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沧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临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 沧 市 教 育 体 育 局
临 沧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临 沧 市 公 安 局
临 沧 市 民 政 局
临 沧 市 财 政 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 沧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临 沧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沧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环通〔 2024 〕 10 号
各县、自治县、区文明办、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云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临沧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临沧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沧市教育体育局 临沧市科学技术局
临沧市公安局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和习近平总书记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做好噪声污染防治,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噪声问题,提升声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抓好源头管控、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建设,优化纠纷处理途径。结合各类噪声特点,分类管控、综合施策,循序渐进、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社会共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加快解决一批噪声影响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 2025 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 85 %。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和调整。临翔区于 2023年已完成评估,其余 7 县于 2024 年底前完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 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二)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根据《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指导 8 县(区)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 2025 年起,公开发布临沧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四)推动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声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将声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方案等噪声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重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五)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六)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新建铁路项目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负责)
(七)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布局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负责)
(八)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源头管理。编制相关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时,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论证。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九)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配合将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参与)
(十)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典型。中央、省、市属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负责)
(十一)加强开发区噪声管控。鼓励开发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级主管部门牵头,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云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十二)强化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编制临沧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要求发布和动态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三)落实施工噪声管控责任。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制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城镇中心城区内和途径噪声敏感区域高等级公路施工场地,按照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十四)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每年发布临沧市辖区内重点建筑施工场地名录并动态更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五)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机动车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针对重点区域,持续开展机动车“炸街”及相关行业整治。(市公安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十六)推动船舶噪声治理。加强市内江河、库区船舶噪声监管,推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推动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七)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临沧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十八)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九)实施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积极配合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协助机场做好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十)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加强对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设施、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的监管,通过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一)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二十二)细化公共场所管理措施。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减少或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指导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三)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购房合同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与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四)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五)推动建设宁静小区。鼓励各县(区)开展宁静小区创建试点,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宁静小区、宁静校园创建活动。(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明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六)鼓励社区居民加强自我管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噪声法》纳入社区工作者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居民家庭内部活动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七)推动地方立法。开展《临沧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推动临沧市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民用机场管理、建筑施工场地管理、娱乐场所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修订过程中与《噪声法》有效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二十八)加强教育和人才培养。在学校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市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九)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按照先评估再定点的原则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及省级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临沧市临翔区 2023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鼓励其他县级城市根据管理需要,统筹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 2024 年底前临翔区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临沧市临翔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县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临翔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一)加强执法监管。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二)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落实防治责任,引导全民共治
(三十三)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县(区)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已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四)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五)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价。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计划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应强烈的地区,依法通报、约谈,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三十六)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技术培训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七)鼓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可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或表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三十八)营造社会文明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 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设施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文明办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三十九)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中、高考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四十)实施全民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