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政办发〔2024〕7号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一号桥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绿政办发〔202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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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绿政办发〔 2024 〕 7 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一号桥

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业:

《绿春县一号桥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25 日

绿春县一号桥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春县一号桥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工商信局为本管理办发实施的主要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 园区产业 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 元以上的项目, 其项目的投入强度在每亩 150 万元以上,企业正式投产运营当年或次年,力争培育为我县相应的“四上企业”。

第四条 申请在 园区投 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县工商信局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六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预审。县工商信局协同县发改局、县投资促进局 、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县 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县产业发展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三)手续办理

1. 县工商信局协调配合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 县工商信局牵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并与重点项目办协调县 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 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县环保专家的评审。

4. 县发改局、县投资促进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 县工商信局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县税务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县市场监管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以及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县水务局、县林草局 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七条 入园企业就本管理办发第六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县工商信局存档备案。

第八条 用地手续,企业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协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证件。 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 入园建设

第十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一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县工商信局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 4 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 3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 2 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园区内的土地。

(一)可以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二)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必须按工期如期动工建设完成,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 2 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政府委托 县工商信局、县自然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土地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闲置和浪费土地。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县工商信局申请验收。县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县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 5 日前,报送地点为县工商信局,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园区企业对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园区工贸企业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工商信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一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县工商信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五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要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

第二十四 条 本管理办法所 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办法所 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办法所 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县工商信局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县工商信局、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县工商信局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县工商信局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二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县工商信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用政府专项资金或村集体资金来建设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的租金,园区管理单位将提取 10% 租金作为园区管理资金;园区内地块出租的资金,园区管理单位收缴上交财政返回资金用于园区管理工作资金;以上资金用于园区绿化养护、园区内环境卫生等园区管理事务的支出。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企业要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县工商信局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 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县工商信局和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及 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县工商信局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县工商信局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每月 10 日前向县工商信局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绿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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