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发〔 2024 〕 2 号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中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
价确定 ......, 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
全省于 2023 年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于 2023 年 11 月 18 日将《 2023 年云南省征收农
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实施。现将建水县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布实施的《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建政发〔 2023 〕 5 号)中涉及区片综合地价的内容按照省级文
件进行更新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 年 1 月 17 日
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范围内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
2023 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红河州人民政
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
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建水实际,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和安
置适用本办法。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
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
法权益。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
管部门,按照征地工作范围、政策措施、补偿标准制定征地工作
方案,协调乡镇确定征地四至红线范围,协调、监督征地安置补
偿资金申请、拨付和兑现,负责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其
它事项。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采取属地负责的办法,委托涉及乡镇
具体负责实施。县纪委县监委、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
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
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审计局、
县林草局、县信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等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成立征收工作组,
现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确认。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拟订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及村(社区)、小组
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补偿费含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前土地的原地类。补偿
具体标准详见《建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建水县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表》(见附件 1 、 2 )。
第八条 架设电力通信设施占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占用耕地的补偿
1 .架设混凝土电杆一次性补偿 200 元 / 棵。
2 .架设固定拉线一次性补偿 75 元 / 根。
3 .架设铁塔:占地 3 ㎡以下(含 3 ㎡)的一次性补偿 300 元 /
基;占地超出 3 ㎡的,超出部分按每 1 ㎡一次性补偿 100 元计算。
4 .设置箱变基础参照架设铁塔补偿标准补偿。
(二)占用非耕地的补偿
1 .架设混凝土电杆一次性补偿 100 元 / 棵。
2 .架设固定拉线一次性补偿 50 元 / 根。
3 .架设铁塔:占地 3 ㎡以下(含 3 ㎡)的一次性补偿 200 元 /
基;占地超出 3 ㎡的,超出部分按每 1 ㎡一次性补偿 50 元计算。
4 .设置箱变基础参照架设铁塔补偿标准补偿。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实行合法性
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
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青苗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
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登记的规格、
数量暂按《建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
标准》据实补偿(见附件 2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不
予补偿:
(一)违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地方案依法启动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
(三)其他不符合法定补偿情况的。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征地单位必须
及时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一)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分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 10 天
后作出分配决定,报所在村委会审核、乡镇备案;青苗及地上附
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全额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
筑物所有者。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涉及损毁的道路、水利设施(沟渠),按
原功能进行恢复(改移)。由项目实施建设单位、用地主体同被征
收单位、设施主管部门协商恢复,工程恢复不得低于原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电力电信管线设施的补偿由土地征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产权单位共同制定改移方案,按工程建安工程
造价据实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国有及私营企业建构筑物可按中介机
构评估的标的价实行货币补偿;也可由土地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场协商作价补偿,不享受划地安置及相关优惠。
第十五条 在征收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房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原则,
实行划地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
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确定安置方式,被征收的住房可以选择货
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补偿比例均按 1 ∶ 1.15 执行。
(一)划地安置。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户,由自
