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24〕3号关于印发镇雄县地方煤矿2024年度春节后复工复产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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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2024〕3 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雄县地方煤矿2024 年度

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涉煤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雄县地方煤矿 2024 年度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 年 1 月 28 日

镇雄县地方煤矿2024年度春节后

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稳产稳供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 2022 〕 2 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 2019 〕 4 号)、《云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云能源煤炭〔 2019 〕 4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县地方煤矿 2024 年春节后复工复产暨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程序从简、服务高效、管理前移、政策从优的原则,推动煤矿及时复工复产(本方案所指“复工”为建设矿井恢复施工建设,“复产”为生产矿井恢复生产),全力保供电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 2024 年度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李 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陶绍林 县能源局局长

成 员: 县人社局局长

吴道敏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曾龙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范泽顺 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局长

吴道岚 县卫健局局长

郭志伟 县供电局总经理

张 似 县公安局副局长

沈 灿 县信访局局长

马 旭 县纪委驻县发改局纪检组副组长

廖 军 县能源局副局长

陈绍宽 县能源局副局长

张 勇 县能源局副局长

周天柱 县能源局副局长

苏金禄 县能源局副局长(挂职)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能源局,由陶绍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2024 年度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的具体业务。

二、隐患整改条件和程序

(一)隐患整改条件

1 . 报备全年工作计划 。 一是 煤矿实际控制人组织召开矿级领导会议(五职矿长、相关技术人员及科室领导参加); 二是 认真编制《 2024年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向县能源局煤炭管理股报备(附件 1)。

2 . 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健全完善综合办、调度指挥中心、培训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等安全管理机构,全面做到有机构、有办公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职责。煤矿“五职矿长”及“各类技术人员”和满足隐患整改所需的特员全面到岗履职并有聘书(附件 2 )。

3 . 各项准备工作有序开展。一是 整改所需矿工均为老矿工且培训持证必须在有效期内(附件 3 、 4 )。 二是 向县人民政府递交 2024 年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是 全面付清了 2023 年底前的劳动用工工资。四是 隐患整改的相关准备工作已到位。

(二)隐患整改程序

1 . 申请排查隐患。 煤矿具备隐患整改条件后,即可结合自身实际和风险预判编制《隐患排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向片区能源所报备后申请排查隐患。

2 . 开展隐患排查。 煤矿制定的《隐患排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片区能源所审查备案后(附件 5 ),由片区能源所领导带队,到矿指导

3 . 开展隐患整改。 煤矿根据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和按“五定”原则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并形成“一方案、两清单”(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隐患问题清单、制度措施清单)。“一方案、两清单”报县能源局执法队备案后(附件 6 ),片区能源所即可批准开展隐患整改工作(审批表见附件 7 ,隐患整改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8 )。

三、复工复产条件和验收

(一)复工复产条件

1 . “一矿一策”可行。 煤矿编制的“一矿一策”(附件 9 )符合矿井生产建设实际,并在煤矿复工复产前完成审查报备。

2 . 人员配备及培训到位。 煤矿要根据生产建设实际,全面配备到位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员和专业队伍,并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全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且健全完善劳动用工档案、职业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等(附件 10 )。

3 . 全面建成双回路供电。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省煤矿“双回路”供电系统整改专题会议纪要》等要求,生产煤矿未全面建成双回路的不得复产;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不得复工建设。

4 . 规章制度健全。 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日常管理、现场管理各项制度完善,煤矿企业向片区能源所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状,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5 . 安全系统运行可靠。 生产矿井“八大安全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应急广播、视频监控)全覆盖安装到位、运行正常可靠。建设矿井按“三同时”的要求,按建设进度安装相应安全系统并正常运行。其中瓦斯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封条系统和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必须联网运行。

6 . 生产系统健全达标。 采、掘、机、运、通五大生产系统必须按照人、机、环、管的要求健全完善,并达到最低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标准。

7 . 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到位。一是 按照《云南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云能源煤炭〔 2023 〕 265 号)文件要求与第三方普查机构签订合同正常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并作出承诺 6 月底前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二是 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在有效期,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完成瓦斯涌出量测定和瓦斯参数测定,落实瓦斯治理措施;邻突矿井按要求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矿井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 三是 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 2022 〕 85 号),“三区”划分报告组织专家审查;探放水视频监控系统全部实现与信息指挥中心系统联网。 四是 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合理划分采空区“三带”(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查明自然发火情况和火区范围,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五是 顶板管理到位,现场支护有效,无空帮漏顶作业。

8 . 采掘作业符合规定。 煤矿按“一优三减”的要求优化矿井生产系统,严格落实《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和《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要求,采掘作业点和高风险作业项目按要求进行报备,入井作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9 . 技术红线管理图绘制符合要求。 煤矿按“昭能发〔 2023 〕 5 号”和“镇办发〔 2022 〕 43 ”号文件要求绘制技术红线管理图纸,相关图纸台账资料齐全,红线范围采掘部署科学合理,符合矿井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并报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专家审查通过,逐级完成签字备案。

10 .“双重”预防机制正常运行。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制度可行、责任明确、分工具体、工作规范、档案齐备。

