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安办发〔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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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 苗族 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文安办发〔 2024 〕 4 号

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 2024-2026 年)的通知

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的通知》(云安办〔 2024 〕 14 号)精神,州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文山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 年 3 月5 日

文山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实落地,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目标任务,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大幅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全州所有正常生产地下矿山、尾矿库、现状高度 150 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全部建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所有正常生产的矿山全部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压减非煤矿山数量,到 2026 年底全州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 200 座以内;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总量, 2024-2026年每年事故起数、遇难人数死亡率下降不低于 15% 。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 .组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中央党校举办的集中培训;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 10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统筹采取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每年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实现全州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2 .强化“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 5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推行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大数据监管,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3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培训监督管理。结合实际,依托现有的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和考试点,切实推动矿山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力争 2024 年底前实现非煤矿山安全培训教室视频联网至省应急管理厅。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坚持“逢查必考”,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

4 .切实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准备,完善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认真开展应急演练,聚焦从业人员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安全避险应急处置要求。

(二)持续推进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5 .健全完善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开展 1 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对于未开展排查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6 .健全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 2024年底前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7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2024 年底前实现非煤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对重大事故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依法提请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开展非煤矿山产业结构重点攻坚

8 .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所有地下矿山必须达到勘探程度,否则,不得组织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由设计单位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 4 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推进开采深度超过 800 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 30 万吨 / 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控制尾矿库总量,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尾矿库“头顶库”增高扩容项目,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 200 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盘龙河干流以及辖区内重要河流岸线 3 公里、重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9 .提高露天采石采砂准入门槛。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进一步提高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规模。对新建露天采石(砂)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现有采石(砂)场在满足资源量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升级改造和整合重组达到新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资源量不足的现有采石(砂)场,给予 3 年过渡期,到 2026 年底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退出。支持废石尾矿及再生砂石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10 .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除采石(砂)场外的其他非煤矿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 年规定的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 )和云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部分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三者中的上限标准。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的,给予 3 年过渡期,督促企业开展升级改造,到 2026 年底升级改造不到位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1 .严格清单化实施“四个一批”。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 2023 〕 21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15 〕 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林草、水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和精准分析研判,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强化政策宣传的基础上,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分别列出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四个清单”,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对被列为达标保留的矿山,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指导企业依法合规建设、生产;对被列为淘汰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关闭到位,关闭标准达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 2019 〕 9 号)要求;对被列为改造升级的矿山,原则上要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改造升级到位,逾期未整改达标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无法达标的,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对被列为整合重组的矿山,要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整合到位,并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四)强化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2 .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2024 年底前,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查清 3-5 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每座矿山灾害防治等级。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严格落实区域治理、工程治理、超前治理、地面治理等措施,受水患威胁矿井严格执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强化过断层构造带等复杂地段超前治理。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场边坡高度大于 100 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要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 3 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明确关闭时间,实施闭库治理。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 3 年应该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汛前汛后对坝体、排洪系统等开展全面安全检查。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矿山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 2025 年底前,推动各县(市)对连片矿区统筹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时予以治理。

13 .数字赋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加快推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系统。推动地下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持续加大矿山、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和升级改造力度。推动非煤地下矿山、露天高陡边坡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建成并运行,力争2025 年底前实现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

14 .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大落后技术设备淘汰力度。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大中型地下矿山采装智能化、小型地下矿山机械化和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升级改造。推动小型地下矿山同时回采中段数量减少至 3 个及以下;“大班次”矿井加大减人工作力度。强化地面“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管理,开展自救器“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矿山企业及时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及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推广露天矿山无人驾驶技术应用,推动非煤矿山智能化提速扩面。要严格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支撑,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五)加快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5 .规范矿山企业外包队伍管理。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3 家。大中型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小型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1 家,采掘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技术人员、装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等基本要求,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属于采掘承包单位正式职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前述“三员”均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资质挂靠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 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凡是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16 .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矿山。新建矿山和尾矿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在 1 年之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26 年底前所有生产矿山和在用尾矿库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一律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六)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精准执法

17 .持续推进精准安全检查执法。聚焦重点矿山、重点时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执法等工作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加大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精准开展现场检查。 2024 年底前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等工作不力、处罚条款落实不到位的县(市)进行约谈通报。

18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加强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和典型较大事故跟踪督导,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强化警示教育,发生较大事故或涉险事故的,一律约谈企业及上级公司,制作警示教育片,责令停止生产,开展全员集中培训;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严格组织验收。

(七)深化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9 .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正面典型宣传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增强全社会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推动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接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迫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八)推进矿山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21 .强化基层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的统一部署,三年内对全州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一轮集中培训,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选树执法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2 .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配备使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记录仪。

23 .强化执法监督。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和全过程执法监督,实施执法文书修改留痕管理、智能提醒。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九)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24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转型升级、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等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到 2026 年底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 75% 。非煤矿山安全重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非煤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实行州级、县(市)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职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州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发改、市场监管、林草、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非煤矿山领域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分年度制定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统筹推进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向地方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汇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二)争取政策支持。 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向上汇报的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等,推进一批矿山“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治本措施落地落实。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统筹既有资金渠道,对非煤矿山“淘汰关闭一批”以适当奖补,激励、引导落后小矿山关闭退出。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利剑作用,狠抓监督检查和发现问题整改,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县(市)政府,严肃约谈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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