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 2024 〕 2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十四五”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 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大关县“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 2023 — 2025 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 年 1 月 12 日大关县“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
行动计划(2023—2025 年)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 2023 — 2025 年)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 2023 〕 186号)、《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 2023 — 2025 年)的通知》(昭自然资修复〔 2023 〕 4 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大关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要求,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矿山,突出安全和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功能,科学实施修复治理,恢复矿区生态系统功能,改善周边人居环境质量,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部署,突出重点。充分衔接大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分区分类部署,优先对重点区域重要流域内生态破坏问题突出、集中连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历史遗留矿山开展修复治理。
2. 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准确把握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本底和自然恢复能力,采取近自然解决方案,科学配置自然恢复和工程治理措施,避免过度人工干预。注重适应性管理和后期管护,确保实施成效。
3.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状况、地质环境风险、水土环境等客观条件,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等原则,因地制宜实施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整治利用,分类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的原则,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辅助修复、工程修复等不同方式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避免过度工程化。鼓励市场化运作、利用型修复、综合式治理,力求取得良好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5.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各部门共同参与”工作机制,用好激励政策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形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合力。
二、主要目标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大关县三年行动计划期间( 2023 — 2025 年)任务目标 29 公顷(预期性指标),结合大关县现有 55 个图斑 37 座历史遗留矿山,占损面积 72.61 公顷,确定本次三年行动计划期间( 2023 — 2025 年)任务目标为 29 公顷(详见附件),力争 2025 年全面完成 37 座矿山修复任务。通过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着重解决全县重要生态区域、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问题,使矿山周边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废弃土地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逐步恢复。
三、工作任务
(一)方案编制( 2023 年 10 月底前完成)
根据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结合“三调”成果数据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按照《云南省县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制定大关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矿一策”,明确修复方式、利用方式、范围、主要措施、完成时限等,科学有序确定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做到“底数清、方案实”。
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治理修复措施:
自然恢复:采矿损毁土地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能够逐步得到恢复。
辅助再生:采矿损毁土地不适合植被生长,需要进行土地平整,表土覆盖和培肥才能使受损生态系统逐步恢复。
生态重建:采矿损毁土地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地质环境问题隐患,进行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
转型利用:采矿损毁土地可恢复为耕地等用于农业生产,或恢复为城乡建设用地用于各类建设活动。
(二)项目实施( 2025 年 4 月底前完成)
在保证地质环境稳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利用现状、开发潜力和生态保护修复难易程度等,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分批、分区、分阶段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等原则开展综合治理,修复和提升项目区土地资源利用价值和生态价值。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项目,应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定,规范开展修复工作,确保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除险后因地制宜做好复绿复耕。
(三)过程动态监管
本项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加强全过程监管是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关键。县自然资源局要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定期巡查和日常台帐登记管理。工程涉及到的乡镇要配合做好项目监管,巡查工作,建立台帐登记,定期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上下整体联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项目验收( 2025 年 12 月底前完成)
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 2021 〕 36 号)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县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环境局大关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五)任务核销
项目完成验收后,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变更核查的通知》(云自然资办〔 2023 〕 19 号)要求组织开展销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矿山修复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指导、跟踪问效,协同有关部门,细化工作举措,按年度分解落实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加强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估,持续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强化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 2021 〕 40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2 〕 202号)精神,用好已出台的矿山生态修复政策,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科学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国土绿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统筹各方力量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持续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有效模式,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做好技术保障。 参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相关领域(地质环境、林草、水利、生态环境等)专家的作用,按照“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等方式,切实做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技术保障。
(四)严格监督管理。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认为实施监管,重点强化财政资金使用和废弃土石料处置管理,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开展年度修复治理任务完成情况总结评估。积极探索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用好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切实提高修复治理科学化水平,做好数据更新、填报、统计等工作。
(六)抓实宣传引导。 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等为契机,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让生态环境保护走进千家万户,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良好氛围。
附件:大关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年度目标任务分配表附件
大关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分配表
( 2023 — 2025 年)
单位:公顷序号 年度 预计完成目标任务
1 2023 年 5.45
2 2024 年 6.7
3 2025 年 16.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