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发〔 2024 〕 5 号
临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福利彩票
销售网点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沧市
福利彩票销售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
现将《临沧市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沧市福利彩票销售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民政局
2024 年3 月20 日临沧市 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脑福利彩票销售,加强对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沧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 市福彩中心 ” )受云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委托,负责临沧市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网点的设立
第三条 市福彩中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正、兼顾公益的原则征召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
第四条 临沧市内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市福彩中心提出设立销售网点申请。
(一) 年满十八周岁且小于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限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 有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销售场所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上。
(三) 近 5 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四)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同等条件下且均有能力经营者,优先考虑残疾人。
第五条 新增销售网点原则上实行公开征召制度,由市福彩中心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拟定征召计划,报请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定,发布征召公告。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提出报名申请,提供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报名材料,经驻县(区)民政局福彩管理站实地考察,县(区)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市福彩中心审核,市福彩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代销者名单,并将确定的人员名单公示 5 天,最后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请省福彩中心批准备案。
第六条 批准设立的销售网点,申请人需缴纳 2 万元设备保证金(该保证金统一上交省福彩中心账户,将在退机不进行销售时,根据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点代销合同书退还,不计利息)。
第七条 批准设立的销售网点需按照统一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销售网点自理),经市福彩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安装宽带,签订相关的协议书;由省福彩中心发放投注机,发放《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进行上岗培训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八条 批准设立的销售网点必须在申请地点开设,专营销售,不得擅自改变销售地点、网点编号。
第九条 新增销售网点城区与原有网点距离不得少于300 米,乡镇新增销售网点与原有网点距离不得少于 500 米,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得少于 100 米。
第十条 新批准设立的销售网点,从批准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机主未将投注机投放市场销售的,市福彩中心将无条件取消销售资格并收回投注机。
第三章 销售网点环境与设施
第十一条 销售网点需使用统一设计的福利彩票标识、各玩法走势图、标准销售柜、开奖公告牌等,应在醒目位置粘贴中国福利彩票 “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 ” 发行宗旨和 “ 公平、公正、公开 ” 发行原则宣传语、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及兑付奖金警示语、理性购买彩票提示语。投注站的公告牌应当清晰、整洁,开奖公告内容必须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销售网点需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
第十三条 销售网点要为彩民提供舒适、安全、健康、卫生的购彩环境,不得随意悬挂、粘贴、布置与彩票无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销售网点内不得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做好投注机的防火、防水、防盗、防尘等日常保护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投注机用途。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销售网点的协议签约者是销售网点的法定负责人,承担销售网点的管理和全部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销售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以上,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福利彩票销售工作。销售网点如需更换销售人员,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辖区市场管理员报备,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到岗销售福利彩票。
第十七条 销售员应当衣装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熟悉各种彩票游戏玩法,为彩民投注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销售网点负责人或销售员不得无故缺席省、市福彩中心及当地民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
第五章 彩票销售
第十九条 销售员必须按照电脑福利彩票面额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员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及兑奖,销售网点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禁止赊销彩票,禁止销售事前打印好的电脑彩票,严禁参与私彩和其他非法彩票销售活动,有义务向民政、公安等部门举报非法彩票销售活动。
第二十二条 销售网点销售福利彩票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彩票购买者意愿,严禁以误导、欺骗、强迫等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第二十三条 销售网点除销售电脑彩票之外,必须积极征订销售即开型等其他类型的中国福利彩票,但限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彩票品种。
