3 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县直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省
市驻会单位:
《会泽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会泽县委办公室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3 月21 日
会泽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压降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4〕6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发挥会泽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机构职能作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研判分析、联席会议、跟踪督导、约谈问责、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协调解决;检查、督促和指导县交安委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对口联系的领导、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落实实体化运作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从县公安局调配,其他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按规定轮值。
第五条乡(镇、街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商科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会泽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道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养护、运营单位,车辆所有和管理单位,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单位,客危货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责任落实
第六条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并将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美乡村”“平安乡村”“平安家庭”建设等融合推进,发动基层组织、村组干部和驻村工作人员,加强源头要素管理,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载客、违法载人等风险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开展教育引导和源头管控。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常态化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执法、流动执法等方式,聚焦货车、校车,每月组织不少于4 次联合路面执法,严厉查处超限超载、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行为。
深入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暂未列入计划任务的,加强应急措施警示提示。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标准及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者处理,对公路安全隐患按照急用先建原则分步实施、强化治理、挂牌整治,深入开展事故多发路段“路口五必上”“路段三必上”“亮灯工程”建设。整改情况应当记录保存,作为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处理的依据。
第八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应用。依托“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等,推进视频监控、智能卡口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优化道路交通安全态势分析平台、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模型,通过人脸、车辆特征识别等技术,实现前端抓拍、即时提醒、违法推送、溯源劝导,提升管理科技化水平。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络平台,认真处理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处理后,对投诉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条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
(一)发生1 人以上死亡或者3 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局分管交警的副局长、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2 人以上死亡或者5 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3 人以上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四)高速公路发生本条第(一)(二)项道路交通亡人事故的,县公安局分管交警的副局长,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发生本条第(三)项道路交通亡人事故的,属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的,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比照公安机关执行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牵头,建立医疗救治机构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医疗专家会诊机制,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救治率。
第十二条建立重点工作交办制度。
(一)交办范围
1.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重要工作部署、会议重要决定;
2.上级及县级领导批示指示;
3.督导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工作;
4.事故复盘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5.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工作;
6.根据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需要重点推动开展的工作;
7.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8.其他需要交办工作。
(二)交办方式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交办单。
(三)交办事项办理
1.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注明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毕,对疑难、复杂的工作报请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可延长办理时限。
2.交办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办理。
4.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交办情况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一)督办范围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交办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
3.办理交办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4.交办事项办理中弄虚作假、反映情况失实的;
5.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二)督办方式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督办单。
(三)督办事项办理
1.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疑难、复杂的工作报请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可延长办理时限。
2.督办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补充办理。
4.对督办后仍然未按要求办理的,在督办时限到期后,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5.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督办情况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建立考核制度
对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考核评价办法,考核结果计入县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成效。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调查,由省、市政府调查组负责调查。对一次死亡1 至2 人或受伤多人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调查处理,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对亡人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部门),视情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的,由本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等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企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的,由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或者因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被追究责任,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情形的,取消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者重用任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泽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清单附件
会泽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清单
一、乡(镇、街道)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深入贯彻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专兼职网格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统筹整合网格员、公安民(辅)警、村“两委”人员、“两站两员”、教师、农机监理人员、路长、驻村工作队员、企业负责人等力量和资源,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动态管理网格内道路交通安全要素,加快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短板。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依托“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等,推进视频监控、智能卡口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
(三)加强“两站两员”建设,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劝导员等力量维护本地道路交通秩序,严格“常态、重点、特殊”勤务要求,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护林防火点人员,在开展护林防火检查的同时,开展好交通安全劝导提示。组织村社干部、劝导员对农村聚会宴请常态化打招呼,进行事前事中警示提醒。
(四)对行政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行政区内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重点车辆、驾驶人基础台账。动态排查农村面包车、二(三)轮摩托车、货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和拖拉机等农机车(具),建立完善基础信息台账,督促车辆所有人及时履行注册登记、检验、报废等手续,对暂时不能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车辆,由属地政府采取统一编码喷涂、登记造册的方式,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重点车辆进行通知、催办,组织对重点驾驶人开展警示教育、签订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
