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 ﹝2004﹝75 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 ﹝2013﹝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县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健全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机制。
1.4.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 县住建局 ” )与有关委、办、局密切协作,保证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3 属地负责、分工协作
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永善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县住建局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组成,并配属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
2.2 应急预案体系
永善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等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施工现场应急方案等组成。
2.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住建局设立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建筑市场监管股股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股股长、质监站站长、房地产业管理股股长、住房保障股股长、抗震防震股股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副主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股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在岗时,由所在股室、站按职务高低递补)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协调组、专家组、应急救援组。
2.3.1 领导小组职责:
( 1 )拟定全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建立应急组织、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 3 )及时了解掌握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
( 4 )协调和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处置;
( 5 )为各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施工企业提供技术及救援力量支持,组织开展本级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3.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质安股股长、质监站站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局办公室、建管股、质安股、市政股、质监站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
2.3.3 现场指挥协调组职责:组长由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组织救援工作。
2.3.4 专家组职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组长由质安股股长担任。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指导或参与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3.5 应急救援组职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由质安股股长负责。
(一)救援机械:依托县域建筑施工企业、社会拥有的应急救援机械和我局地震应急救援的机械设备,与救援机械持有者签订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械租赁协议,完善培训机制,做好救援机械的动态管理,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援机械和驾驶员能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二)救援队伍的建设及演练:建立健全永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队长由质安股股长担任,救援人员主要以我局身体健康、年轻同志为主,队伍规模为30 人,按照救援要求,适时开展救援知识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实战能力。
(三)应急救援:根据县住建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机械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专业救援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必要时,县住建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可调配其他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人员及机械设备参与救援。
2.4 相关单位职责
2.4.1 县住建局职责: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的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4.2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住建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
2.4.3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部职责:根据县住建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
2.4.4 应急救援队伍在协助专业救援机构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负责发生事故区域的人员撤离工作和事故现场的维护管控工作。
2.4.5 现场救援所涉及的消防、卫生、交通、治安等支援,由县住建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3 预防机制
3.1 县住建局定期研究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3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设专人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及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设备。
3.4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县住建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5 协调消防救援机构积极参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发挥消防救援机构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消防救援机构和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二)县住建局接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 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必须在 1 小时内逐级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4.1.2 报告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三)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60 天内完成,同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4.1.3 相关记录
应急指挥小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2 分级响应标准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事故分级,全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Ⅰ 级响应、 Ⅱ 级响应、Ⅲ 级响应和 Ⅳ 级响应。
Ⅰ 级响应: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
Ⅱ 级响应:造成 10 人以上至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 10 人以上至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以上至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
Ⅲ 级响应:造成 3 人以上至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 3 人以上至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10 人以上至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
Ⅳ 级响应: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响应标准划分 “ 以上 ” 包括本数, “ 以下 ” 不包括本数。
4.3 分级应急响应
I 、 Ⅱ 级应急响应:当发生 I 、 Ⅱ 级响应标准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时,县住建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本预案,并逐级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省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由领导小组组长带现场指挥协调组、专家组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并在县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县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现场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报请县人民政府请示市级、省级救援。
Ⅲ 级应急响应:当发生 Ⅲ 级响应标准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时,县住建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本预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按分管工作分工,带现场指挥协调组、专家组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并在县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县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现场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报请县人民政府请示市级救援。
Ⅳ 级应急响应:当发生 Ⅳ 级应急响应标准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时,县住建局根据县政府规定,启动响应预案实施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报请县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4 响应程序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住建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4.4.1 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4.2 县住建局根据事故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4.5 应急行动
县住建局各应急小组根据县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 1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分级应急响应级别,由带队局领导确定并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 2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由各工作小组组长指定专人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命令,立即开展工作。
( 3 )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当发生本小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向县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6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县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4.7 新闻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4.8 善后处理
县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或配合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按照 “ 谁启动,谁结束 ” 的原则,由县住建局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事故调查与总结报告
5.2.1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 2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 3 )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 4 )处理过程及造成的后果 ( 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 分析、评价;
( 5 )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 6 )事故结论;
( 7 )事故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建议;
( 8 )各种必要的附件;
( 9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 10 )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责任追究与表彰奖励
对引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处置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住建局应急指挥小组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并及时更新和发布:
( 1 )房屋市政工程抢险力量: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应急抢险力量依托永富集团全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组建。
( 2 )专家咨询力量:由县住建局组织从事设计、施工、安全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 3 )应急管理力量:由县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力量为县住建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6.2.2 县住建局应急指挥小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住建局应组织好本辖区的抢险力量、专家咨询力量和应急管理力量,依靠本地骨干企业建立种类和专业齐全的常备救援抢险队伍,常备救援抢险队伍的名称和人员数量应每年造册报市住建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6.4.1 宣传
县住建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4.2 培训
( 1 )由县住建局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 2 )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 3 )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4.3 演练
县住建局应急指挥小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并报县安委办备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住建局及时组织修订。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8 附录
永善县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永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2 月 6 日附录 1
永善县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