第二十四条 销售员与投注者的现金往来应当场唱收唱付;对销售款、已兑奖的中奖彩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弄虚作假、冒领奖金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以赠送、打折或变相打折及诋毁其它销售网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彩票。
第二十六条 销售网点应及时、准确转发各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各类公告和通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 销售网点打印出票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视为无效票,不得出售给投注者。
第二十八条 销售网点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足时销售彩票,不得随意关机或停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销售彩票的,应提前报告市福彩中心并对外告知。
第二十九条 销售网点不得擅自注销电脑福利彩票,需要注销的彩票由销售网点将原件移交驻地福彩管理站,按程序进行核销。
第六章 彩票兑奖和结算
第三十条 销售网点要按照《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点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兑奖和资金结算,确保正常兑奖及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超过兑奖期限的彩票和因污损、涂改、破损等原因不能正常识别兑奖的无效福利彩票,销售网点不予兑付奖金,应当向兑奖者说明不能兑付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销售网点发现兑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福彩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奖彩票是唯一兑奖凭证,销售网点需凭中奖彩票兑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兑奖。
第七章 销售网点迁移、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销售网点需要变更销售地点时,要以书面形式提前 20 个工作日内向驻地福彩管理站申请,填写销售网点地址变更表,经县(区)福彩管理站实地勘察,市福彩中心审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上报省福彩中心备案后方可迁移。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销售网点可以申请迁移,但只能在批准设立时的同级行政区域内迁移:
(一) 所处区域销售网点密度高,在现地点经营一年以上,但销量相对较低且无法维持正常经营(需调取申请站点一年内销量予以证明);
(二) 经营场地拆迁(需持拆迁证明);
(三) 国家政策调整,需销售网点进行迁移;
(四) 经营场地承租到期,而又无法继续承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销售网点不得跨销售管理机构管辖区域搬迁,且只能在同级行政区域内搬迁;乡镇销售网点不得搬迁到城区,乡、村一级销售网点只能在乡、村迁移。
第三十六条 销售网点就近变更销售地点,新地址与原销售地址之间的距离,不超过 30 米时,不受与其相邻销售网点之间距离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新增销售网点除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二年内不得搬迁,销售网点搬迁后一年内不得再申请迁移。
第三十八条 对暂停销售超过 90 日的销售网点,原销售地址不再保留;对申请暂停销售超过 180 日的销售网点,逾期未开通销售的将强制退机。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代销者,可以向市福彩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福彩中心批准同意,按省福彩中心的变更流程和业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 原销售网点代销者已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由原代销者直系亲属作为代理人提交变更申请。
(二) 销售网点代销者年龄超过 70 周岁,由代销者本人或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
(三) 代销者因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不能再继续经营和管理销售网点的,由代销者本人或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
(四) 代销者由于个人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再继续经营和管理销售网点的,由代销者本人或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
第四十条 在受理销售网点代销者变更时,销售网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点业主变更申请书。
(二) 原代销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投注机保证金收据原件、销售网点代销证、代销合同。
(三) 新代销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变更新业主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 已变更过代销者的销售网点,自变更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新增销售网点,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变更代销者。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需要终止电脑福利彩票销售并注销销售网点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前 20 个工作日内向驻地福彩管理站申请,填写投注机退机表,经市福彩中心审查报省福彩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注销。
第八章 销售网点奖励和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管理、遵章守纪、诚信经营、热情服务、销售业绩突出的销售网点,市福彩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四条 当年电脑福利彩票销售业绩达到 200 万元以上,且排名全市前 20 名的销售网点,市福彩中心将给予实施销售场所标准化建设改造提升奖励(标准在 1 万元以内),同一个销售网点 3 年内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五条 当年电脑福利彩票销售业绩进位明显,进位超过 30 名的,市福彩中心给予表彰。
第四十六条 对我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或举报其他销售网点有销售非法彩票等违规行为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市福彩中心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情况的,市福彩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和停机处罚。
1 .销售网点环境脏、乱、差,不符合形象达标要求的。
2 .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的。
3 .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5 .连续 5 天以上无故不开机销售的;不按要求征订及陈列即开型福利彩票的;无故自行停止销售即开型等其他福利彩票超过 10 (含)日的。