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统规自建;
范围外的拆迁户,由乡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选址定点自建。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标
准;安置宅基地上的涉及相关费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等)由拆迁安置单位按规定缴纳。被征收人在征收
范围外已拥有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不再享受划地安置。
(二)货币补偿安置。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必
须提供另有他处住房的证明,同时乡镇须与被拆迁户签订货币补
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占地不足 50 ㎡的,只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划地自建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申
请并依建设程序审批后动工建设,所批准建盖建筑面积涉及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过渡房租金按被征收住宅
面积 60 元 / ㎡的标准一次性给付;搬迁费每户补偿 1200 元,一
次性给付。
第十九条 凡在项目规定实施时间内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
按照被征收建构筑物补偿费用 3% 的金额进行奖励。除此之外,县
人民政府确定或委托的征收主体要给予其他奖励的,需报县人民
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超过项目实施规定时间未能签订征收协议
或拒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取消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安置用地由乡镇牵头,征地部门负责,相关部门
配合,两年内为拆迁户办理安置用地相关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纪检监察、自然资源、审计等职能部
门要及时加大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
费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
交出房屋和宅基地,由征地部门组织拆除房屋。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
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
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安置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根据同地同价的补偿原则,对同一项目用地征
收涉及不同区片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 “ 一事一议 ” 程序专题研
究后制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建构筑物,可参照类似项目补偿标准执行;无类似项目标准参照
的,由征收领导小组协商解决或由各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
估、协商,评估、协商结果结果经过依法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
进行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
草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建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
筑物补偿标准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建水县征收农用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时间参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
2023 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 2023 〕 169 号)文件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含)后获得集体土
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按本办法执行。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
办法有效期至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之日止。
附件: 1 .建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2 .建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表
3 .建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
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建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区片综合地价(元 / 亩)其中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标准 土地补偿费 ( 40% )
安置补助费 (60%)临安镇: 陶园社区、东林社区、五龙社区、北山社区、西林社区、文庙社区、梨园社区、崇正 社区、朝阳楼社区、永祯社区、崇文社区、韩家社区、陈官村、新寨村、红庙社区、杨家庄村、 东村、西湖村、干河村、狗街村、幸福村、马军村、回龙社区、中所村、冯家村、永善社区、 圣兴村、庄子河村、太和社区、清远社区
54577 21831 32746Ⅰ
临安镇: 罗卜甸村; 曲江镇: 欣荣社区、小里寨村、龙街村、欧营村、西山村、山田村、闫家 坡村、桥头村、王和营村、新街村、松树营村、干寨村、金家庄村、馆驿村、水寨村、香木桥 村、兴隆村; 西庄镇: 团山村、马坊村、马家营村、荒地村、新房村、高营村、白家营村、小 关村; 南庄镇: 南庄铺村、小营村、大寨村、干龙潭村、小龙潭村、罗家坡村、羊街村、李伍 村、小新寨村、余官冲村、勐曼村; 面甸镇: 红田村、庄户村、马料河村、阎把寺村、安边哨 村、过鲊村、面甸村、湾塘村、梭罗村、大田山村
35271 14108 21163曲江镇: 王马寨村、观音庙村、他龙村; 西庄镇: 罗弄村、他广村; 官厅镇: 官厅村、牛滚塘 村、乌梅村、苍台村、磨依蚌村、车家村、谢租村、团垴村、板井村、龙潭村、磨玉村、乍拉 村; 青龙镇: 青龙村、老里硐村、排楼坡村、业租村、中寨村、水塘寨村; 岔科镇: 初达村、 庄寨村、阻塘子村、二龙村、岔科村、白土村、阿朋村、白云村、长田村; 甸尾乡: 铁所村、 甸尾村、马黄田村、跃进村、高楼寨村、黑箐村; 李浩寨乡: 李浩寨村、里长营村、冷水沟村、 小旷野村、勒白村、温塘村、野马村; 坡头乡: 阿西冲村、西底村、白沙水村、太平村、回元 村、渣腊村、坡头村、大石洞村、回新村、白显村、阿土村; 普雄乡: 普雄村、七棵树村、他 腊村、纸厂村、万家庄村、龙岔村; 利民乡: 利民村、清泉村、新华村、暮阳村、清溪村、新 建村、清江村、竹鸡河村; 盘江乡: 辽远村、盘江村、欧家庄村、下白德村、新安村、新平村、 普家境村、苏租村
29470 11788 17682Ⅲ
平均综合地价 32173 12869 19304附件2
建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表
地类名称
集体建设未利用地 区片
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编号
调节系数 1.05 1 1 1 0.3 0.3 —— 1 0.3Ⅰ 54577 57306 54577 54577 54577 16373 16373 —— 54577 16373Ⅱ 35271 37035 35271 35271 35271 10581 10581 —— 35271 10581Ⅲ 29470 30944 29470 29470 29470 8841 8841 —— 29470 8841附件3
建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稻谷 元 / 亩 2200
