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昭通市委宣传部 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昭通市广播电视局 昭通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应急广播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昭广发〔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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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昭通市委宣传部 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昭通

市广播电视局 昭通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昭通市

应急广播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昭广发〔 2024 〕 1 号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气象局:

现将中共昭通市委宣传部、昭通市应急管理局、昭通市广播电视局、昭通市气象局联合下发的《昭通市应急广播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昭通市委宣传部 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昭通市广播电视局 昭通市气象局

2024 年 1 月 8 日

昭通市应急广播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广播的规范化、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信息发布,充分发挥应急广播作用,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意见》《云南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广播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由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传输覆盖网、快速传送通道、应急广播终端和效果监测评估系统等组成。昭通市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应急管理、服务政策宣传、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加快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广播服务效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接,建立应急广播协作分工机制。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本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负责推进应急广播平台与有关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完善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播出有关应急信息;在本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平台使用单位制定应急广播日常宣传管理措施,统筹和指导本辖区应急广播内容建设和日常宣传,监督管理辖区应急广播运行和播出情况。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气象等行业部门主动开展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工作,充分利用应急广播平台或对接到本级应急广播平台的前置发布系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好相关设备,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内容审核发布制度,参与建立应急信息发布和日常信息播出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内容和形式,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促进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深化拓展应急广播宣传服务功能,实现应急广播体系综合利用。

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广播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推动构建现代化的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第六条 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应实现20 户以上自然村、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和乡村治理重点地区全覆盖,完善农村应急广播布局,建设城市应急广播系统,积极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对接现有的公共视听载体和校园广播、单位广播等公共广播系统,扩大应急广播覆盖面和实用性。

各级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需求建设机动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重大应急时期对重点地区进行机动补充覆盖。

第七条 严禁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是指利用应急广播渠道,面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和开展日常宣传的活动,包括应急信息发布和日常信息宣传。

应急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而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对应的预警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表示。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包括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地震预警、突发事件、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消防风险预警、应急科普知识等。

日常信息包括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县级以上宣传、广电等部门安排的日常宣传内容和专项宣传内容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本级信息制播部门协同信息发布部门做好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形成上下贯通、相互联动、协调运转、职责明确的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体系;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的调度控制、传输覆盖、监测监管等负责;信息发布部门对播出信息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 严格信息播发管理,各级平台运行单位和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建立畅通有序、高效协同、职责明确、安全可靠的信息发布管理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播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完善审签制度,规范播发流程,完备播出档案,确保播出内容绝对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等平台是本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的信息制播单位。应急信息制播工作在各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提供需要发布的信息和宣传内容的情况下,由各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等平台承担,也可由应急管理、气象等各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直接承担。上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需要通过下级应急广播系统进行应急广播信息发布的,由上级信息发布部门通过本系统下级信息发布部门协调当地应急广播信息制播部门,根据相关规范流程进行应急广播的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各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等平台是本级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工作的信息制播单位,按照本级党委政府要求,根据各级党委宣传部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开展应急广播日常科普宣传服务,并负责本级应急广播发布的日常信息内容建设和播出审核审查。

第十三条 应急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管理、气象、地震、自然资源、农林、水务、卫生等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信息类别、信息内容、发布范围等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应急广播平台或适配对接系统按播出流程实现快速、精准播出。如涉及重大应急、维稳等事项的播出内容,需报请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播出。应急信息发布涉及跨乡镇的,由县级部门审核发布;应急信息发布涉及跨县市区的,由市级部门审核发布;应急信息发布涉及跨州市的由市级部门协调省级部门审核发布。信息发布部门和信息制播部门要同时做好信息审核、发布、记录等台账,填写《应急广播平台应急信息发布内容审批表》和《应急广播平台播出信息登记表》,所有应急信息签批材料都要存档备案。

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流程:拟定发布需求→制作发布内容→信息审核审查→应急信息发布→信息反馈和监测评估→督促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日常信息的宣传播出按照“谁播出、谁负责”原则,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经发布信息的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由本级广播电视媒体或融媒体中心严格执行媒体稿件“三审三校”制和节目重播重审制下做好信息播发工作,播发内容均要按照审批流程填写《应急广播平台日常信息播出审批表》。如涉及重要时政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和其他重要宣传类内容,需报请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乡镇(街道)日常宣传内容须报乡镇党委宣传委员或乡镇党委书记审核审批,村(社区)日常宣传内容须报村支部书记或乡镇党委宣传委员审核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发,同时填写《应急广播平台播出信息登记表》,做好播发记录和信息登记档案。日常信息宣传应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日常播出时段,尽可能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及学校等作息造成不必要干扰。重要活动直播转播活动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落实。

日常信息宣传流程:制定宣传计划→制作宣传内容→宣传内容审核→日常信息发布→信息反馈和监测评估→督促整改工作。

日常信息播出审批流程:信息资源提供单位负责人审签→应急广播平台值班人员初审→责任编辑复审→分管领导终审→应急广播平台安排播出。

第十五条 应急广播的应急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类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定的责任主体、权限和流程规定,根据相关部门授权发布,不得擅自发布。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和重大应急信息发布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快速发布和快速反馈。应急信息发布应遵守国家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格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信息类别、级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信息类别、信息级别、发布层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应急信息优先、上级信息优先”原则,按照紧急类应急信息、非紧急类应急信息、日常信息的优先顺序播出信息,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优先保障上一级部门的信息发布播出,各级平台服从上一级部门的统一调配;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原则,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应急广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平战结合”原则,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要求开展应急广播应急信息发布和日常信息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核、备案制度,制定应急信息发布预案,明确各类应急信息的发布审批流程,做好相应类别信息的审核、评估、备案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平台操作员)在信息发布前,须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内容无误后方可播出。