6 .未履行《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的。
7 .销售场所内未按规定粘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非理性购买彩票提示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等警示语,未挂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8 .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9 .无故不参加省、市、县(区)福彩机构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10 .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折价、溢价销售彩票的。
11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2 .未经甲方允许,以福利彩票代销者或者福利彩票销售人员身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社会机构和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13 .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影响轻微的。
14 .不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15 .将热敏打印纸、投注单及宣传资料挪作他用或造成严重浪费的。
16 .具有其他应当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和停机处罚情况的。
第四十八条 代销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代销者的福利彩票代销资格,扣除代销者设备保证金,以书面形式通知代销者解除代销合同,并将其列入违法违规名单:
1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及兑奖的。
2 .未按经批准的发行方式、发行范围销售福利彩票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销售福利彩票超过 3 个月(含 3 个月)的。
4 .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
6 .设立分销场所,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场所的。
7 .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8 .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场所,或擅自迁移销售场所的。
9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0 .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擅自改变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拆御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擅自外接设备和擅自外接设备销售彩票的。
11 .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未经允许,以福利彩票代销或者福利彩票销售人员身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社会机构和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对福利彩票机构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13 .销售网点人员服务态度差,一年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经市福彩中心核查属实,在发出书面整改后仍无好转的。
14 .散播福利彩票不实信息,发布福利彩票负面舆论的。
15 .有第四十七条违约情形,拒不整改或超过整改期限 30日仍未完全符合整改要求的。
16 .具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销售网点末位淘汰
第四十九条 2024 年起对全市销量低迷的销售网点实行末位淘汰,临沧市所辖的销售网点以县(区)为单位,划分为城区销售网点和乡镇销售网点,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进行考核,城区销售网点与乡镇销售网点分开考核。
(一)城区销售网点考核: 对各县(区)城区销售网点电脑票年销售额排名最后 1 位的实行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进行淘汰。但对排名最后 1 位,双彩店电脑票年销售额 30 万元以上,福彩专营店电脑票年销售额 20 万元以上的销售网点不纳入淘汰范围。
(二)乡镇销售网点考核: 对各县(区)乡镇销售网点电脑票年销售额排名最后 1 位的实行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进行淘汰。但对排名最后 1 位,双彩店电脑票年销售额 8 万元以上,福彩专营店电脑票年销售额 6 万元以上的销售网点不纳入淘汰范围。
(三) 末位淘汰以 1 年为一个周期,对确定为淘汰对象的销售网点,给予约谈并发出整改通知书,确定半年的整改期限,经半年的整改仍没有取得成效的销售网点给予撤销网点并解除代销资格。
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销售网点不列入末位淘汰。
(一) 新增设的销售网点,对其销售第一年不进行末位淘汰考核,从第二年开始将其纳入销售末位淘汰的考核范围。
(二) 因市政规划、拆迁等客观因素影响销量的,因迁移、业主变更等影响销售超过 30 日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销售的,销售网点可自行向市福彩中心申请暂停对其进行末位淘汰考核。上述销售网点在恢复正常销售后将参加正常的末位淘汰考核。如销售网点遇到上述情况但并未提出申请暂停进行末位淘汰考核的,市福彩中心将对其进行正常考核。
第十章 投注设备保养及维护
第五十一条 销售网点应严格按照《电脑福利彩票投注机操作手册》进行投注机操作和保养,若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与市福彩中心维护人员联系。
第五十二条 投注机是销售彩票的专用设备,除专业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准打开投注机机盖、拆卸投注机或更换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拷贝省福彩中心在投注机内安装的程序和相关数据文件。
第五十三条 投注机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更换操作密码,保证正常使用。如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的盗票、盗机、损机、毁机等,一切责任由销售网点负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临沧市福利彩票销售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市场管理员队伍建设,规范各县(区)福利彩票销售市场管理员(以下简称 “ 市场管理员 ” )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市场管理员。
第二章 市场管理员配备、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场管理员的配备
市福彩中心根据省级下达的补助经费和市场管理员配置标准配备市场管理员职数。原则上每个县(区)福彩管理站至少配备一名市场管理员,销售网点超过 40 个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配置市场管理员。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 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文件,按照省、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部署和要求,完成辖区内福利彩票各项销售和管理工作任务。
