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嵩明县2024 年-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街道)农综中心:
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助力推进乡村振兴、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关于修订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云财农〔2022〕181 号)及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云南省2021 年-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22 年修订)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修订,请认真抓好落实。
嵩明县农业农村局2024 年3 月18 日
嵩明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 年3 月18 日印发
嵩明县2024 年-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探索开展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糖果菜茶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终端设备,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高水稻、玉米、马铃薯、等农作物种收环节所需机具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度;逐年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度,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升政策实施水平,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信息梳理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产销企业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依据《云南省2024 年-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中确定的21 大类45 个小类128 个品目(祥见附件1),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全县补贴范围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实际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依据省农业厅另行规定执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按《云南省2024 年-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要求,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依据省农业厅另行规定执行,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 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 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 万元。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 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 号)、《嵩明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六、操作流程
嵩明县农业农村、嵩明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全面公开本级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开具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办理补贴。
(二)受理补贴申请
1、购机者凭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本人“社保卡”银行账号,并携带着机具(固定设备除外)和发票自主向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所购买机具及提交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2、购机者自主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 等信息化技术录入。录入后及时联系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进行资料完善及核实机具。在5 个工作日内未联系完善资料的不予核实。
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实行办理服务系统按省购机办开放时效开放,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 万元(含)的须由嵩明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补贴机具核验
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先申请核实先补贴,后申请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牌证后再申请核实办理。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机具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后存档。固定设备可申请由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户核实。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购机办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年度标识“xxx 年补贴”标志或打上“xxx 补贴”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购机办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四)兑付补贴资金
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于每月月底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三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一卡通银行账号复印件等进行汇总。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20 年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2)和公示表,于每月上旬在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实时向公众公开,同时向社会公示本地的补贴信息,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申请信息将公示期不少于7 天。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将补贴发放数据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信息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挂接相应指标,生成资金支付申请、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由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根据支付凭证、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在2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社会保障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再按财政部门发送的汇总清算凭证与同级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退货规定
补贴机具核实后,符合国家三包规定需要退货的,补贴对象必须向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县购机办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结算的,由补贴对象退回补贴资金并返回县级财政部门。退货结束后,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及时进行系统信息处理。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县、乡农业、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县级农业部门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县级农业、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政策宣传、申请核实机具和建立信息档案等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本支出。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成立嵩明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购机办在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购机办主任,工作人员从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抽调,具体负责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的各项日常事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开展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补贴机具的核实与监管,做好购机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规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固定设备除外)。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生产企业要及时、准确、完整把具体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经销商等信息)录入到办理服务系统中,确保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进一步加强补贴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公开补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投诉举报渠道、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年度规范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 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 年12 月修订)》(云农机〔2021〕1 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五)注重绩效,强化考评严格按照省、市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把延伸绩效管理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强化政策实施过程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
八、其他要求
全县各镇(街道办)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镇(街道办)农机部门要配合好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嵩明县购机办(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上报执行进度数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安排专人负责,于每年12 月5 日前,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报送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为做好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设立嵩明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监督服务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871-67911137
监督电话:0871-67911130
质量投诉电话:0871-67911137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71-67921562
附件:1. 云南省2024 年-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