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能源局关于印发《镇雄县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的通知(镇能发〔2024〕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42
收藏
详情

镇能发〔 2024 〕 13 号镇雄县能源局关于印发《镇雄县煤矿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

的通知

各片区能源管理所、有关股室、各煤矿企业:

《镇雄县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经县能源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县安委办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迅速制定印发方案

各片区能源管理所要督促指导辖区煤矿企业根据《镇雄县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要求,结合《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 年)》及煤矿安全实际,制定出台行动方案,细化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推进落实,并将行动方案统一收集后于 4 月 10 日前报专班办公室。对方案编制不合理、不切合实际或敷衍了事的,一律推倒重来。

二、及时成立工作专班

有关股室、各片区能源管理所要成立工作专班,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并结合能源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分年度细化制定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实行 “ 挂图作战 ” ,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统筹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三、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一是有关股室、各片区能源管理所要报送 1 名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至专班办公室,并从 3 月份开始,每季度报送一次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片区能源管理上报的材料须汇总辖区煤矿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由专班办公室每季度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工作领导组汇报,以便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每半年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展情况报市能源局、执法四处。

联系人及电话:付科海,联系电话 :15987034108 ;赵常红,联系电话: 15125455969 ,微信同号。

镇雄县 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 2024 — 2026 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硬措施》)落实落地,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的通知》(安委〔 2024 〕 2 号)、《云南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关于印发 <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 > 的通知》(云能源安全〔 2024 〕 35 号)、《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 昭通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 > 的通知》(昭市安委〔 2024 〕 1 号)、《昭通市能源局关于印发 < 昭通市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 > 的通知》《镇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 镇雄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 > 的通知》(镇安委〔 2024 〕 3 号)等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 “1+4” 框架体系和基层基础,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安全理念显著增强。 系统干部职工、煤矿企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坚守安全红线的意识更加强烈,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显著提升,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水、火、顶板灾害治理能力切实增强。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井下作业人员逐步减少。正常生产煤矿达到一、二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率占 80% 以上。

——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强烈意愿大幅提升,互联网 + 监管水平大幅提高,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安全形势更加稳定。 煤矿事故总量持续下降,煤矿井下“ 三违 ” 行为大幅降低,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 强化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 全国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视频培训班 ” ;参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主办的针对 “ 五职 ” 矿长和主要负责人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全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理念和安全投入意识。组织煤矿主要负责人及 “ 五职 ” 矿长参加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学习,实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2.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认真落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素质提升行动,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的培训,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组织技术管理水平低的突出矿井到技术先进成熟的煤矿企业学习防突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防突水平。

3. 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培训规定》,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等规定要求。督促培训机构严格审查 “ 三项岗位 ” 人员的任职条件, “ 五职 ” 矿长必须具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 10 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 “ 五科 ”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 5 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特种作业人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配合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和考试点,力争 2024 年底前实现安全培训教室视频联网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

4. 推进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及时组织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矿安〔 2024 〕 8 号)等法规文件学习。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煤矿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备案,加强队伍机构人员、装备、基地设施规范化建设,强化队伍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提升专业队伍战斗力。督促煤矿企业强化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兼职救护队伍、应急预案、应急物资装备等建设。针对灾害特点每半年至少开展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灾害预兆、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应急处置要求等,提升煤矿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突出煤矿调度指挥功能,配齐配强煤矿调度人员,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二)推进法规标准落实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5. 推动煤矿法律法规标准落实落地。结合省能源局制定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及我局制定的《镇雄县能源局关于深入贯彻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 实施方案》安排,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贯彻《意见》《硬措施》若干要求,细化全县煤矿重点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意见》《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贯解读,进一步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支撑作用。开展培训班,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干部、煤矿企业学习《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场检查时采取考试、提问等方式对煤矿企业学习贯彻《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落细《云南省煤矿企业办矿管矿基本要求(试行)》 100 项具体要求,推动煤矿企业提高依法办矿管矿水平。

6. 健全完善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督促煤矿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排查整改机制,督促煤矿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开展 1 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针对长期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顽固问题隐患,深入排查治理,实行台账化管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主动向所片区所、执法队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动态清零。对排查流于表面,查不出重大隐患的煤矿,将加大检查频次和天数,约谈煤矿主要负责人,按要求严格处罚;对未开展排查或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责令停产整顿,报请县政府挂牌督办。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指导,严防漏管失控造成事故。

7. 健全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 五落实 ” 要求,限期整改隐患,加强过程监督,确保闭环管理。2024 年底前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8.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全县煤矿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2024 年底前实现企业自查上报、监管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对监管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开展煤矿产业结构重点攻坚

9.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停止上报审批新建规模低于 90 万吨 /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强化实质内容审查和现场核查。煤矿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上报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规定、产业政策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瓦斯、水文、地质、煤层自然发火、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安全开采条件 “ 就高 ” 原则编制设计,一律不予上报审查。

10. 推动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格按照《整治重组方案》组织论证,对不予利用的煤矿井筒于 2024 年底前关闭到位。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煤矿,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

11. 升级改造一批煤矿。推动《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 年)》有效实施,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 2023 年底生产煤矿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成果,结合煤矿地质、煤炭赋存、开采技术条件等科学论证,按照能上尽上的原则,全力推动煤矿综采综掘,对应实现而未实现的煤矿不予通过复产复建验收。