玉米 元 / 亩 2200 谷物
麦(荞)类 元 / 亩 1600粮油作物
豆类 豆类 元 / 亩 2200
薯类 薯类 元 / 亩 2200
糖料 甘蔗 元 / 亩 2300 经济作物 烟叶 烤烟 元 / 亩 3000
一般蔬菜 元 / 亩 2200 蔬菜 特殊蔬菜 元 / 亩 3000-5000 蔬菜瓜果
瓜果类 元 / 亩 2200
注: 1 .补偿标准按当地耕作制度和熟制一季作物补偿。
2 .三七、重楼、石斛等中药材以及花卉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的 , 本次不予制定补偿标准。
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以亩计算的补偿标准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165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30 495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65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40 6600
1320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165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30 495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65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40 6600
1320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110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30 3300用材林木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40 4400
880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110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30 33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10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40 4400
880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165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20 33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65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50 8250
1980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以亩计算的补偿标准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5 165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25 275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10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50 5500
1320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40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30 12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40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50 2000
480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1100
其他用材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30 3300用材林木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50 5500
林木
770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165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40 66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65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60 9900
1980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80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20 16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80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40 3200
480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以亩计算的补偿标准
幼苗 元 / 株 10 420
未挂果 元 / 株 40 1680
种植密度不高于 42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80 3360
5040
幼苗 元 / 株 10 560
未挂果 元 / 株 30 1680
种植密度不高于 56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80 4480
6720
幼苗 元 / 株 10 420
未挂果 元 / 株 40 1680经济林木 果树类
初挂果 元 / 株 60 2520
5040
幼苗 元 / 株 10 560
未挂果 元 / 株 40 2240
种植密度不高于 56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80 4480
6720
幼苗 元 / 株 10 740
未挂果 元 / 株 25 1850
种植密度不高于 74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50 3700
740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以亩计算的补偿标准
幼苗 元 / 株 10 420
未挂果 元 / 株 30 1260
种植密度不高于 42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60 2520
5040
幼苗 元 / 株 10 420
未挂果 元 / 株 40 1680
种植密度不高于 42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100 4200
5040
幼苗 元 / 株 20 6000
未挂果 元 / 株 30 9000经济林木 果树类
初挂果 元 / 株 60 18000
30000
幼苗 元 / 株 20 840
未挂果 元 / 株 50 21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42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100 4200
7560
幼苗 元 / 株 10 540
未挂果 元 / 株 30 1620
种植密度不高于 54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60 3240
486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以亩计算的补偿标准
幼苗 元 / 株 60 900
未挂果 元 / 株 80 12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5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200 3000
6000
幼苗 元 / 株 30 660
未挂果 元 / 株 50 11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22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120 2640
