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民发〔 2024 〕 1 号
丽江市古城区民政局丽江市古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丽江市古城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江市古城区民政局 丽江市古城区财政局
2024 年 1 月 2 日
丽江市古城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丽江市古城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高效便捷
(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统筹资源,形成合力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以及超过乡镇(街道)审批额度的审批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批以及超过本级审批额度的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 60%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临时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家庭成员因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就医产生的其他刚性支出。
(二)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所发生的保教费、学杂费、住宿费等,在扣除教育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后家庭或个人自负的费用。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家庭或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2019 年版)》《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七条 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戒毒人员、宗教人士等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讨论研究决定救助金额。
对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区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其向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当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 2 次。
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区民政局根据困难程度按照 “ 一事一议 ” 的方式研究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予救助。
第十条 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情节提供转介服务。由区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或者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 一卡通 ” 管理平台由区民政局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在 1000 元(含)以下的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采取实物临时救助方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现金或实物救助的,应由 2名以上经办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事后要完善发放手续,按照 “ 留痕 ” 、 “ 可追溯 ” 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提高救助透明度。
第十二条 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3 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 ” 一事一议 ” 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 倍(含)。对于救助额度超过 10000 元(含)以上的须经召开党组会讨论决定审批发放。
支出型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刚性支出
因病有单据:(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单的个人负担总额或自负费用支出的正规有效发票、票据、收款凭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 ① 自付支出低于 0.5 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00 元进行救助; ② 自付支出 0.5 万元至 1 万元(含)的给予2000 元至 3000 元进行救助; ③ 自付支出 1 万元至 5 万元(含)的给予 3000 元至 6000 元进行救助; ④ 自付支出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的给予 6000 元至 10000 元进行救助; ⑤ 自付支出 10万元以上的给予 10000 元至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倍(含)进行救助。
因病无单据:(以医院诊断结果或医保核准的慢性病、特殊病卡为准)慢性病 3000 元至 5000 元,门诊透析类 3000 元至8000 元,重大疾病 5000 元至 10000 元(依据云卫医发〔 2020 〕15 号文件)。
(二)教育费用刚性支出
因子女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 3000 元至 10000 元。其中家庭中同时出现医疗支出和教育费用支出时,可以将教育费用支出同医疗支出累加计算,参照支出型(有单据)情形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
因残疾康复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 3000 元至 10000 元。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
因灾因意外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 3000 元至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 倍(含)进行救助。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由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 “ 先行救助 ” ,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 100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有单据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无单据的参照急难型救助标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是指因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在吃、穿、住、医等方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 3000 元至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 倍(含)进行救助。
(二)因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是指因突发性公共事件(如安全生产事故、集体中毒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 3000 元至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倍(含)进行救助。
(三)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 3000 元至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 倍(含)进行救助。
(四)因各类意外事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如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 3000 元至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倍(含)进行救助。
(五)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 3000 元至古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 倍(含)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基础上救助增减参考标准如下:
(一)低保户,优抚对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加1000 元至 2000 元;三级、四级残疾人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加 500 元至 1000 元;特困供养人员按正规发票、收据的实际发生金额四舍五入给予全额救助。
(二)符合(云卫医民〔 2020 〕 15 号)要求规定大病的加1000 元。
(三)家庭中有个体工商信息,注册登记公司、企业的酌情减 500 元至 1000 元。
(四)有 2 辆及以上自用车辆(农业用车、残疾代步车除外)酌情减 500 元至 1000 元。
(五)有 1 辆营运车的减 500 元。
同时符合几种情况增减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增减;如有其他情况,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予以增减。
第十五条 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视情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的具体分类分档标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安排、调节和补充,切实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支出需求和及时发放。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所需资金从区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区级财政部门将备用金指标直接下达至乡镇(街道),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补充。不得以通过 “ 一卡通 ” 管理平台发放为由,取消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数量等,核定备用金额度。户籍人口在 1 万及以下的,按不高于 4 万元的标准核定;户籍人口在 1 万至 5 万以下的,按不高于 2 元 / 人的标准核定;户籍人口在 5 万至 10 万以下的,按不高于 1.5 元 / 人的标准核定;户籍人口在 10 万以上的,按不高于 1 元 / 人的标准核定,且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具体额度和动态调整权限由市民政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形成救助合力。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 1 名云南省户籍人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一般由户主提出申请,且核对授权书核对人要与临时救助申请人一致。
对遭遇急难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区民政局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首次申请负责制,急难发生地应优先受理申请,不得要求群众再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等)及银行卡账号。
(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四)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能证明自负费用支出的正规有效发票、票据或收款凭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个人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核查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引导并协助其申领救助。对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或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应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
(二)乡镇(街道)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并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三)乡镇(街道)应当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并在审核审批权限内的及时予以批准;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进行审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五)在审核审批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六)区民政局应在收到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决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乡镇(街道)、区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可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以及审批前公示等程序,直接予以救助。
(二)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
(三)急难情况解除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关救助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发放节日慰问补贴和干部慰问金等 “ 红包式 ” 补助。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应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公共场所宣传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临时救助有关政策、办事程序、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开设社会救助微信、微博服务平台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现行区民政局临时救助标准及发放实施方案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