11 . 地面设施安全可靠。 煤矿地面供电系统、煤仓(场)、挡墙、矸石山、木工房、绞车房、风机房、配电房、空压机房、瓦斯抽放泵房、炸药库、监控室、调度室、办公区、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环保设施等场所安全可靠。

12 . 现场管理和隐患整改到位。 煤矿现场管理到位,各类制度特别是反“三违”制度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各类隐患已按“一方案两清单”全面整改完成并销号闭环管理,无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的隐患得到遏制。

13 . 应急管理到位。 已按组织体系、救援队伍、物资装备、预案、教育培训、应急处置 6 个方面要求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工作,年度应急处置预案按要求报备,并与县矿山救护队签订 2024 年度矿山救护协议。

14 . 各类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煤矿相关图件资料健全且制作规范,并严格执行图纸交换制度。各种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15 . 其它。 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煤矿(含联合试运转煤矿)开工备案及施工期在有效期内,责令停产停建指令按要求解除;无违反云能源煤炭〔 2019 〕 43号文件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八不准”否决条件 (附件 11 );建设矿井服务单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服务;不存在非法分包转包,不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组织生产建设或超能力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向县人社局缴纳 2024 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年度未发生过工人讨薪上访的煤矿缴纳 70 万元,发生过的缴纳 150万元);取得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出具的同意复工建设或生产的证明。

(二)复工复产验收

1 . 复工复产的验收,严格执行“煤安监行管〔 2019 〕 4 号”文件规定,按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2 . 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 30 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自行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的,按县能源局制定的验收标准对标对表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并逐级报备后即可恢复生产建设(附件 12 )。

3 .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 30 天及以上的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需由监管部门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经煤矿按标准组织自验和逐级验收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可恢复生产建设,具体程序如下(附件 13 、 14 )。

( 1 )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县能源局提出《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春节后(填停工停产原因)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报片区能源所初验。片区能源所初验合格,确认煤矿无重大安全隐患,条件具备、整改达标,经煤矿矿长、片区能源所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各级验收原始资料和申请报县政务中心窗口审查合格后,由县能源局按“放管服”要求以及《复产复建验收手册》服务(相关表册见附件 15 、 16 、 17 )。

( 2 )政务中心窗口收到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认真审查确认报件齐备、手续完善且无原则性逻辑错误后,签字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转县能源局煤炭管理股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由县能源局挂联领导任组长,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股室和片区能源所开展现场联合验收。

( 3 )现场验收主要由县能源局相关股室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春节后(填停工停产原因)复工(复产)条件验收报告》,并由全部参验人员现场签字。现场验收不合格或存在初验弄虚作假的,必须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并对片区能源所进行追责问责。现场验收合格的,由现场联合验收工作组完善相关手续程序,经县能源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人民政府。

( 4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返县能源局按程序批复煤矿复工复产(附件 18 )。

四、相关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否则一律不批准建设和生产。煤矿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组织人员下井整改、建设和生产。

(二)建设煤矿必须及时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设计不宜实施的必须及时修改变更设计报备,建设中要按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施工;生产矿井必须完善各种单项设计,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要对煤矿职工体检和职业病检测预防做好服务工作,对煤矿企业提供体检证明或写出限期完成体检承诺证明(附件 19 );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煤矿采矿许可证和煤矿超层越界预警,加大办理采矿许可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要督促煤矿完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出具同意复工复产意见(附件 20 );县供电局要做好复工复产煤矿的电力供应,加大支持“双电源”建设力度;县人社局要及时指导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督促煤矿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县信访局做好煤矿信访维稳工作,保证煤矿纠纷在县内化解。

(四)县能源局要履行好行业监管的主体责任和领导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并督促煤矿严格按本方案开展复工复产工作,确保安全,严格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合格一家、验收一家、批准一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隐患整改、复工复产等的督促指导工作,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在煤矿隐患整改、复工复产审批过程中,严禁“吃拿卡要”刁难煤矿,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六)煤矿复工复产前隐患整改必须在 60 日内完成,并申请复工复产验收。凡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成,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一律责令停止整改;若有正当理由需延期的,由煤矿提出申请,经县能源局核实后可批准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否则一律停止隐患整改;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按原国家煤监局规定, 2个月内不再受理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七)本方案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件: 1 .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审批报备表

2 .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复工复产前隐患整改安全管理机构持证情况统计表

3 .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复工复产前隐患整改从业人员统计表

4 .从业证明

5 .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复工复产前隐患排查方案及安全措施审批备案表

6 .镇雄县xx煤矿隐患问题和制度措施清单审批报备表

7 .镇雄县xx煤矿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备案表

8 .镇雄县 2024 年煤节后复工、复产前隐患整改工作流程

9 . 2024 年度需上报备案的“一矿一策”计划

10 .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复工复产人员配备培训统计表

11 .煤矿复工复产“八不准”验收评定表

12 .镇雄县煤矿复工复产企业自行验收备案表

13 .镇雄县煤矿复工复产现场复核验收签字表

14 .镇雄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审批表

15 .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春节后复工复产条件复核验收表(井工)

16 .镇雄县XX煤矿 2024 年春节后复工复产条件复核验收表(露天)

17 .煤矿复工复产基本条件评定表

18 . 2024 年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流程

19 .医院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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