6600
幼苗 元 / 株 10 1100
未挂果 元 / 株 20 2200经济林木 果树类
初挂果 元 / 株 50 5500
13200
幼苗 元 / 株 10 560
未挂果 元 / 株 20 1120
种植密度不高于 56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50 2800
6720
幼苗 元 / 株 10 1110
未挂果 元 / 株 20 222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11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50 5550
1332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以亩计算的补偿标准
幼苗 元 / 株 10 560
未挂果 元 / 株 30 1680
种植密度不高于 56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80 4480
6720
幼苗 元 / 株 30 1680
未挂果 元 / 株 50 28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56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120 6720
16800
幼苗 元 / 株 15 840
未挂果 元 / 株 30 1680经济林木 果树类
初挂果 元 / 株 60 3360
6720
幼苗 元 / 株 20 840
未挂果 元 / 株 40 1680
种植密度不高于 42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100 4200
9240
幼苗 元 / 株 10 2000
未挂果 元 / 株 20 40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200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30 6000
800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以亩计算的补偿标准
幼苗 元 / 株 10 840
未挂果 元 / 株 30 2520
种植密度不高于 84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50 4200
8400
幼苗 元 / 株 10 840
未挂果 元 / 株 30 2520
种植密度不高于 84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60 5040
10080
幼苗 元 / 株 20 1660
未挂果 元 / 株 30 2490经济林木 果树类
初挂果 元 / 株 50 4150
9960
幼苗 元 / 株 10 4500
桩式种植密度不高于 450
未挂果 元 / 株 20 9000
火龙果
株 / 亩,排式种植密度不高
初挂果 元 / 株 50 22500
于 900 株 / 亩
36000
幼苗 元 / 株 15 630
未挂果 元 / 株 40 1680
种植密度不高于 42 株 / 亩
初挂果 元 / 株 80 3360
630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以亩计算的补偿标准
幼苗 元 / 株 10 420
幼树 元 / 株 30 1260
种植密度不高于 42 株 / 亩
初产期 元 / 株 80 3360
食用
6300
幼苗 元 / 株 1.5 1333.5
原料类
幼树 元 / 株 3 2667
种植密度不高于 889 株 / 亩
初产期 元 / 株 6 5334
8890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20 3300经济林木
种植密度不高于 165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100 16500
33000
药用类
胸径 5 厘米以下(含 5 厘米) 元 / 株 10 1100
胸径 5-10 厘米(含 10 厘米) 元 / 株 20 2200
种植密度不高于 110 株 / 亩
胸径 10-20 厘米(含 20 厘米) 元 / 株 80 8800
13200
幼苗期 元 / 株 15 2250
其他
种植密度不高于 150 株 / 亩
经济林
10500注:古树名木、苗圃、景观树木、绿化树木等本次不予制定补偿标准。
三、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房屋(划地安置)补偿标准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全框架混凝土承重结构,柱、梁、板现浇混凝土房屋、砖砌体填充墙
元 / 平方米 2000
建筑物。砖混结构 构造柱、墙体承重结构,梁、板直接现浇筑于构造柱及圈梁上房屋。 元 / 平方米 1900
砖墙或者石头墙,结构正规,木柱、木梁、墙体承重,烧结瓦或者免
元 / 平方米 1800砖木结构
烧瓦顶,门窗齐全、功能完整、楼层完整、房屋成新率较高。土木结构 土墙,柱子支撑木屋架,土顶,木门窗齐全。 元 / 平方米 1600
三面无墙,钢柱子钢架支撑,石棉瓦或者彩钢瓦顶,水泥地坪,无门
元 / 平方米 310简易结构
无窗。注: 1 .本标准建筑物补偿标准不包含装修、不考虑折旧、县域内不划分区域。
2 .农村村民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全框架混凝土承重结构,柱、梁、板现浇混凝土房屋、砖砌体填充墙
元 / 平方米 4000钢混结构 框架结构
建筑物。砖混结构 构造柱、墙体承重结构,梁、板直接现浇筑于构造柱及圈梁上房屋。 元 / 平方米 3800
砖墙或者石头墙,结构正规,木柱、木梁、墙体承重,烧结瓦或者免
元 / 平方米 3600
烧瓦顶,门窗齐全、功能完整、楼层完整、房屋成新率较高。土木结构 土墙,柱子支撑木屋架,土顶,木门窗齐全。 元 / 平方米 3200
三面无墙,钢柱子钢架支撑,石棉瓦或者彩钢瓦顶,水泥地坪,无门
元 / 平方米 310简易结构
无窗。注: 1 .本标准建筑物补偿标准不包含装修、不考虑折旧、县域内不划分区域。
2 .农村村民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钢筋混凝土挡(围)墙 元 / 立方米 420
素混凝土(水泥砂浆支砌)挡(围)墙 元 / 立方米 350
空心砖挡(围)墙 元 / 立方米 220
砖挡(围)墙 元 / 立方米 260砌体 挡(围)墙
浆砌石挡(围)墙 元 / 立方米 240
毛石挡(围)墙 元 / 立方米 180
乱石、土围墙 元 / 立方米 80
钢筋混凝土 元 / 平方米 420
素混凝土 元 / 平方米 350
砖厕 元 / 平方米 260
厕所
土厕 元 / 平方米 90
杂木墙 元 / 平方米 40
钢筋混凝土 元 / 立方米 420
素混凝土(水泥砂浆支砌) 元 / 立方米 350环境卫生设施
空心砖砌 元 / 立方米 220
化粪池
砖砌 元 / 立方米 260
浆石砌 元 / 立方米 240
土质结构 元 / 立方米 100
钢筋混凝土 元 / 立方米 420
沼气池 素混凝土 元 / 立方米 35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温室大棚 元 / 平方米 16
普通钢架棚 元 / 平方米 12
普通水泥大棚 元 / 平方米 10 大棚
普通竹子大棚 元 / 平方米 7生产设施
砖混结构 元 / 平方米 900
板式结构 元 / 平方米 800
烤烟房
砖木结构 元 / 平方米 600
土木结构 元 / 平方米 500
钢筋混凝土 元 / 立方米 420
素混凝土 元 / 立方米 350
空心砖砌 元 / 立方米 220
水池(水窖)
砖砌 元 / 立方米 260储水设施
浆石砌 元 / 立方米 240
无衬砌 元 / 立方米 16
水塔 不锈钢水塔 元 / 立方米 400
钢筋混凝土 元 / 立方米 420
素混凝土 元 / 立方米 350
空心砖砌 元 / 立方米 220交通水利设施 沟渠
砖砌 元 / 立方米 260
浆石砌 元 / 立方米 240
土质结构 元 / 立方米 30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板式太阳能 元 / 平方米 300
太阳能
管式太阳能 元 / 管 100生活附属设施
10cm-30cm 厚度 元 / 平方米 80
地坪 水泥地坪
10cm 厚度以下 元 / 平方米 50
土坟 元 / 冢 3000砖坟 元 / 冢 5000 坟墓迁移
石坟 元 / 冢 5000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驻建省州属单位。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1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