第二十条 应急广播所有播出内容均应建立完整播出日志,所有发布的信息都必须完整归档保存。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应急广播播出的内容、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 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应急广播禁止播出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八)商业广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具有个人事务性质的事项。

第三章 安全播出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安全播出坚持分级负责、安全可靠的原则,服从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关重保期工作要求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指挥调度,在系统建设、播出控制、运行管理、技术维护、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方面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使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等;

(四)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攻击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预留接口满足广播电视监管机构的监测监管需求及相关信息系统对接要求;

(六)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系统应当配置不间断电源系统,村(社区)应当配置带有备用电源的应急广播终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进行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确保应急广播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传送到指定播发区域范围内的应急广播终端。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对接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推动行业部门应急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应急广播系统,联合制定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在应急广播渠道中的发布策略,并逐步建设快速传送通道,健全应急信息快速播发机制。应急广播系统对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协议,符合平台接口规范和应急广播体系技术规划。

第二十五条 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多种格式应急信息并行处理的能力,具备精准发布、分区域响应和多区域响应的能力,避免对非相关的地区和人员发布应急信息。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综合调度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的能力,应配置有线、无线等不同类型的传输方式。紧急情况下,全市应急广播资源实行统一调配。本级资源不够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申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视播联动等多种形式融合应用。

第二十六条 应急广播终端部署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耐高低温、腐蚀、磨损、潮湿等要求,安装地点和高度应综合考虑自然灾害、地理和人员环境等因素,应设置明显标识。关键应急广播设备应有备份,提高系统可靠性。重要安装点位应配置备用电源,满足应急需求。应急广播终端应当支持基于卫星方式快速传送通道的信息接收。

第二十七条 应急广播系统应当置于安全的物理环境,核心设备、工作电脑、适配器、IP 话筒等设备,应有单独的机房或放置在相对封闭的区域,严禁摆放在办事大厅等开放区域,设备机房应专人专管,门窗安全,应加强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防雷等保护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防止设备被破坏、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要严格执行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平台操作员)账号、密钥和U 盾要专人专管,杜绝使用弱口令,禁止将U盾、密钥、随意泄露、提供他人。U 盾不使用时必须入柜安全存放,严禁将U 盾长期插入前端设备。

第二十九条 应急广播系统、平台等链路必须使用专网并采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直接连接互联网;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软件、应用;不得在应急广播设备上随意接挂设计方案之外的其他信号源。

第三十条 使用应急广播系统应按规范流程进行操作,随时监控设备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工作状态正常。应急广播平台、终端禁止随意切断电源,应保持终端随时在线。应急广播管理责任单位应对信息制播、传输分发、人员管理、账号密钥等安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应急广播系统各层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设备完好、档案完整。

第三十一条 应急广播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传输链路畅通、播出内容监管、操作流程规范、日常管理使用、运行维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按照标准规范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应急广播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物防、技防、人防等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应急广播可靠性、安全性,确保应急广播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安全播出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应急广播系统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三条 应急广播平台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广播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由应急广播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根据调查结果、事故性质、影响程度等,结合有关管理办法和职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应急广播要按要求完整转播好重要时段相关节目和上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严禁转播过程随意中断、插播。

第三十五条 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责任单位及服务机构要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定期对传输网络进行巡检维护,确保信号畅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重要保障时段要加大应急广播巡查力度,确保安全播出。

第三十六条 应急广播平台管理使用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乡镇和村社区要加强应急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在适当位置设置应急广播设施安全保护警示标识,保障应急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应急广播设施、设备、传输网络,不得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分工作板块、明晰责任边界,统筹确定本级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

第三十九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应急演练等制度,将管理制度张贴于应急广播平台、前端系统就近显著位置。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严格按照应急广播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加强值班值守,加强设施保护,定期对应急广播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定期对线路、终端等开展巡检巡查和通响测试,做好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和紧急调配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广播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广播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四十条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前端、终端等设施,各级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使用应急广播平台,确保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成立本级应急广播指挥调度机构,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明确职责和人员组成,建立完善应急广播指挥调度机制,指挥机构组建情况报至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应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测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测评内容、方式、标准和奖惩措施,其中应急广播终端在线率和通响率应不低于 90% ,注重测评结果的运用,推动应急广播服务质量和效能提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和宣传思想工作年度安排,将应急广播安全播出和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本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急广播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可提供给本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部门作为对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应急广播安全播出和信息发布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应急广播纳入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推动将应急广播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护等所需经费。强化绩效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安全、有效。

第四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本级应急广播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着重加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应急广播人才队伍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应急广播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各级广播电视媒体、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要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指定人员管理好应急广播设备,保障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信息发布工作联络员,及时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总结,确保任务落实和信息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昭通市委宣传部、昭通市应急管理局、昭通市广播电视局、昭通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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