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玉卫健发〔 2024 〕 39 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六届市委第七轮巡察整改工作要求,以及机构改革和委机关工作实际情况,对《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经 2024 年第 3 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即日起遵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2024 年 3 月 5 日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的重要论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部门。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责任担当。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是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市委领导下,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业务领导和指导。市卫生健康委加挂玉溪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玉溪市中医药管理局、玉溪市防治艾滋病局、玉溪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牌子。指导玉溪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委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委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服务,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主持委行政全面工作。委党组书记主持委党组全面工作。委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委主任或委党组书记的委托,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卫生健康委检查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的卫生健康工作、参加出席相关会议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的工作,应会同相关委领导研究后决定。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各科室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各科长(主任)领导本科室全面工作。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根据分工负责具体工作;副科长(副主任)协助科长(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九条 根据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卫生健康实施方案、意见、规划,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卫生健康实施方案、意见、规划的建议。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后,提请市政府制定,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公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对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由所涉科室及时向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性卫生健康实施方案、意见、规划,由所涉科室牵头组织起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参与指导。规范性文件由所涉科室负责制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所涉科室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共同负责。
第十ニ条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的地方性卫生健康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不得制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十三条 坚持便民维权、行政执法、权责统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 “ 12345 ” 市长热线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及时传递政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传播健康知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督促指导基层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规则,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的地方性卫生健康实施方案、意见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和经费预算分配等重大事项,事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严谨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前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地方的,应当事前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及时发布对外解读材料。
第十六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委属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各科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议分为委内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委内会议包括:委务会、委党组会议、委专题会议等。全市性会议包括: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二类会议)、全市卫生健康专项工作会议(三类会议)。
第十九条 委务会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党组书记、委副主任出席,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党建办主任全程列席。科室负责人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列席。
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的重要会议、决定、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事关本部门、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决策、意见和方案。编制或调整各类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
(三)审议需报请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定的重要事项、重要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表彰计划、培训计划、出国(境)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
(四)重大卫生健康财政预算、年度决算、资金安排和资金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安排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市卫生健康委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大额资金的拨付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
1 . 中央、省、市下达且有明确分配指向的卫生健康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指向的资金,提交委务会研究确定,其中,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提交委务会研究后,报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2 . 委机关 4 万元以上(含 4 万元)的资金开支,提交委务会研究确定,其中, 8 万元以上(含 8 万元)的资金开支,提交委务会研究后,报委党组会议确定; 4 万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再报主要领导审批。资产处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委属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设备采购、基建投资时,由本单位经过三重一大决策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报委办公室);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山医院利用财政资金开支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设备采购(包含单件或批量)、基建投资,由对应科室会同财务科提出意见经委务会研究后,报委党组会议研究, 200 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决策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报委办公室);其他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开支在 60 万元以上(含 60 万元)的设备采购、基建投资,一次性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 “ 三公 ” 经费开支,由对应科室会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委务会研究; 60 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基建投资,一次性在 5 万元以下的 “ 三公 ” 经费开支由本单位决策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报委办公室)。
以上涉及委务会和党组会研究讨论的金额均为当月发生数。
(六)研究决定委属事业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
(七)其他需要委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出席委务会的,应当向委主要领导请假,其所分管科室和所属分管单位上报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指定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受委托人所发表意见代表本科室、本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报请委务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委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委主任确定。由会议提交科室填写《市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题呈报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连同会议材料报送委办公室,会议纪要由委主任签发。委办公室负责委务会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的审核、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写、会议材料归档及决策事项督办。
第二十二条 委属事业单位如有上会议题,请充分酝酿,按程序完成单位内部议事流程后,与委机关相关科室及委分管领导对接,由委机关相关科室提交议题,上报材料严格按照《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会议议题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议题材料报送的通知》要求提交。如无特殊情况委属事业单位由党政主要领导列席委务会议题。
第二十三条 凡属委分管领导或机关科室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委务会讨论。涉及多个科室的事项,主办科室应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协调或作出决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的,应提前送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审核。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会前研究、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委务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委专题会议由委主任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及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委务会和委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意见和措施;
(二)协调、研究拟提交委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委属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委机关各科室、委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其他需要召开委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委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科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办科室起草,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全市性会议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会议管理规定执行,规范并减少以市卫生健康委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二类及以上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各科室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三类会议,拟在下一年度以市卫生健康委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有关科室应于本年度 12 月中旬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按程序经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后报委务会和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执行。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还须报相关部门审批。
上级部门和单位商洽在我市召开全省性或区域性会议,有关科室应按程序办理工作请示,经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并报委分管领导、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形式召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
第六章公文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公文包括:市卫生健康委文件、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文件、市卫生健康委函、纪要等。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拟定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制作中常见问题处理和常用公文制作规范等的通知》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三十条 以市卫生健康委或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名义呈送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的上行文以及报送市委工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签发。以市卫生健康委名义的平行文及下行文,按业务分工由委分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实行内部请示、报告签报制度。各科室报送审批的工作请示事项报分管委领导;经费请示事项,经财务科核报有关委领导;重大事项报送委主要领导审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委属事业单位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归口管理或委领导分工,转送有关科室或呈送委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科室办理公文时,涉及其他科室工作职责的,应征求相关科室意见。涉及其他市级部门职责的,主办科室应主动协商并征求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委分管领导签发,再送相关部门会签。
第三十三条 下级单位的工作请示,一般事项应在收文后 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重大事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其他审批事项按照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办理市级其他部门与市卫生健康委会签的公文,一般不超过 1 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主办科室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在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事业单位一般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篇幅原则上控制在 1000 字以内,常规性工作不报专报。专报制发部门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亲笔签字方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委机关行政印章管理工作,委机关印章包括: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要发电专用章、中国共产党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等。以委、委办公室名义起草的文件按照办文程序分别送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由经办科室到办公室加盖印章;机要电报由办公室统一加盖机要发电专用章。多个单位联合发文使用印章(印模)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材料文件需用印章的事项,需报请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持批准材料到办公室用印并进行登记。各科室印章、工作用章由科室使用和管理,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委办公室主管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委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一律不得对外行文。各科室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公文质量,提升办理效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章强化督查落实
