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文件
怒江州财政局
怒江州农业农村局
怒林联发〔 2024 〕 4 号
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怒江州财政局怒江州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怒江州生态护林员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林草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怒江州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怒江州财政局 怒江州农业农村局
2024 年 3 月 12 日
怒江州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生态护林员管理,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怒江州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生态护林员指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和常规生态护林员(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护林员和其他资金聘用的农村护林员)。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各县(市)应将生态护林员管理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将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和常规生态护林员统一纳入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管护网格。
第四条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制订的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县(市)级实施方案,结合管护实际需要,采用承包管护、共同管护、联合管护等管护形式进行管护,实现网格人岗匹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州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州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的脱贫人口身份核实。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建立县(市)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生态护林员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森林资源管护体系。
(二)制订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订年度森林资源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街道)、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年度管护任务、生态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
(四)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
(五)代行所有者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林地护林员的管理工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县(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市)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的脱贫人口身份审定。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生态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县(市)级年度森林资源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村(社区)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督促指导村(社区)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村(社区)和国有林业单位是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主管部门、国有森林企业(森工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十一条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生态护林员,并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聘用生态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社区)公告生态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流程、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管护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
申报:申请人自愿向村(社区)提出报名申请。村(社区)按照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员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生态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社区)。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社区)张榜公示拟聘用生态护林员人选,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聘用:公示期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村(社区),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一年一签。
(二)国有林业单位聘用生态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生态护林员选聘,由相应的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劳务派遣,选聘结果报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三)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四)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必须在脱贫人口中选聘,常规生态护林员不限于脱贫人口。
(五)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可优先选聘。
第十四条不得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的情况:在校学生,已安置在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财政发放工资人员,其他不得聘用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情况。
第十五条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协议(合同)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管护工作;或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生态护林员职责的。
(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其他违反管护协议(合同)解聘条款规定的。
第十六条对解聘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解聘手续,由村(社区)书面通知本人,在村(社区)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公示),并按程序报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职责
第十七条生态护林员经聘用或者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和宣传林草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日常巡护、值守,人均森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 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 2000 亩,草原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 3000 亩。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滥占林地、违规占用草原、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市)、乡镇(街道)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原则上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十八条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县(市)级森林资源统一管护方案,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生态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 瞭 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十九条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区域林业生态资源状况、生态护林员数量、巡护条件、管护要求等因素,落实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就近就便安排管护责任区或管护责任。针对易地搬迁生态护林员由迁入地就近就地安排管护责任区或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搬迁生态护林员稳定性。
第二十条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生态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结合林草资源管护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县(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或参考劳务用工酬劳标准,切实确定可行的管护方式,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出勤天数、巡护时长、巡护里程等评价指标,具体天数由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确保森林草原防火期每个责任区全日制落实人员巡护值守。
第二十一条县(市)、乡镇(街道)林业和草原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的运用,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推进生态护林员信息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市)、乡镇(街道)林业和草原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应联合人社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计划,每年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生产防护、辖区内常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林长制等基础及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订生态护林员监督检查办法和实施细则。县(市)、乡镇(街道)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生态护林员认真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建立“ 一制度、两机制” (即台账制度、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生态护林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生态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集体林地生态护林员履职考核,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国有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的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生态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充分调动生态护林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强化生态护林员队伍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将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报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怒江州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怒林发〔 2022 〕 159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生态护林员的政策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