(二) 负责辖区内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宣传资料、投注单、热敏纸等耗材和物料的配送;督促辖区销售网点做好即开型彩票的征订和销售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即开票社会销售网点拓展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营销促销等活动。
(三) 及时了解辖区内福利彩票销售网点设备运行情况,督促投注机技术员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故障检修等,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 对辖区内销售网点销售行为和安全生产进行督促检查,杜绝销售非法彩票,督促销售网点完成销售任务,配合市福彩中心开展销售网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对销售人员进行法规政策、业务技能、营销宣传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帮助销售网点从业人员提升安全防范、营销宣传和服务彩民的能力,提高网点销售服务水平。
(五) 负责收集、整理一线彩票市场相关信息,并向县(区)福彩管理站和市福彩中心报告。
(六) 负责辖区内电脑彩票投注站的设立及迁移地点的勘察工作,并形成勘察报告上报市福彩中心。
(七) 加强与媒体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舆情管控和处置工作,妥善处理辖区彩民的意见和投诉。
(八) 广泛宣传福利彩票 “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 ” 发行宗旨和 “ 公益、慈善、健康、快乐、创新 ” 的福彩文化,大力倡导 “ 多人少买、寓募于乐、量力而行、理性购彩 ” 的购彩理念,树立 “ 公益、责任、阳光 ” 的品牌形象
(九) 各县(区)市场管理员接受市福彩中心和派驻县(区)民政局双重管理,在完成市福彩中心工作职责情况下,严格服从县(区)民政局领导。
(十)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管理细则
(一) 县(区)市场管理员由市福彩中心聘用,接受市福彩中心和县区民政局双重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负责为福彩管理站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和日常办公用品。
(二) 市场管理员经市福彩中心统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上班时间原则上与行政事业单位同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工作。
(四) 请休假需按照相关流程提前向县(区)民政局和市福彩中心报批,同意后方可请休假。
(五) 市场管理员公务出行必须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实行一事一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公务出行活动。
(六) 签订合同后,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得辞职。满一年后辞职的,需提前 1 个月向市福彩中心提出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无异议后方可离职。
(七) 婚假、丧假、产假等其他假期薪酬发放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执行。
(八) 市场管理员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其差旅费参照临沧市财政局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市场管理员不服从相关管理规定的,市福彩中心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更换、重新安排,否则有权与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动派遣协议。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六条 工资组成
市场管理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一)试用期工资。 新入职的市场管理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二)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为 2800 元 / 月(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三)岗位工资。 根据辖区投注机数量确定,辖区划分按县辖区域划分。临沧市划分为临翔区、云县、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 8 个辖区。辖区内 1 个市场管理员管理投注机 40 台(含)以上的岗位工资 400 元 / 月;辖区内 1 个市场管理员管理投注机 30台(含)以上 40 台以下的岗位工资 300 元 / 月;辖区内 1 个市场管理员管理投注机 30 台以下的岗位工资 200 元 / 月。
(四)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按员工首次合同签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 2—4 年,工龄工资 50 元 / 月;工龄满4年以上(含4年),工龄工资 100 元 / 月。
(五)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标准:考核得分 90 分(不含)以上 2000 元 / 年、考核得分 80—90 分 1000 元 / 年,考核得分 80分(不含)以下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
第七条 绩效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年考核一次。测评得分计算:市福彩中心考评小组评分占 60% ,县(区)民政局评分占 40% 。绩效工资标准:考核得分 90 分(不含)以上发放绩效工资 2000元 / 年、考核得分 80—90 分发放绩效工资 1000 元 / 年,考核得分 80 分以下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对考核得分在 80 分以下的,由市福彩中心进行约谈,约谈后一个月内仍没有好转的,予以解聘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考勤考核( 20 分)
1 .事假
( 1 )审批流程:市场管理员需请假的, 3 天(含)以内由县(区)民政局审批,报市福彩中心备案; 4—5 天(含)由市福彩中心负责人审批; 6—10 天(含)报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10 天以上报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审批。
( 2 )当年请事假累计 5 天以上的每天扣 1 分, 10 天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扣 2 分, 20 天(含)以上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 30 天以上的,视为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2 .病假
( 1 )审批流程: 3 天以内(含)由县(区)民政局审批,报市福彩中心备案; 4—5 天(含)由市福彩中心负责人审批;6—10 天(含)报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10 天以上报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审批。
( 2 )当年请病假累计 10 天(含)以上的每天扣 1 分, 20天(含)以上的每超过 1 天扣 2 分, 30 天(含)以上的每超过 1 天扣 3 分,累计超过 90 天(含)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政策规定的法定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