(四)强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2. 常态化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2024 年底前,推动煤矿企业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综合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工程措施相互验证,查清 3—5 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按照“ 就高不就低 ” 的原则重新确定煤矿灾害防治等级。推动建立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煤矿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2024 年底前,全力推动全县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13. 优化煤矿采掘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煤矿采掘部署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指导煤矿优化生产系统,做好采掘接续,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 “ 三量 ”管理制度,按照 “ 精排 1 年、细排 3 年、规划 5 年 ” 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和采掘接替工程计划,指导全县煤矿科学组织设计、施工新采区或新水平。按照煤矿采掘计划,制订监管措施,推动实施采掘工程精准管理和区域瓦斯超前治理,确保抽、掘、采平衡和正规、均衡生产。

14. 推进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等级设防或鉴定弄虚作假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法采取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等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资金投入,督促指导新 “ 带帽 ” 的突出矿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责任。持续开展煤矿瓦斯超限整治,认真落实《云南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能源安全〔 2024 〕 38 号)要求组织对高突矿井开展全面评估,推动瓦斯防治能力提升;推动全县 6 个(狮子山、大顺、张家院、刘家坡、柳林、平顶山)地方煤矿 “ 一矿一策 ” 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及论证分类处置,减少瓦斯超限频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 “ 三专两探一撤 ” 措施和老空水防治 “ 四步工作法 ” ,督促煤矿企业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爆破作业、煤仓清理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关键环节管理;督促煤矿做好机电运输设备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带电检修、超负荷运转,重点督促煤矿井下胶带输送机等设备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设备运行安全。

15. 落实露天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评估,每季度进行 1 次边坡监测分析。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

16. 数字赋能煤矿安全监管。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推动煤矿企业健全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督促煤矿建立完善关键场所视频监控,依托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电量监测,充分运用互联网 + 监管、 “ 电子封条 ” 等信息化手段,常态化开展远程检查,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变事后被动处置为事前发现和防范。

17. 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采煤工艺、装备。积极推广综掘工作面综掘机机载临时支护、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超前支架支护工艺,积极引进先进的物探设备,推广使用智能 “ 三违 ”AI 系统,突出重点,加强治理,统筹引进的安徽金鼎、重庆煤科院、安技中心、省煤田地质局等专业机构力量,开展水、火、瓦斯、顶板等灾害治理,全面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18. 提升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快灾害严重煤矿、大型煤矿、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分系统、分头面 “ 一矿一策 ” 开展智能化改造,逐步提升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加快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更新换代,分期全部更换为激光或红外甲烷传感器;在关键位置增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加强对煤矿井下内因、外因火灾的综合防治;加快推进 “ 无监控不作业 ” , 2024 年底前所有生产建设煤矿主要作业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 6 月底前完成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

19. 推动煤矿 “ 双回路 ” 改造。加强煤矿 “ 双回路 ” 改造调度力度。加快推进 33 对地方煤矿按期完成煤矿侧用电线路建设。建设煤矿要同步完成双回路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进入二期工程前要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他建设煤矿进入三期工程前要实现双回路供电,未实现的责令停止建设。

(五)加快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20. 规范煤矿企业外包队伍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煤矿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21. 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投产矿井标准化等级不低于二级,核定生产能力 45 万吨 / 年及以上、突出矿井、水文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动态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动态达标机制。 2024 年组织完成所有生产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现场考核,对考核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 2024 年力争指导完成 1 个一级标准化煤矿初验; 2025 年底前,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杆)企业。

(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

22.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履行对辖区 33 对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系统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监管执法,严格落实驻矿监管和 “ 盯守 ” 措施;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与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联系,适时组织联合执法,推进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工作信息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重要情况以专题报告、信息专报等方式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推动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3. 规范精准执法。科学编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和检查方案,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建立执法分析机制,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定期开展执法分析和监督考核。实行差异化执法,紧盯重大风险、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加大对系统复杂、管理团队频繁更换的煤矿检查执法频次,精准开展检查执法,确保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

24. 改进检查执法方式。推行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内容开展执法检查,采取 “ 四不两直 ” 、购买第三方技术单位服务、交叉检查、夜查等方法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安装、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制作文书、统计数据等。实施执法文书修改留痕管理、智能提醒。

25. 严格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严格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按照 “ 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 ” 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警示教育片,督促企业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系统监管干部、各煤矿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出台政策文件并督促煤矿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推动工作。

26. 强化督导帮扶。建立完善抽查、交办、核查、约谈、报告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暗访、多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末梢。建立《能源系统专家库》,完善专家库人员管理制度,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煤矿,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把脉会诊,开展 “ 一对一 ” 定向帮扶,指导企业制定“ 一矿一策 ” 措施,解决深层次问题。

(七)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7.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以《意见》《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硬措施》、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结合 “ 安全生产月 ”“ 全国防灾减灾日 ” 等活动,常态化开展 “ 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 ”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宣传 “ 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 。坚持 “ 谁执法、谁普法 ” ,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全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8.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接收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进行举报。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29. 强化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组织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矿山安监局组织的年度一轮集中轮训;每季度对系统监管人员开展一次考试考核。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加大监管人员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执法四处跟班学习力度;加大驻矿监管人员到局机关顶岗锻炼学习力度,培养选树执法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30. 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配备使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记录仪。

31. 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 “ 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 ”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健全执法统计和典型案例报告制度,每月报送典型执法案例,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县能源局成立工作领导组及工作专班,具体如下:

组 长: 陶绍林党组书记 局 长

副组长:廖 军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陈绍宽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张 勇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周天柱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苏金禄 副局长

成 员:有关股室负责人、各片区能源管理所所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执法队,负责日常工作安排、落实和信息调度等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积极申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争取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支持保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求。

(三)强化督促检查。 有关股室、片区所要狠抓监督检查和发现问题整改,对本部门检查发现的煤矿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上级检查下发的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严肃约谈相关股室、片区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强化激励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挖掘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培育选树一批示范企业。加大对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以示范引领推动工作落实。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