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政办发〔 2024 〕 7 号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贡山县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4 年 1 月修订)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贡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4 年 1 月修订)》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3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贡山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1 月 20 日(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24
年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云南省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规定(2023 年5 月修订)》及中央、省、州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编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管理八级及以上人员除外)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必须在空缺编制内提出招聘计划,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上报、审批后,根据相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 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
(二)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职位,并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照顾政策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所报考的艰苦边远县乡工作单位最低服务5 年(含试用期),未满5 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
(三)原则上贡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上级或县外公开遴选不得超过2 次;
(四)新晋升管理岗位职级的人员原则上不满1 年不得报考。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 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 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调 配
第二十条 坚持符合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坚持同性质事业单位及专业对口原则,进行人员调动,调动岗位,要符合身份、岗位、专业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调动对象与拟调入单位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秘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在空编和空岗情况下进行调配。事业单位严禁超编进入,试用期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必须根据《贡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调动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积分累计,积分60 分及以上的,才可申请以考核调动方式跨地区调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研究调动,每年度的上半年事业人员县外调动相关事宜于6 月中旬集中研究,下半年的事业人员县外调动相关事宜于11 月中旬集中研究,教育系统事业人员县外调动相关事宜每年度研究一次,于8 月中旬进行集中研究。按照积分累计情况排序,积分排序在前的优先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程序调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县内最低服务年限满5 年(含试用期、原约定服务年限不足5 年的,按5 年执行;超过5 年的,按原约定服务年限执行)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跨地区调动;
招聘为我县三支一扶、特岗等因聘期未满暂未转正的工作人员,其县内最低服务年限自聘用之日起算,转正后服务年限可累计计算。委培生等与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委派在外的,其在外学习进修或工作期间,不计入我县服务年限。
(二)聘用到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前3 年必须在本乡(镇)工作,服务满3 年(含试用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县内乡(镇)之间调动;在乡(镇)间调动的人员乡镇工作服务年限累计计算;
(三)事业单位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服务满5 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调入县直机关;
(四)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在县直部门之间调动;
(五)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职和交流任职的;
(六)部队现役军人配偶调动的按照随军政策办理;
(七)县外调入本县人员,经对方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的,可以按程序调入本县工作,县外调入本县的人员县级工作服务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可申请调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动:
(一)原则上事业人员调出县外后空编率超过 10% 的(人员在10 人以下的事业单位满编情况下人员转出空编率超 10% 的原则上可转出 1 名)。
(二)原则上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稳定率应保持在95%以上,调动后影响事业单位队伍稳定率的;
(三)新晋升管理岗位职级不满1 年的。
(四)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同意调动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根据组织部门反馈,从干部动议之日起3 年内不予受理调动申请、不得报考公开遴选;
(六)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或处理的,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七)所从事工作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且解密期未满的;
(八)调动后会对本单位大局工作造成影响的;
(九)经调查核实采用违规违纪等非常规手段操作正常调动程序的;
(十)其他不符合调动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调出,统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借 调
第二十七条 借调是指突破人事隶属关系借用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抽调、跟班、顶岗、帮助工作等。各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组织选派干部人才进行培养历练的除外,行业系统内根据省级以上有关规定开展有组织干部人才培养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单位未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不得办理借调;新聘用到乡(镇)工作未满5 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办理借调;定向培养、聘用未满协议服务期的不得办理借调。(除借调参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的不得办理借调。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由借入单位商借出单位及本人同意,在借出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借入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县人社局审批,报州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短期借调,借调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以上的,须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同一工作人员2年内累计借调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借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借调时间累计超 12 个月的超出部分不计入服务期。借调结束时,借调单位要对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作出鉴定意见,并报县人社局。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编制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发生意外事故由借调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原则上同期借入人员不得超过借入单位编制数的 20% ,借出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人数的 10% 。确需突破比例借调的,须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第七章 退 休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退休:
(一)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即:
(一)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岁退休。
(二)上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岁时自愿退休。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达到年龄的一个月前通知本人,并由所在单位填写《干部退休呈报表》,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在达到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自当月起算。因各种原因,批准退休时间在到龄时间之后的,其退休时间仍从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起算。本人要求缓办退休手续,或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有国家政策依据,确属工作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对缓办退休手续和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他原因一律不办理缓期退休手续。
第八章 辞职、辞退、解聘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解聘,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十六条等规定执行。
第九章 请休假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休假制度,职工违反请休假制度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经批评教育仍然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一律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十章 学习培训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指定的在线学习、培训、考试等活动,并要求达到规定的成绩和学分,达不到规定的成绩和学分,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一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一章 考 核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四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十三章 考勤管理、惩戒、法律责任、人事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制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等相关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贡山县事业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及未尽事宜由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