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减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综办发〔 2024 〕 4 号
各镇(街道),各部局办: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方案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管理工作,减轻生活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支付负担,根据《昆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分级定租、分级定补相关政策的通知》(昆安居办〔 2020 〕 2 号)和《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级定租、分级定补工作流程》等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租金减免范围
辖区范围内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且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及优抚对象。
二、减免条件及标准
承租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比例减免租金(同时具备以下多种情形的,租金按最高比例减免):
(一) 低保家庭依据最近两个月低保金领取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减免 75% ;
(二) 特困人员依据特困供养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减免 75% ;
(三) 建档立卡户依据建档立卡户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减免 75% ;
(四) 优抚对象依据优抚对象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减免 75% ;
(五) 承租人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核销欠交的租金,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六) 承租人首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公租房因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维修不能入住的,维修期内的租金减免 100% 。
三、工作流程
(一)租金减免申请
承租人可向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提交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保障类型证明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以下简称“租金减免”)。
(二)明确审核责任
为确保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1. 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是阳宗海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管理工作,对复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对终审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示、初审等工作。
3. 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能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收入、房产等状况核对
(一) 农业农村局按照《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82 号)的相关规定,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保障类型(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居民家庭及优抚对象)和房产、保险、车辆等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填入《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在 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
(二) 规划建设局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状况进行核对,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填入《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五、租金减免确认及公示
(一)租金减免确认。 各镇(街道)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至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填入《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反馈至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对申请租金减免材料进行终审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公示。 承租人签字确认后,规划建设局在门户网站及承租项目点批次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名单,公示时间 5 天。公示期满后,通知承租家庭携带相关证件至规划建设局签订《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金减免合同》(以下简称《租金减免合同》),租金减免起始时间为签订《租金减免合同》后的次月。
六、签订合同及备案
规划建设局负责分类、整理、汇总后, 5 个工作日内录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备案管理系统备案。
七、减免资格动态管理
(一) 租金减免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及优抚对象资格被取消的,农业农村局于取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取消名单发至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在收到名单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告知租金减免家庭,次月停止租金减免。
(二) 租金减免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金减免家庭应当及时向属地镇(街道)申报。经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局、规划建设局审核后,租金减免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租金减免资格不变;租金减免档次发生变化的,由各镇(街道)对减免档次进行调整,生成新的租金明细和减免明细,于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档次减免租金。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资格。
(三) 租金减免家庭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规划建设局可解除《租金减免合同》,并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租金减免资格取消后,承租家庭按照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缴纳房租,待承租家庭补缴房屋租金后,可重新申请租金减免。
(四) 《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时,同时解除《租金减免合同》。
(五) 分级定租工作实行年审制,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局按照审核流程在 12 月 20 日前完成年度审核。规划建设局根据年度审核结果,于 12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审核分级定租工作。
八、监督管理
(一) 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租金减免资格, 5 年内不得申请租金减免,记入诚信档案。对已领取的租金减免由规划建设局追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规划建设局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责任告知书
阳宗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合同编号: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减免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监制
说明事项
一、 本合同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
二、 订立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中的专业用词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建(保障)部门咨询。
三、 本合同文本中“ ”部分为填写内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四、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
五、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订立补充协议。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
身份证号:
住房保障号:
联系电话: 手 机: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昆政办〔 2016 〕 23 号)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人基本情况
1 、乙方承租坐落于 县(市)区 路(街、巷)
号 项目 栋 单元 室公共租赁住房 ( 以下简称:该房屋 )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结构 ,户型 。
2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该合同终止时限为 年 月 日。
第二条 收入及住房情况
乙方所在承租家庭申请上述公共租赁住房时,经查询系统,承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为 元,承租人家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 租金减免情况
乙方所在承租家庭每月应缴租金为:
元 / 平方米(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标准)× 平方米(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 元
乙方所在承租家庭每月减免租金为:
元 / 平方米(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标准)× (租金减免占房屋租金的比例) = 元
租金按照本合同进行减免后,乙方所在承租家庭每月实缴租金为 元。
第三条 租金减免期限
乙方所在承租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自 年
月起,终止时间同《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时限。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乙方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若发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保障条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保障条件期间的金额。
2 、国家、省、市及各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甲方可根据规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应予以提供;如乙方拒绝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审核,如实申报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否则,如乙方出现任何欺骗、隐瞒等不实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保障条件期间的减免金额。
4 、乙方承诺按《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每月实缴租金,认真遵守和履行《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约定。
5 、乙方如违反《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本协议亦同时解除,乙方不再享受租金减免待遇。
第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人(甲方)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为维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一份,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和县 ( 市 ) 区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0871-64874877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