(六)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涉及本乡镇和街道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传、劝导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安全列入村规民约,通过农村“大喇叭”、一村一宣传栏等阵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曝光警示、预警提示,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紧盯务农务工人员、上级推送的风险人员等重点群体,定期上门入户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提醒警示。
二、职能部门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
2.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3.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政策、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协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引导、处置,防止道路交通事故舆情引发负面炒作。
4.组织新闻媒体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应急广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预警提示,充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突出交通安全宣传的公益性和无偿性,在全社会形成关注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
5.强化新型大众媒介传播渠道运用和宣传引导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融媒体平台推进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公益企业等组织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6.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产品评选、征集活动,配合做好交通安全宣传素材资源及优秀宣传作品、文化产品供给。
(二)县委政法委
1.指导政法各部门,依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2.统筹解决政法部门在道路交通执法、司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不断提升道路交通执法质量。
(三)县融媒体中心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利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等节点,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宣传报道,提升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2.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
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信息,曝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4.有效利用会泽县融媒体中心刊播平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规定,指导、监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
2.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
3.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
4.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聚焦赶集日、民俗节庆日、学生放收假、喜丧客事及“杀猪饭”宴请等群众集中出行节点,紧盯面包车、二(三)轮摩托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和拖拉机等农机车(具),突出“一早一晚”等重点时段,紧盯事故多发路段,全面开展执勤执法。
5.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定期抄送有关部门。
6.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协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7.排查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消除隐患、防范交通事故的建议。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路况、交通拥堵信息,为社会提供交通信息引导服务。
9.加强农村“两站两员”工作指导,在农村地区延伸建设交通安全执法站、防控点,结合工作实际设置临时执勤点,优化勤务安排,强化管控值守,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的管控。
10.加强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保险监管、卫健等成员单位合作,提升道路交通协同共治水平。
11.依法协同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12.优化道路交通安全态势分析平台、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模型,通过人脸、车辆特征识别等技术,实现前端抓拍、即时提醒、违法推送、溯源劝导,提升管理科技化水平。
13.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五)县发改局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2.根据国家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范围与方向,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支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六)县工信商科局
1.强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监督管理,对生产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型的企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化货车“大吨小标”、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源头治理。
2.依法查处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行为。
3.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违法违规活动。
4.督促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强化源头治超责任落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场出站。
5.负责马路市场整治后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改造等常态化管理。
(七)县教体局
1.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制定实施覆盖学龄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计划,提升师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能力。
2.将交通安全知识融入校园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幼儿园、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推动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 个课时的交通安全教育课,每所学校至少设置1 处固定式交通安全宣传栏,开展好“小手拉大手”宣传教育活动。
3.监督指导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4.指导各地通过因地制宜逐步发展专用校车、定制公交等方式,满足农村地区学生上下学、寄宿制学校集中返家返校等需求,有效破解学生上下学难问题。
5.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6.强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整治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县民政局
1.指导殡葬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2.协助财政、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工作。
3.将交通安全列入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重要作用,广泛普及法律知识、交通安全常识,提升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文明素养。
(九)县司法局
1.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督促普法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3.实施道路交通事故、酒驾毒驾病驾等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监管。
4.依法做好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
(十)县财政局
1.统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资金,研究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来源政策,为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业务管理、营房建设、执法执勤装备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平台建设运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县人社局
1.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单位做好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2.加强外出务工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引导乘坐合法合规车辆外出务工。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
1.督促行业监管的矿山、砂石企业等货运源头企业和土地整理工程货物源头企业强化源头治超责任落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场出站。
2.协助做好道路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和道路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避险撤离工作。
(十三)县住建局
1.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2.排查、整改城市道路、桥梁交通安全隐患。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会泽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
(十五)县交通局、会泽运政管理所
1.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严把资质准入关。
3.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规范驾驶人教育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4.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监管,查处货车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以车站、集镇、城郊结合部、农村学校学生收放假时段为重点,集中力量严查严处非法营运行为、集中曝光非法营运车辆和驾驶人,有效净化道路交通运输环境。
5.督促“四类场站”“四类企业”等企业单位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出站。
6.强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道路货运等新业态监管,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平台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优化交通运输组织,提升客运效能,尤其要强化农村地区公路客运组织,有效破解农村群众集中出行难、学生上放学出行难问题。
8.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规范经营,及时排治道路交通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组织协调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超限车辆劝返,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清障救援等工作,持续健全救援服务体系。