第三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委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八条 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委机关各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在市委、市政府作出安排后 10 日内提出贯彻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建立工作台账,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在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作出工作安排后 20 日内提出贯彻落实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 3 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
第四十条 提高落实批办性、指导性批示件办理效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 3 个工作日内落实反馈;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示件, 5 个工作日内落实反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示件,7 个工作日内反馈。紧急情况随到随办,及时反馈;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部署,科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科室参与的工作,牵头科室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的年度工作部署,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在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上部署。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年度工作重点,研究制定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具体工作进度和措施,在年中和年末向分管委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并报办公室汇总。在年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打算及全市性培训、表彰等分别报委办公室、财务科、党建办、人事科汇总。由汇总科室审核后提交委务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委务会议定的重要事项,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组织研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办结。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并在下一次委务会对上一次会议决策事项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坚持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属事业单位的督促检查考核事项,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由各科室根据任务情况报送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细化督查检查考核的重点任务内容和指标,经委务会研究报委党组会,按程序报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检查,及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八章 提高机关效能
第四十八条 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工作标准等,形成任务部署、推进实施、考评验收的工作闭环。
第四十九条 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把办公室搬到项目建设一线、招商引资一线、乡村振兴一线,在基层一线解难题、促发展。
党的方针政策在一线宣传。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 1 次到基层开展宣传宣讲。社情民意在一线掌握。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 60 日,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 90 日到基层调研,亲自确定调研题目、分析调研材料、协调解决问题、撰写调研报告。工作在一线落实。委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 1 次、科室负责人每半月至少 1 次到基层一线现场办公。矛盾在一线化解。落实信访 “ 领导包案 ” 、 “ 带案下访 ” 、 “ 公开接访 ” 等制度。委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 1 次、科室负责人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第五十条 大力推行典型引路法,发现培育典型、总结宣传典型、大力推广典型,形成示范引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坚持目标导向。对标先进单位、先进地区,选准各领域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加快发展、改善民生、疫情防控、管党治党、业务精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推广,适时将典型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性措施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稳中求进、稳字当头,把主动发现问题、分析研究问题、补齐工作短板作为工作常态,把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作为重要实践标准,形成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推进发展的工作机制。坚持结果导向。按照整体工作上台阶、主要指标有突破、亮点工作创一流的要求,制定可问效、可考评、可追责的标准,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形成学典型、争一流、创佳绩的良好局面。
第九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五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五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注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健全完善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应当采用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对出台的政策开展解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第五十四条 加强群众关切回应,凡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新媒体留言,相关科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科室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公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卫生健康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的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配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坚持和完善委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委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规范网上信访件办理,建立完善信访专报制度。各科室要按职责认真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公职人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条 委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坚持团结合作,协商共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不得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必须坚决贯彻市卫生健康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个别沟通或在会议上提出。
第六十三条 规范请示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建立健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清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其他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精神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制定涉及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
密切关注与卫生健康工作有关的重要社会动态或舆情,认真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遇有社会关注、反映强烈、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情绪的,相关科室应及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分管委领导应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积极、稳妥、及时安排处置。事关重大、特殊敏感事项及时、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委属各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果断处置。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问题时,主要负责同志要掌握全局、坐镇指挥,不顾此失彼。情况紧急的,委属各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接报后, 10 分钟内按程序向市卫生健康委电话报告, 30 分钟内通过信息渠道书面报告。
委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后,应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文件和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送其他委领导传阅并安排相关科室贯彻落实,并在委务会进行传达学习。
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国家、省的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委分管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同时通报办公室向委主要领导报告,重要文件及时送办公室存档。
第六十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委主要领导出差、出访,离岗(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由办公室按规定,提前 1 个工作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其他委级领导和委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出访,离岗(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委主要领导同意。
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离岗(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应报分管委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同意;其他处级干部出差、出访,离岗(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应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出访,离岗(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应报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科室正、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岗(离开本地区)。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委机关干部职工、委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请休假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的通知》(玉卫健发〔 2023 〕 7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加强机关值班工作,实行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委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准确做好记录,及时请示报告,作出相应处理。委机关工作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八条 委主任、委党组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委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各科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确需组织的按规定报批。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外事工作相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全体干部职工按照 3 年不超过 1 次、任期内不超过 2 次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工作任务。已调离原工作单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人员,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严格执行因公出访 “ 事前公示,事后公开 ” 制度。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经费预算及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的申报、审核与核销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访总结报告制度。加强证照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 委机关公务接待按照归口牵头负责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委领导、其他省区市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来委机关,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原则上委主要领导陪同;省卫生健康委处级领导、其他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来委机关,接待工作由相应科室负责,原则上委分管领导陪同,并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来委机关接待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接待。
第七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公职人员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七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公职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得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加强学习、重视调查研究,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建设学习型机关。
委领导、各科室要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务求实效,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七十六条 委主要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委办公室统筹安排。委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委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应当从严掌握,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报备。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委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七条 委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委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新闻报道。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