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规〔 2024 〕 1 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
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 2020 〕 94 号)以及《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 2021 〕 6 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全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标准和要求,结合新平县实际,制定《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已经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 2024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 年 1 月 25 日抄送: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平管护局
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25 日印发
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
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 2020 〕 94 号)以及《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 2021 〕 6 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全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标准和要求,结合新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以及新平县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据《森林法》实施罚款处罚时,罚款金额的计算和确定适用本实施细则参照法;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以及新平县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的费用计算和确定适用本实施细则成本法。
二、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质量要求和费用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清理、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以恢复适宜种植条件的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1. 工序要求
( 1 )地面清理。地面有构筑物、堆放物的,应当先清除构筑物、堆放物;地面被硬化的,应当先清除地表硬化层;地面被压实的,应当先挖掘压实的垫层,并清理地表的石块;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使用林地的,应当先用土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有污染物的,应当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除治;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并将挖的塘用土填平;其他毁坏林地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36-2013 )中的 “ 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 执行。
( 2 )土地整理。进行表土回填、挖高填低,保证整理后场地平整。场地较大,地表土回填不够的,可采用穴状客土回填。边坡、坡面要进行集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
2. 质量要求
覆盖的表土应当优先采用原土,有效表土层厚度应不低于 30厘米。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36-2013 )中 “ 林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 执行。此外,道路等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应当满足新平县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
1. 成本法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林地地面清理、边坡坡面平整和恢复林地土壤等所需费用。人工费、物质材料费、机械费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的《玉溪市建设工程材料及价格信息》为标准计算,调查、设计、鉴定、评估和管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或标准计算。
2. 参照法
( 1 )林地地面清理费用。林地地面清理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清除,结合新平县实际,林地地面清理费用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框架结构 27 元 / 平方米,砖混结构 15 元 / 平方米,砖木结构 20 元 / 平方米,土木结构 20 元 / 平方米,彩钢瓦、石棉瓦房 20元 / 平方米,砖砌体 23 元 / 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构件 35 元 / 立方米,20cm 混凝土路面 19 元 / 平方米(不同厚度参照此标准折算),柏油路 5 元 / 平方米。其他拆除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按照成本相近原则进行计算。
( 2 )林地平整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参照《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 2011 〕 18 号)云南省三类地区旱地耕地开垦费标准 13.5 元 / 平方米执行。
三、恢复植被的标准、质量要求和费用
(一)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恢复植被前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恢复的植被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有植被质量。
1. 植物选择
所采用的植物应当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乡土植物(参见《新平县城乡绿化美化推荐乡土树种目录》),确保不低于恢复前的树种质量。所采用的植物应当选择优良树种,根据立地条件选择覆盖能力强、根系发达、抗逆性强的植物。营造模式应以混交林为主,且目的树种占比应不低于 60% 。
2. 工序要求
( 1 )整地。在造林前应当进行整地,其中裸露陡坡可边整地挖穴边种植,以免造成水土流失。整地方式可采用块状整地或带状整地。一般地块采用块状整地,裸露陡坡可采用水平阶梯带状整地,带宽 80-100 厘米。采用穴状造林,穴规格长宽高应不低于 50×40×30 厘米,其中陡坡林地或裸露陡坡穴规格长宽高应不低于 40×30×20 厘米,相邻穴之间按品字型或正三角形配置方式沿等高线排列。
( 2 )造林。采用植苗方式种植,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2023 )中的规定执行,各树种造林密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23 ) 附录 C 执行。优先选用容器苗进行种植。对造林地加强抚育管护,视具体情况采取锄草、施肥、浇水、修枝、割灌、封禁等营林措施。造林当年或第二年应对造林地中死亡的苗木进行补植。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GB/T38360-2019 )执行。
3. 质量要求
( 1 )苗木质量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6000-1999 )、《绿化苗木质量分级》( DB53/T458- 2013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 DB53/062- -2006 )等合格标准。无国家、地方育苗标准的树种,应选用种源清楚、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合格苗木。
( 2 )初植密度应满足《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23 )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或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树种最低初值密度要求;未列入《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23 )的乡土树种,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实际确定。
( 3 )种植一年后的成活率应不低于 85% ;石漠化地区、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高寒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不低于 70% 。
( 4 )恢复植被三年后的保存率不低于 80% ,或郁闭度不低于 0.2 (盖度不低于 30% ) ;石漠化地区、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高寒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不低于 65% ;或者郁闭度不低于 0.15 (盖度不低于 25% )。
(二)恢复植被的费用
1. 成本法
恢复植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林地清理、整地、树木成本及栽种、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
人工费、物质材料费、机械费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的《玉溪市建设工程材料及价格信息》为标准计算,调查、设计、鉴定、评估和管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或标准计算。
2. 参照法
恢复植被的费用,可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2015 〕122 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 2015 〕 34 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结合新平县实际,参照新平县近年来主要造林树种造林模式投资测算综合情况,恢复植被费用可以按照3.5 元 / 平方米标准计算。
四、树木补种标准、质量要求和费用
树木补种应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等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补种株数以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株数为准。
树木补种应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原地补种的,应优先选择原树种、本地乡土树种和优良树种进行补种,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应根据补种地点的森林地带性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一)工序要求
林地已被毁坏的,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再补种树木。
1. 确定补种方案。根据补种地块树种林木分布现状,确定补种方法,通常有均匀补植、块状补植以及零星补植等方法,营造以目的树种为主体的林分或混交林。
2. 整地。除陡坡地应现挖现栽外,其余的应在补种 1 个月前进行整地,整地方式为穴状整地,规格根据补种树种及大小需要进行设定。整地时应尽量保持原生植被,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3. 实施栽植。定植时将补种的树木放入定植穴中扶正,补种的树木不能过深或过浅,在树木四周覆土,离树木周围 10 厘米处用脚踩实,最后在表层覆盖虚土,覆土高度高于营养土 1 厘米左右为宜。
(二)质量要求
所补种树木应为原生主要建群树种平均苗木质量规格的全冠幅或者半冠幅乔木树种。补种密度与株数应结合原有林地经营方向和地块实际情况,根据补种树种的生物学特征进行设计。
种植密度、树木补种成活率与保存率合格标准可参照前述植被恢复标准确定。
(三)树木补种的费用
树木补种面积按照《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23 )对应树种最低初植密度标准折算(树木补种面积 = 树木补种株数 ÷ 最低初值密度标准)。
树木补种的费用参照恢复植被费用计算。
五、代履行及其费用
(一)代履行的条件。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折算成代履行费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
(二)代履行的程序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其中明确代履行的费用金额、费用缴纳银行账户、缴费期限及拒不缴纳的责任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收取的代履行费用全额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
(三)代履行的费用计算。 代履行所需费用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恢复和补种期限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原则上自法律文书规定之日起不得超过 1 年。履行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具法律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期满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出具法律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
七、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所列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二)本实施细则所列,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3 月 1 日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归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解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2024 年 1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