9.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加强高速公路“三站一区”(收费站、加油站、加水站、服务区)宣传阵地建设,设置固定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示屏和宣传栏,健全完善信息资源、信息显示屏的互联共享机制,及时发布路况、气象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10.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标准及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依法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履行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全面建设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严格落实建设计划任务要求,对暂未列入计划任务的,加强应急措施警示提示。加大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11.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12.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奖惩。
13.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县农业农村局
1.做好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健全完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
2.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监督管理,加强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开展联合执法,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4.牵头依法淘汰变型拖拉机,严格督促期满报废。
5.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完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十七)县水务局
开展水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排治道路风险隐患。
(十八)县文旅局
1.督促旅行社严格旅游包车管理,严格落实“五不租”制度(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依法查处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承担旅游运输的违法行为。
2.督促旅行社与旅游包车企业订立合同时,完善相应条款,明确约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客出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使用安全带等要求,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
3.把督促游客规范使用安全带作为旅行社安全工作检查内容,纳入文明旅游评价范围。
4.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旅游交通安全信息提示服务,推送交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加大自驾游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5.通过“文化大篷车”等活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组建文艺小分队参与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活动。
(十九)县卫健局
1.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警医合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畅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2.建立健全医疗专家会诊机制,根据需要启动省、市、县3 级医疗专家会诊机制,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救治率。
3.规范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体检。
(二十)县应急管理局
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砂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超责任落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场出站。
4.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情况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6.做好道路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二十一)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日常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违法行为,配合工信等部门深化货车“大吨小标”、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源头治理。
4.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黑窝点”。
5.强化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阵地的交通安全宣传。
6.持续在餐饮等行业深化“零酒驾”单位创建等公益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抵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十二)县城管局
1.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建成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监督城区范围内渣土车抛洒、滴漏违规行为。
2.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摆摊经营、乱停放、乱堆放等行为的查处。
3.加强渣土运输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渣土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督促建筑工程企业落实源头监管责任,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4.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县林草局
1.负责林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排治道路风险隐患。
2.在林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示提醒。
(二十四)县乡村振兴局
1.负责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融入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完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二十五)县人民法院
1.审理交通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惩处交通违法犯罪分子。
2.总结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审判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研究道路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
3.通过公开审判、组织旁听、以案说法、报道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六)县人民检察院
1.负责办理道路交通犯罪案件及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
2.对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案件办理及法律监督工作。
3.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道路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道路交通犯罪的效能。
4.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二十七)县总工会
1.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应急、交通运输、公安等开展事故调查,研提处理意见。
(二十八)团县委
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深化交通文明实践青年志愿活动,在青年群体中广泛传播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二十九)县红十字会
协同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救护水平。
(三十)县地震局
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地震预警提示信息,协助应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做好突发地震后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
(三十一)会泽气象局
1.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冰、雪、雨、雾、霾等恶劣天气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提供预警信息。
2.负责恶劣天气条件信息监测和预警,及时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通报情况。
3.积极推进公路灾害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三十二)会泽公路分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曲靖支队会泽大队
1.依法实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履行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严格执行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完善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国省干线公路、占用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3.负责实施辖区内国省道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联合排查制度,负责监督国、省道渣土车抛洒、滴漏的违规行为。
4.依托超限运输检测站按职责进行超限超载治理,负责高速公路入口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管控监管工作。
5.多条国省道交汇车流量大的地方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流动超限超载治理,坚持“凡超必卸”,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查处。
(三十三)县消防救援大队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各级消防部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三十四)曲交集团会泽分公司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十五)邮政会泽分公司
1.建立完善“警医邮”协作机制,提升“放管服”便民服务延伸。
2.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示提醒,严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制度。
3.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十六)云南交投集团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
1.负责养护管理经营的高速公路,及时完善修复缺失、损毁的安全设施,保证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健全完善经营管养高速公路的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3.健全完善经营管养高速公路的入口检测设施(设备),强化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检测,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
4.在管理经营的高速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收费站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布路况、气象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三十七)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曲靖片区管理部
负责会泽辖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治,确保服务区内附属设施(包含视频监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通过服务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