( 3 )市福彩中心有权对提交的病假材料进行查验,虚报、谎报、捏造病例申请病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定,单位可不经提前通知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3 . 年休假、其他假期
按照《临沧市民政局请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4 .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每次扣 2 分,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达到 9 次(含)以上的不参加当年考核,原则上不再续签下一年度的劳动用工合同。当年出现无故旷工一次扣10 分,出现两次的不参加当年考核,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无故旷工三次及以上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二)日常管理( 20 分)
1 .未能依法依规、及时处理销售人员、彩民来访问题,对突发事件不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及市福彩中心,出现一起扣 2 分。
2 .销售网点销售人员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未及时存档上报市福彩中心,出现一起扣 2 分。
3 .未按要求现场勘察、核实辖区销售网点的建点、移机和退机,对管辖区域内销售网点新增、移机、退机工作不规范,有擅自移机等情况,出现 1 起扣 5 分。
4 .安全意识淡薄,出现宣传物料或奖品损毁、丢失、被盗情况,每次扣 5 分;未严格落实市场管理巡查巡检制度,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辖区销售网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不参加当年考评,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5 .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保密和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出现问题的扣 3 分。
6 .不廉洁自律,耍特权,收受办事人员的礼品、礼金、宴请、娱乐性消费的,不参加当年考核,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7 .不服从市福彩中心相关工作安排,违反市场管理员职能职责,履职不到位的扣 10 分。
(三)站点管理情况( 20 分)
1 .辖区销售网点未按要求设置标准门头、公告牌,未粘贴福彩宣传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警示标语,理性购彩提示语,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情况,出现一起扣 2 分,扣完为止。
2 .销售网点出现向未成年人销售和兑付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售彩,销售非法彩票的;福利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和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的,出现一起扣 3 分,扣完为止。
3 .辖区销售站点不按规定销售即开型等其他福利彩票,不按要求征订和陈列即开票,每出现一起扣 2 分,扣完为止。
4 .督促销售网点不到位,辖区销售网点业主或销售员未按市福彩中心和县(区)民政局要求,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和相关活动的,每少 1 人扣 1 分。
5 .服务监督管理不到位,被辖区销售网点投诉并查实属管理员责任的 1 次扣 10 分,出现 2 次的当年不参加绩效考核。
(四)销售管理工作( 20 分)
1 .未及时对销售网点进行彩票知识宣传和营销服务,指导网点正确掌握销售终端设备售票操作和规范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向彩民正确介绍各种彩票玩法,监督、指导销售网点销售即开型彩票,出现 1 起扣 2 分。
2 .未按要求对辖区所有销售网点开展巡查巡检,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全年巡查不少于 12 次,每少一次扣 3 分,扣完为止。
3 .不能及时传达落实省、市福彩相关法规政策制度,擅自更换销售人员和未经培训私自上岗销售彩票,销售情况有大起大落或其他异常变化,出现 1 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4 .所负责辖区内的销售网点出现无故不开机销售福利彩票(因棚户区改造、搬迁等不可抗因素提出申请停机除外),出现一起扣 3 分,扣完为止。
5 .未完成年度彩票销售目标任务数,全年销量未达到目标任务数 90% 扣 10 分;未达到目标任务数 95% 扣 5 分。
(五)营销宣传工作( 20 分)
1 .未指导销售网点做好促销活动和营销宣传工作,扣 5分。
2 .未及时为销售网点发放各类福彩宣传物料,指导销售网点规范合理使用,出现 1 次扣 2 分。
3 .未指导销售网点做好相关公共关系工作,用规范统一的宣传口径服务和应答彩民、媒体及社会其他人士的询问,扣 5 分。
(六)加分项
1 .彩票销售增长情况奖励加分: 按时完成年度销售目标任务,且超过销售目标任务数的 10% 以上(含 10% )加 3 分;超过销售目标任务数的 20% 以上(含 20% )加 5 分;超过销售任目标务数的 30% 以上(含 30% )加 10 分。
2 .宣传信息报送情况奖励加分: 撰写新闻稿件被国家、省、市、县(区)级刊登的每篇分别加 4 分、 3 分、 2 分、 1分。
(七)一票否决情况
1 .管理区域内销售网点存在严重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云南省福利彩票代销合同》行为,在福利彩票销售中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不参加当年考核。
2 .不廉洁自律,耍特权,收受办事人员的礼品、礼金、宴请、娱乐性消费的,不参加当年考核,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市福彩中心负责市场管理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县(区)民政局需于次年 1 月 25 日前完成对市场管理员的年度测评工作,报市福彩中心,市福彩中心根据县(区)民政局提供的日常管理、站点服务管理、考勤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核发绩效工资,考核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考核得分 80 分(不含)以下不享受绩效工资,连续两年考核得分在 80 分以下者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条 市场管理员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福彩中心考核小组负责考评,填写《临沧市福利彩票销售市场管理员年度考核评分表》评判打分,考核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按照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工资。
第五章 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 鉴于市场管理员外出巡检工作的特殊性,正式签订合同后,市福彩中心依法为市场管理员参加社会保险、一金。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员工体检。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临沧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临沧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市场管理员管理方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